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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国后配偶权立法进行概述,认为当前配偶权的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缺乏对婚姻内部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的规定;二是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三是《民法通则》就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协调,不利于配偶权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就配偶权中的计划生育权、同居权、互相忠实权、家事代理权、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五个方面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