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县域文化保护是重要工作,对当地历史文化保护有重要意义。然而文物保护工作在县域之中存在较多问题,基于此,文章针对文物保护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提升文物保护质量,同时促进县域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
关键词:县域;文物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措施
县域作为文物保护重要单位,需要强化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认识到文物保护也是县域历史文化保護过程中重要环节,进而将文物保护工作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相结合,促进文物保护同时,加强当地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1 县域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内涵
1.1 文物保护内涵
文物是一种特殊性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公共性质,但其最主要还应当是在文化上的重要价值,文物作为一定时间空间中对当时境况的反映对象,不仅承载着当时实际价值,还传承了当时的文化思想,具备无可替代的历史文化价值。故而,文物保护即是对文物这一客观存在物进行保护,以将历史上的相关信息得以保存,并且通过研究、与文字记录相互参照,力求将真实与全面的历史还原出来,从而对其进行批判性继承。文物保护在我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被明确规定为是人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在面对文物时,要有相当重视,对文物进行保护,并且不可私自进行移动等,由于文物所处环境较为特殊,加之距今年代久远,稍有不慎便会对其造成破坏,形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而文物保护一大主要任务便是极力保护,并对其进行修缮,同时防止进一步的损坏,以留存人类历史珍贵物件。
1.2 历史文化保护内涵
历史文化有其独特价值,在我国数千年历史发展中,正是由于文化的源远流长,才得以在今日仍能读懂上古文字,体会数千年前古人思想情感。在当下,体会历史文化能从阅读古籍以及从历史遗迹或文物中探寻,可以看出,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中重要成果,是历史文化的见证以及记录,故而也可以将文物称为历史文化遗产。与书籍记录相同,历史文化遗产同样可以作为一种语言记录,能为当下世人还原出当时人类生活场景,历史文化遗产除去文物之外,还包括城市遗址、以及其他诸如风俗习惯、民间技法如湘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所有综合在一起,才能完整向世人展示出历史影像,为世人重构出当时生活。故而,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不仅仅要保护文物,对于其他类型历史文化遗产也要具备同等保护意识,才能更全面对历史文化有所继承与发扬,弘扬中华民族特有精神。
2 县域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存在问题
2.1 保护资金不足
由于县域区域较小,我国部分县域城市化进程稍慢,然而在其中部分县域中却留存有大量历史文化遗址,包括文物以及古建筑之类,而对于这些县域而言,尽管能申请到文物保护资金,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过多县域来说这部分资金按不过杯水车薪,难以顾及到县域范围内所有亟待保护修缮文物以及遗址,导致大量文物散落在外,而历史古建筑也逐渐成为危险建筑,时刻有被毁坏风险,与此同时,文物保护资金的匮乏与文物及遗产保护的迫切需求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对县域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保护造成严重影响。
2.2 过度旅游开发
在历史文化县城,由于工业以及经济较为落后,人们生活水平较低,为发展经济,这些县城会主打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吸引游客,大力发展旅游经济,以促进县城发展。然而,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对当地文物以及其他历史遗址会造成一定影响,在参观人数以此频次需要进行严格把控,但是某些县域迫切需要发展经济,故而在历史文化遗址开发过程中不遗余力,严重超出遗址可承受界限,对历史遗址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这不仅仅会对当地文物或者其他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破坏,还会直接导致对其历史文化的损害,使当地文化失去物质承载,逐渐失去当地特色,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违背,损害县域长远发展利益。
