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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义务并非以行政法上的义务为绝对根据,作为业务犯罪,污染环境犯罪的注意义务亦是如此。较之于旧过失论所强调的结果预见义务,新过失论将注意义务的侧重点变为结果回避义务。污染环境问题应适用旧过失论。可以将“违反国家规定”从是否成立污染环境罪的界限标准转变为量刑依据,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从立法上严格要求,对国家、人民和民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