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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规定,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债务人破产申请时起,债务人的未到期债务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务停止计息.但是,保证债务是否也应停止计息,法律并无规定,司法实践产生分歧.文章通过对学界现有两种观点以及398个相关司法案例的梳理,发现问题的源头在于破产止息规则是否可以突破保证责任从属性.文章研究认为破产止息规则效力不及于保证人,进而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保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典》应当对独立保证制度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