2.3 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众政治参与程度不高,直至今日仍存在“官本位”思想,事事都交付政府处理即可,而忽略自身作为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在文物保护上,民众除去法律的约束,在道德上便缺乏主动约束,对文物保护缺乏了解与关心。加之民众对文物价值缺乏深刻认识,只知道其经济价值,而对其文化价值、精神价值都有所忽略,这在对当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之上也造成不利影响。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不仅需要物质的载体,也需要对历史文化认同者主动承担保护与传承责任,否则即使文物再精美,也缺少相应的人类活动进行发展,而与普通物品无所区别。
3 县域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措施
3.1 健全文物保护机制
为提升县域文物保护质量水平,促进县域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县域政府需要完善相应文物保护机制,在这一标准机制下,达成文物保护资金与文物保护项目一一对应且满足需求效果,才能将文物保护款项落到实处,提升文物保护质量。在县域政府中,其环境保护部门、文物保护部门以及历史文化保护部门之间需要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合理分工,并且通过宣传以及下发文件等方式,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当其中不同部门产生冲突时,则需要由其他单位进行统筹调节,保证各方能够合理分工,同时达成良好协作,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进而保证县域历史文化同样得到保护。
3.2 合理进行旅游开发
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旅游开发时,首要考虑的不是经济效益,而是当地环境最大承载量,此后,再根据这一承载量进行旅游开发,保证历史文化遗址在对外开放时,不会因为承受过多游客量而遭到破坏。例如,在历史文化遗址旅游区中,会进行一定的文物展览,而展览的文物需要能够适应被展览期间的温度、湿度、空气中含氧量等,从而避免外界因素造成文物的损坏。而对于古建筑之类的历史文化遗址,在旅游开发中需要考虑到其游客承载量,由于古建筑年代久远,并且建筑材料较为原始,容易形成坍塌危险,故而进行旅游开发时,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破坏危险。
3.3 鼓励民众参与保护
县域政府需要对其民众进行大力宣传与教育,提高民众对文物以及历史文化保护重视程度,从而增强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在宣传之外,政府还应当为民众参与提供平台与渠道,例如设置专门电话,以便民众在发现文物时有可联系方式。这需要政府平时加强与民众之间沟通交流,提升民众参与热情。
参考文献
[1]黄恒.“互联网+”环境下县域历史文物资源的活态开发研究[J].昆明学院学报,2018,10(04):95-99.
[2]杨乐.山东省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工程探究[J].人文天下,2018(01):62-65.
关键词:县域;文物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措施
县域作为文物保护重要单位,需要强化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认识到文物保护也是县域历史文化保護过程中重要环节,进而将文物保护工作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相结合,促进文物保护同时,加强当地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1 县域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内涵
1.1 文物保护内涵
文物是一种特殊性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公共性质,但其最主要还应当是在文化上的重要价值,文物作为一定时间空间中对当时境况的反映对象,不仅承载着当时实际价值,还传承了当时的文化思想,具备无可替代的历史文化价值。故而,文物保护即是对文物这一客观存在物进行保护,以将历史上的相关信息得以保存,并且通过研究、与文字记录相互参照,力求将真实与全面的历史还原出来,从而对其进行批判性继承。文物保护在我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被明确规定为是人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在面对文物时,要有相当重视,对文物进行保护,并且不可私自进行移动等,由于文物所处环境较为特殊,加之距今年代久远,稍有不慎便会对其造成破坏,形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而文物保护一大主要任务便是极力保护,并对其进行修缮,同时防止进一步的损坏,以留存人类历史珍贵物件。
1.2 历史文化保护内涵
历史文化有其独特价值,在我国数千年历史发展中,正是由于文化的源远流长,才得以在今日仍能读懂上古文字,体会数千年前古人思想情感。在当下,体会历史文化能从阅读古籍以及从历史遗迹或文物中探寻,可以看出,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中重要成果,是历史文化的见证以及记录,故而也可以将文物称为历史文化遗产。与书籍记录相同,历史文化遗产同样可以作为一种语言记录,能为当下世人还原出当时人类生活场景,历史文化遗产除去文物之外,还包括城市遗址、以及其他诸如风俗习惯、民间技法如湘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所有综合在一起,才能完整向世人展示出历史影像,为世人重构出当时生活。故而,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不仅仅要保护文物,对于其他类型历史文化遗产也要具备同等保护意识,才能更全面对历史文化有所继承与发扬,弘扬中华民族特有精神。
