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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类型的群发性“沉城”现象,往往反映区域水环境的重大变化.17世纪20至80年代,前后不足60年的时间内,苏北地区接连发生了徐州、邳州、泗州三座城池沉入水中的极端事件.究其原因,在于黄河水患的直接影响,而17世纪恰逢小冰期的最寒冷期,加深了黄河的水文灾害程度.当时苏北为黄淮运交汇区,蓄清、刷黄、济运等工程集中于此,水环境复杂,受季风气候的影响,黄河灾害频发.“沉城”事件发生后,三地均采取了迁移治所的对策,均经历了从临时迁治到最终迁治的过程,表现为回迁重建、异地重建、迁治合署等模式.徐州城是3年后回迁重建,邳州城是10多年后异地重建,泗州城是90多年后迁县合署,其重建的间隔时长与其到黄河的距离成正比,与城址受破坏程度成反比.治所是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心,治所迁移便于政府主导的灾后重建的开展,反映了国家权力机关优先保障的次序.不过迁治在促进新城所在地开发的同时,往往加速了旧城所在地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