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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及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用于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制定具体矿产资源政策的综合性规划。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其目的有三: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矿产资源从“冷”到“热”是编制第二轮规划的“源动力”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是在湖南省第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第一轮矿产资源规划自2002年经湖南省政府发布实施以来,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地质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凸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受到各界重视等。
随着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形势出现了新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从矿业市场不景气到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第一轮规划是在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市场不太景气的背景条件下编制的,对铁、煤、锑、钨、锡、稀土等矿种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勘查开采措施,且全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明显不够。现如今,多种主要矿产资源勘查新增资源储量不能弥补其消耗量,保有资源储量出现负增长,矿产资源勘查基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这使得首轮矿规在履行其职责任务过程中产生“制度性”的矛盾,因此,对首轮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势在必行。
矿业市场从“冷”到“热”的形势大逆转,是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近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普遍快速发展和发达国家经济的逐步复苏,世界矿产资源市场日趋活跃。矿业寡头对主要矿产资源的垄断日益加剧;国际形势的地区性局部紧张,也进一步加剧了以能源为代表的矿产资源供应的紧张局势和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世界各国对矿产资源占有的剧烈竞争和矿产品价格的高位运行。在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矿产资源需求和消耗高潮。过去二十年间,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足和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致使矿产资源储备快速下降,市场对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基地的需求日益强劲。社会投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兴趣和热情持续高涨。同时,由于矿产品价格升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一些低品位矿、难选冶矿的开发利用和废旧资源、废渣尾砂的利用已成为可能。随着国家对可持续科学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视,对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湖南而言,“十一五”是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加速“一化三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今后必须重点解决地勘有效投资不足、矿产资源储量增长速度低于消耗速度;矿业结构不合理、矿山数量过多、规模过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资源浪费严重、优势矿产过量开采;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矿产资源开发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等主要问题。必须大力推行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首轮规划无法解决的五个问题
地质勘查有效投入仍然不足。湖南地质工作程度较高,找矿难度较大。近几年国家及地方财政加大了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力度,但总量仍显不足,投资分散,工作程度总体较低。社会投资者投机心理较重,投入资金不多,不肯做系统、扎实的工作,工作程度普遍较低,圈而不探的现象较多。勘查的深度不够;深部隐伏盲矿找矿的力度不够,方法手段和找矿理论方面的进展较缓慢。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不合理。全省矿山数量依然偏多,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矿业权重叠和非法开采等现象仍较严重,实现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模化、集约化开采难度很大。采、选、冶、深加工比例失调,粗加工多、深加工少、产业链不完备,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矿产品附加值低。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浪费严重、效率不高,资源优势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矿产品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和利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大量尾矿、废渣没有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矿业权市场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湖南矿业权市场建设起步较早,但由于历史遗留
问题多,招拍挂出让的比例仍较低。由于矿业权设置规划的编制工作相对滞后、资源管理相对薄弱,全省可进入矿业权市场的矿产地和矿产资源不多,市场信息不畅,咨询、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配套的制度和办法及监督机制尚未完善,市场未得到充分发挥。
矿山环境建设和恢复治理较缓慢。由于长期积累,矿山环境问题较多,而国家和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加上法律与制度保障、政策引导机制的不足、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落后等,造成矿山生态环境建设步伐一直较慢,一些项目未能按规划实施。
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矿产资源法》对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各级政府对规划认识上的不一致,实施起来也不一致,管理措施不硬。对违反规划情况的查处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处理到位,影响了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实施。
第二轮规划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2010年,由湖南省政府正式发布的《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首要目标就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规划的首要原则是注重保护,开源节流,实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方针。
具体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面,到2015年,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分别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50.0%和30.0%;规划期内,煤、锰、铁、钨、锡等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储备一批可供进一步详查、普查的勘查基地。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限制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石墨的开采,鼓励铜、铅、锌、金、优质锰、优质高岭土、石膏、优质饰面石材的开采,到2010年,全省固体矿产年开采矿石总量达2.9亿吨;到2015年,全省固体矿产年开采矿石总量达到3.1亿吨。
在矿业经济发展方面,加大矿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全省矿山“多、小、散”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到201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5500家以内,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提高到10.0%。工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相关原材料加工业总产值达到8790.0亿元。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面,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分区管理,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点和管理信息系统。
