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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着眼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针对金融领域危害日益严重的"老鼠仓"行为所作出的及时回应。本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行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对于"未公开信息"的界定应当从实质的角度进行。本罪中的"利用因职务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经办、经手或主管相关信息的职务便利,也包括行为人利用与其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于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可按共同犯罪或间接正犯有关理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