2 县域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存在问题
2.1 保护资金不足
由于县域区域较小,我国部分县域城市化进程稍慢,然而在其中部分县域中却留存有大量历史文化遗址,包括文物以及古建筑之类,而对于这些县域而言,尽管能申请到文物保护资金,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过多县域来说这部分资金按不过杯水车薪,难以顾及到县域范围内所有亟待保护修缮文物以及遗址,导致大量文物散落在外,而历史古建筑也逐渐成为危险建筑,时刻有被毁坏风险,与此同时,文物保护资金的匮乏与文物及遗产保护的迫切需求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对县域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保护造成严重影响。
2.2 过度旅游开发
在历史文化县城,由于工业以及经济较为落后,人们生活水平较低,为发展经济,这些县城会主打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吸引游客,大力发展旅游经济,以促进县城发展。然而,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对当地文物以及其他历史遗址会造成一定影响,在参观人数以此频次需要进行严格把控,但是某些县域迫切需要发展经济,故而在历史文化遗址开发过程中不遗余力,严重超出遗址可承受界限,对历史遗址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这不仅仅会对当地文物或者其他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破坏,还会直接导致对其历史文化的损害,使当地文化失去物质承载,逐渐失去当地特色,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违背,损害县域长远发展利益。
2.3 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众政治参与程度不高,直至今日仍存在“官本位”思想,事事都交付政府处理即可,而忽略自身作为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在文物保护上,民众除去法律的约束,在道德上便缺乏主动约束,对文物保护缺乏了解与关心。加之民众对文物价值缺乏深刻认识,只知道其经济价值,而对其文化价值、精神价值都有所忽略,这在对当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之上也造成不利影响。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不仅需要物质的载体,也需要对历史文化认同者主动承担保护与传承责任,否则即使文物再精美,也缺少相应的人类活动进行发展,而与普通物品无所区别。
3 县域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措施
3.1 健全文物保护机制
为提升县域文物保护质量水平,促进县域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县域政府需要完善相应文物保护机制,在这一标准机制下,达成文物保护资金与文物保护项目一一对应且满足需求效果,才能将文物保护款项落到实处,提升文物保护质量。在县域政府中,其环境保护部门、文物保护部门以及历史文化保护部门之间需要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合理分工,并且通过宣传以及下发文件等方式,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当其中不同部门产生冲突时,则需要由其他单位进行统筹调节,保证各方能够合理分工,同时达成良好协作,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进而保证县域历史文化同样得到保护。
3.2 合理进行旅游开发
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旅游开发时,首要考虑的不是经济效益,而是当地环境最大承载量,此后,再根据这一承载量进行旅游开发,保证历史文化遗址在对外开放时,不会因为承受过多游客量而遭到破坏。例如,在历史文化遗址旅游区中,会进行一定的文物展览,而展览的文物需要能够适应被展览期间的温度、湿度、空气中含氧量等,从而避免外界因素造成文物的损坏。而对于古建筑之类的历史文化遗址,在旅游开发中需要考虑到其游客承载量,由于古建筑年代久远,并且建筑材料较为原始,容易形成坍塌危险,故而进行旅游开发时,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破坏危险。
3.3 鼓励民众参与保护
县域政府需要对其民众进行大力宣传与教育,提高民众对文物以及历史文化保护重视程度,从而增强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在宣传之外,政府还应当为民众参与提供平台与渠道,例如设置专门电话,以便民众在发现文物时有可联系方式。这需要政府平时加强与民众之间沟通交流,提升民众参与热情。
参考文献
[1]黄恒.“互联网+”环境下县域历史文物资源的活态开发研究[J].昆明学院学报,2018,10(04):95-99.
[2]杨乐.山东省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工程探究[J].人文天下,2018(01):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