(本刊记者彭小云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及编制说明等资料整理)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其目的有三: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矿产资源从“冷”到“热”是编制第二轮规划的“源动力”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是在湖南省第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第一轮矿产资源规划自2002年经湖南省政府发布实施以来,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地质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凸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受到各界重视等。
随着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形势出现了新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从矿业市场不景气到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第一轮规划是在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市场不太景气的背景条件下编制的,对铁、煤、锑、钨、锡、稀土等矿种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勘查开采措施,且全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明显不够。现如今,多种主要矿产资源勘查新增资源储量不能弥补其消耗量,保有资源储量出现负增长,矿产资源勘查基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这使得首轮矿规在履行其职责任务过程中产生“制度性”的矛盾,因此,对首轮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势在必行。
矿业市场从“冷”到“热”的形势大逆转,是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近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普遍快速发展和发达国家经济的逐步复苏,世界矿产资源市场日趋活跃。矿业寡头对主要矿产资源的垄断日益加剧;国际形势的地区性局部紧张,也进一步加剧了以能源为代表的矿产资源供应的紧张局势和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世界各国对矿产资源占有的剧烈竞争和矿产品价格的高位运行。在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矿产资源需求和消耗高潮。过去二十年间,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足和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致使矿产资源储备快速下降,市场对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基地的需求日益强劲。社会投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兴趣和热情持续高涨。同时,由于矿产品价格升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一些低品位矿、难选冶矿的开发利用和废旧资源、废渣尾砂的利用已成为可能。随着国家对可持续科学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视,对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湖南而言,“十一五”是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加速“一化三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今后必须重点解决地勘有效投资不足、矿产资源储量增长速度低于消耗速度;矿业结构不合理、矿山数量过多、规模过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资源浪费严重、优势矿产过量开采;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矿产资源开发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等主要问题。必须大力推行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首轮规划无法解决的五个问题
地质勘查有效投入仍然不足。湖南地质工作程度较高,找矿难度较大。近几年国家及地方财政加大了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力度,但总量仍显不足,投资分散,工作程度总体较低。社会投资者投机心理较重,投入资金不多,不肯做系统、扎实的工作,工作程度普遍较低,圈而不探的现象较多。勘查的深度不够;深部隐伏盲矿找矿的力度不够,方法手段和找矿理论方面的进展较缓慢。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不合理。全省矿山数量依然偏多,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矿业权重叠和非法开采等现象仍较严重,实现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模化、集约化开采难度很大。采、选、冶、深加工比例失调,粗加工多、深加工少、产业链不完备,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矿产品附加值低。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浪费严重、效率不高,资源优势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矿产品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和利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大量尾矿、废渣没有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矿业权市场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湖南矿业权市场建设起步较早,但由于历史遗留
问题多,招拍挂出让的比例仍较低。由于矿业权设置规划的编制工作相对滞后、资源管理相对薄弱,全省可进入矿业权市场的矿产地和矿产资源不多,市场信息不畅,咨询、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配套的制度和办法及监督机制尚未完善,市场未得到充分发挥。
矿山环境建设和恢复治理较缓慢。由于长期积累,矿山环境问题较多,而国家和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加上法律与制度保障、政策引导机制的不足、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落后等,造成矿山生态环境建设步伐一直较慢,一些项目未能按规划实施。
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矿产资源法》对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各级政府对规划认识上的不一致,实施起来也不一致,管理措施不硬。对违反规划情况的查处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处理到位,影响了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实施。
第二轮规划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2010年,由湖南省政府正式发布的《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首要目标就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规划的首要原则是注重保护,开源节流,实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方针。
具体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面,到2015年,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分别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50.0%和30.0%;规划期内,煤、锰、铁、钨、锡等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储备一批可供进一步详查、普查的勘查基地。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限制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石墨的开采,鼓励铜、铅、锌、金、优质锰、优质高岭土、石膏、优质饰面石材的开采,到2010年,全省固体矿产年开采矿石总量达2.9亿吨;到2015年,全省固体矿产年开采矿石总量达到3.1亿吨。
在矿业经济发展方面,加大矿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全省矿山“多、小、散”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到201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5500家以内,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提高到10.0%。工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相关原材料加工业总产值达到8790.0亿元。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面,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分区管理,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点和管理信息系统。
(本刊记者彭小云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及编制说明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