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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婚姻上道保险,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则房屋归女方所有。谁知,婚后双方因婚嫁形式及孩子的姓氏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男方屡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按法律规定分割房产。而女方则凭手中握有的书面协议,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那么,女方能够凭手中的协议如愿得到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吗?
夫妻财产约定,离婚设为条件
高大帅气的庄磊1982年10月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2001年1月,在朋友的生日宴会上,19岁的庄磊与长自己一岁的林菲相识。庄磊潇洒英俊,林菲漂亮可人,两人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便订下了终身。
2002年6月,庄磊在父母的支持下,购买了一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房屋,房价为29万余元,庄磊支付了购房款21万余元,另外8万元房款庄磊进行了按揭贷款。拿到钥匙后,庄器立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4年11月,庄磊刚刚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便与林菲登记结婚了。随后,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庄磊与林菲举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结婚后不久,林菲便怀孕了。喜事接踵而来,双方父母十分高兴,庄磊和林菲更是幸福之情溢于言表,共同期待着小生命的降临。
可是,林菲的父母激动之中却夹着一丝惆怅。林菲是家中的独生女,他们多么希望女儿生个小孩能跟女儿姓,这样,自家也就可以算有后了。可是,他们想到庄磊也是家中的独子,要想让小孩跟自家姓谈何容易。知道父母的心思后,林菲挽着父母的手臂,笑道:“这事我自有打算,一定会满足你们的心愿。”
200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林菲躺在床上,用手轻轻抚摸着渐渐隆起的肚子,幸福地对躺在身旁的庄磊娇嗔道:“孩子再过几个月就要出生了,你说孩子是跟你姓还是跟我姓?”“当然是跟我姓,哪有跟你姓的道理!”庄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见庄磊这么霸道,林菲一屁股坐起来,回敬道:“法律规定既可以跟男方姓,也可以跟女方姓,你凭什么说只能跟你姓不能跟我姓?!”见妻子林菲较真起来,庄磊急忙安慰她,解释说,“按照风俗,如果孩子跟你姓了,就表明我是倒插门的女婿,那样我会被别人瞧不起的,我的父母在外面也抬不起头来。你是嫁到我们家的媳妇,孩子当然应该跟我姓了。”见庄磊这么说,林菲很不服气,争执道,“我们结婚前不是说好了吗,我们是‘两家合一家’,我怎么成了嫁到你家的媳妇了?”“什么‘两家合一家’,我听都没有听说过,这是原则问题,我是不会让步的。”庄磊认为妻子胡搅蛮缠,毫不客气地把妻子顶了回去。就这样,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起来,闹得很不愉快。
几天后,庄磊和林菲再次因婚嫁形式是“男婚女嫁”还是“两家合一家”以及小孩的姓氏等问题发生矛盾。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为了尽早平息家庭的矛盾,经过商谈,庄磊给林菲写了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上写着:“我愿意并且同意,我跟林菲生的第一个孩子姓庄,不管男女,我都会很好地对待他。我跟林菲生的第二个孩子我同意姓林,也会很好地对待他。”落款处有庄磊及林菲的签名。另一份承诺书上写着,“庄磊从今天起是林菲的人了。以后一切都交于林菲,如果离婚房屋归林菲所有。”落款处同样分别有庄磊和林菲的签名,庄磊还在其签名下写了“同意”两字。
原以为矛盾就此都解决了,可是,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还是就这些问题纠缠不清,夫妻感情也受到严重的伤害,都深感身心俱疲。2005年10月21日,为了能有一个宽松、愉快的生产及哺育孩子的环境,在未和庄磊打招呼的情况下,林菲拿着自己的衣物回了娘家。两天后,林菲在医院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林菲也没有回家和丈夫庄磊一起生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丈夫提出离婚,妻子索要房屋
妻子的不辞而别,特别是女儿出生后仍然住在娘家,让庄磊彻底失望了。一怒之下,庄磊决定与妻子离婚。于是,2006年11月9日,庄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庭上,庄磊说,“我和林菲均为独生子,结婚时明确林菲嫁到我家,但林菲在临产时突然提出要求我入赘,并将家中存折、现金、首饰等带回了娘家,夫妻感情严重受损。2005年10月23日女儿出生后,林菲一直带着女儿住在娘家,女儿至今没有姓名,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庄磊起诉要求与林菲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林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针对庄磊的起诉,林菲反驳道“我和庄磊系自由恋爱,婚前同居三年多,有感情基础,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婚前也约定两家合一家,生两胎,现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庄磊家违反约定。我要求继续履行两家原来的约定,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磊与林菲在长期恋爱后结婚,并生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庄磊与林菲产生矛盾,系因双方家庭婚后对婚嫁形式及女儿姓氏发生争执,影响到庄磊与林菲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家庭能够克服封建陋习,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能做到首先以庄磊与林菲的婚姻幸福为第一要素,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庄磊与林菲能做到宽容为怀,互相体恤,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法院作出了不许离婚的判决。
