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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而且不符合分权制衡的法理。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有必要从程序上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必须由人民法院行使;公安机关仅负责调查、取证、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劳动教养的请求;同时应该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最终做到劳动教养制度的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