判决后,庄磊十分想念女儿,于2007年5月1日带着父母一同前往林菲的家中探望。可是,原本亲密无间的两家人却是相见分外眼红,两家人再次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庄磊与林菲的婚姻也彻底走到了尽头。2007年6月25日,庄磊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六个月后,庄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他是铁了心了,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由自己抚养,林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对婚姻都心灰意冷了。而结婚的新房因有了很大的升值,经评估,房产的现价,不包括装修,评估价为72万余元。房屋的归属,自然而然地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
法庭上,林菲说:“2005年3月18日,我和庄磊签订了协议,庄磊承诺若离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庄磊提出离婚,该房产应判归我个人所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菲提交了两份承诺书作为证据。
约定触及“雷区”,协议被判无效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双方于2005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庄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双方的婚姻事实,予以确认;林菲上诉认为,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林菲所有,该约定是庄磊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理,而非赠与行为,庄磊不能随意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从双方2005年3月18日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即双方离婚,该附加条件涉及双方人身关系。本院认为,以双方离婚为财产约定的附加条件违反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夫妻财产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林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婚后林菲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庄磊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故判决庄磊与林菲离婚,婚生女由林菲抚养,庄磊每月承担女儿抚育费600元,庄磊补偿女儿出生后至离婚之月的抚育费2万元,庄磊婚前财产房屋一套(包括装修)归庄磊所有,庄磊一次性给付林菲人民币10万元。2009年5月5日,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除对部分其他共同财产作出改判外,对房屋的处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林菲怎么也不能接受现实。手握丈夫写的承诺书,林菲缘何输了官司呢?林菲的最终败诉,缘干她法律知识的淡薄,签订的协议触及了法律的“雷区”。现实生活中,因夫妻关系的特殊,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触及法律“雷区”的屡见不鲜。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以将来庄磊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即只要满足庄磊提出离婚的条件,其房屋便归林菲所有,庄磊不得有任何异议。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但实际上是以将来发生庄磊提出离婚的条件,用房屋归属于林菲来限制庄磊,对庄磊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庄磊离婚的自由。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应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责编 紫君
夫妻财产约定,离婚设为条件
高大帅气的庄磊1982年10月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2001年1月,在朋友的生日宴会上,19岁的庄磊与长自己一岁的林菲相识。庄磊潇洒英俊,林菲漂亮可人,两人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便订下了终身。
2002年6月,庄磊在父母的支持下,购买了一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房屋,房价为29万余元,庄磊支付了购房款21万余元,另外8万元房款庄磊进行了按揭贷款。拿到钥匙后,庄器立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4年11月,庄磊刚刚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便与林菲登记结婚了。随后,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庄磊与林菲举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结婚后不久,林菲便怀孕了。喜事接踵而来,双方父母十分高兴,庄磊和林菲更是幸福之情溢于言表,共同期待着小生命的降临。
可是,林菲的父母激动之中却夹着一丝惆怅。林菲是家中的独生女,他们多么希望女儿生个小孩能跟女儿姓,这样,自家也就可以算有后了。可是,他们想到庄磊也是家中的独子,要想让小孩跟自家姓谈何容易。知道父母的心思后,林菲挽着父母的手臂,笑道:“这事我自有打算,一定会满足你们的心愿。”
200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林菲躺在床上,用手轻轻抚摸着渐渐隆起的肚子,幸福地对躺在身旁的庄磊娇嗔道:“孩子再过几个月就要出生了,你说孩子是跟你姓还是跟我姓?”“当然是跟我姓,哪有跟你姓的道理!”庄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见庄磊这么霸道,林菲一屁股坐起来,回敬道:“法律规定既可以跟男方姓,也可以跟女方姓,你凭什么说只能跟你姓不能跟我姓?!”见妻子林菲较真起来,庄磊急忙安慰她,解释说,“按照风俗,如果孩子跟你姓了,就表明我是倒插门的女婿,那样我会被别人瞧不起的,我的父母在外面也抬不起头来。你是嫁到我们家的媳妇,孩子当然应该跟我姓了。”见庄磊这么说,林菲很不服气,争执道,“我们结婚前不是说好了吗,我们是‘两家合一家’,我怎么成了嫁到你家的媳妇了?”“什么‘两家合一家’,我听都没有听说过,这是原则问题,我是不会让步的。”庄磊认为妻子胡搅蛮缠,毫不客气地把妻子顶了回去。就这样,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起来,闹得很不愉快。
几天后,庄磊和林菲再次因婚嫁形式是“男婚女嫁”还是“两家合一家”以及小孩的姓氏等问题发生矛盾。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为了尽早平息家庭的矛盾,经过商谈,庄磊给林菲写了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上写着:“我愿意并且同意,我跟林菲生的第一个孩子姓庄,不管男女,我都会很好地对待他。我跟林菲生的第二个孩子我同意姓林,也会很好地对待他。”落款处有庄磊及林菲的签名。另一份承诺书上写着,“庄磊从今天起是林菲的人了。以后一切都交于林菲,如果离婚房屋归林菲所有。”落款处同样分别有庄磊和林菲的签名,庄磊还在其签名下写了“同意”两字。
原以为矛盾就此都解决了,可是,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还是就这些问题纠缠不清,夫妻感情也受到严重的伤害,都深感身心俱疲。2005年10月21日,为了能有一个宽松、愉快的生产及哺育孩子的环境,在未和庄磊打招呼的情况下,林菲拿着自己的衣物回了娘家。两天后,林菲在医院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林菲也没有回家和丈夫庄磊一起生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丈夫提出离婚,妻子索要房屋
妻子的不辞而别,特别是女儿出生后仍然住在娘家,让庄磊彻底失望了。一怒之下,庄磊决定与妻子离婚。于是,2006年11月9日,庄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庭上,庄磊说,“我和林菲均为独生子,结婚时明确林菲嫁到我家,但林菲在临产时突然提出要求我入赘,并将家中存折、现金、首饰等带回了娘家,夫妻感情严重受损。2005年10月23日女儿出生后,林菲一直带着女儿住在娘家,女儿至今没有姓名,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庄磊起诉要求与林菲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林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针对庄磊的起诉,林菲反驳道“我和庄磊系自由恋爱,婚前同居三年多,有感情基础,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婚前也约定两家合一家,生两胎,现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庄磊家违反约定。我要求继续履行两家原来的约定,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磊与林菲在长期恋爱后结婚,并生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庄磊与林菲产生矛盾,系因双方家庭婚后对婚嫁形式及女儿姓氏发生争执,影响到庄磊与林菲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家庭能够克服封建陋习,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能做到首先以庄磊与林菲的婚姻幸福为第一要素,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庄磊与林菲能做到宽容为怀,互相体恤,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法院作出了不许离婚的判决。
判决后,庄磊十分想念女儿,于2007年5月1日带着父母一同前往林菲的家中探望。可是,原本亲密无间的两家人却是相见分外眼红,两家人再次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庄磊与林菲的婚姻也彻底走到了尽头。2007年6月25日,庄磊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六个月后,庄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他是铁了心了,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由自己抚养,林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对婚姻都心灰意冷了。而结婚的新房因有了很大的升值,经评估,房产的现价,不包括装修,评估价为72万余元。房屋的归属,自然而然地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
法庭上,林菲说:“2005年3月18日,我和庄磊签订了协议,庄磊承诺若离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庄磊提出离婚,该房产应判归我个人所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菲提交了两份承诺书作为证据。
约定触及“雷区”,协议被判无效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双方于2005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庄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双方的婚姻事实,予以确认;林菲上诉认为,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林菲所有,该约定是庄磊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理,而非赠与行为,庄磊不能随意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从双方2005年3月18日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即双方离婚,该附加条件涉及双方人身关系。本院认为,以双方离婚为财产约定的附加条件违反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夫妻财产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林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婚后林菲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庄磊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故判决庄磊与林菲离婚,婚生女由林菲抚养,庄磊每月承担女儿抚育费600元,庄磊补偿女儿出生后至离婚之月的抚育费2万元,庄磊婚前财产房屋一套(包括装修)归庄磊所有,庄磊一次性给付林菲人民币10万元。2009年5月5日,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除对部分其他共同财产作出改判外,对房屋的处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林菲怎么也不能接受现实。手握丈夫写的承诺书,林菲缘何输了官司呢?林菲的最终败诉,缘干她法律知识的淡薄,签订的协议触及了法律的“雷区”。现实生活中,因夫妻关系的特殊,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触及法律“雷区”的屡见不鲜。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以将来庄磊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即只要满足庄磊提出离婚的条件,其房屋便归林菲所有,庄磊不得有任何异议。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但实际上是以将来发生庄磊提出离婚的条件,用房屋归属于林菲来限制庄磊,对庄磊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庄磊离婚的自由。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应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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