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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极端的表现形式。职务犯罪的成因复杂,既有权力过于集中、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公民权利伸张不足、监督出现真空和盲区、对职务犯罪查处不严打击不力等体制弊端;又有传统贪渎文化的影响、廉洁文化的缺失与脆弱、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不突出等思想原因;还有犯罪人价值观念的错位等个体原因以及分配制度的缺陷、收入差距的拉大等经济因素。
关键词:职务犯罪;致罪因素;探析
中图分类号:F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19-03
腐败现象极端的表现形式就是职务犯罪。近年来,职务犯罪日益突出、危害巨大,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与研究,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本文就职务犯罪的原因作尝试性的探讨,以期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一、体制弊端
(一)权力过于集中。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的权力配置存在着严重弊端。早在1980年8月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著名报告中,就深刻地剖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邓小平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要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等等”。“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高度集权使一些人大权在握,权力不受制约,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个人意志,一些人唯我独尊,自我中心,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滑入腐败的深坑而不可自拔。所以,腐败的根本原因是体制,是制度性腐败。高度集权也加大了掌权人的自由裁量权,他们犯了错误也无法纠正,即使纠正,也使得纠正错误的代价大大提高,弄得不好,打击报复,接踵而来。实践中,不少腐败案件,群众发现了,也不敢举报,即使举报了,集权体制也很容易为他们提供排除障碍的力量,以至于老百姓怨声载道的人,仍然被提拔重用,边腐边升,直到越陷越深,不可收拾,给国家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害,才有被彻查追究的可能。
(二)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曾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被滥用,这是一个千古不变的铁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阿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高度集权政治很容易使公共权力变成个人权力,个人权力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意志就会轻而易举进入权力过程,形成随意放任状态,恣意妄为。由于权力具有排他性、扩张性等特点,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或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握大权的人就会把个人的自私本能、趋利避害本能和掌握的权力结合起来,无限扩展自己手中的权力,使得制度和权力行为规范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也使得各级权力监督机构的监督权和被监督权日益失衡,监督作用大受限制。实践表明,权力越大,这种影响作用愈以突出,权力越应该受到监督和约束。但现实的情况恰恰相反,权力越大,地位越高,受到的监督制约越少,所以,仅有监督是不够的,监督必须有制约的力量,能管着权力,把权力装在有限制的笼子里,使运用权力者要想突破这个笼子,进行腐败的成本,必须十倍、上百倍地大于他的收益,才能遏制其腐败的欲望。
(三)公民权利伸张不足。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有着天然的监督制约权。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具体生活中,公共权力为实现公众的权利服务,为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正当合理,必须建立健全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机制,防止权力侵犯和践踏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但在现实中,这样的机制并不健全,人民的权利伸张不足,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被虚化、弱化,难以起到权力的杠杆和监督作用;人民代表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领导内定产生,代表人民利益的程度非常有限;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的权利行为,参与性、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不够,现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难以实现,公民对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业绩评估,考核考察,权力违法的揭露,仍处于失语状态;舆论监督对权力违法的监督远未达到高压态势,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很难转化为组织行为。这就使得某些思想不端正而手握重权的人,肆无忌惮,无所顾忌,职务犯罪在所难免。权力的运行离开人民群众的监控,滥用权力是必然的结果。
(四)监督出现真空和盲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弱化了对一把手的监督,其结果导致上级监督太少、同级监督不好、下级监督不了,结果一把手大权独揽,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就在所难免了。
党内监督流于形式。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据党章和国家法律,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党内监督关系必须具有对等性,才能实现有效监督。
法律监督、专门监督缺乏实效。我国已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政府的监察审计等多层次监督体系,从形式上看,设置的权力监督机构是健全的,但是监督的效果还未达预期的目标。特别是对财政预算、行政审批、重大事项等的监督是缺乏实效的,不论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显得乏力。
社会监督鞭长莫及。由于政务不公开不透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党员对决策事项不了解,对决策过程也是无法知晓,知情权、发言权不畅通且无保障;新闻监督要开展深度的新闻调查和批评报道的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证。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鞭长莫及,望洋兴叹。 监督者受监督的机制不完善。各类监督机关之间没有设立相互制约和监督职能,甚至行使监督职能的领导干部也时有发生职务犯罪现象,类似案例已屡见不鲜。
(五)对职务犯罪查处不严,打击不力。由于权力因素的干扰,查处及刑罚力度不够,对职务犯罪查办的多,起诉的少,审判的更少;查办的小案多,大案、要案少;打“苍蝇”的多,打“老虎”的少;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判重刑的更少。有些案件的办案结果与社会民众的期望形成较大反差,不能始终形成高压态势。法律正义得不到伸张,刑罚的惩罚功能大大降低,犯罪成本降低,犯罪者有恃无恐,趋之若鹜。据专家研究发现,在我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中,腐败罪行实际受到查处被判刑的大约在3%~6%之间。
二、思想因素
(一)传统贪渎文化的影响。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是高度集权的专制国家,皇帝家天下私天下,官本位特权思想极其盛行,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以官为荣。贪渎文化流行,“千里去做官,为的吃和穿”,“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就是真实写照。学者王亚南曾说过,中国的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纵观历史,历朝历代贪官污吏数不胜数。这种贪渎文化,由于我们建国后没有一个系统的反封建阶段,而完善地保留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而形成系统的腐败文化。这种腐败文化,实际上是基于腐败现象之上而形成的一套关于腐败的观念、心理、态度、规则等。其突出表现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流行。这种腐败文化同西方的腐朽文化结合,加剧了腐败文化的肆虐。腐败文化,浸淫人们思想,摧残人们意志,腐蚀国家机器,导致传统优秀文化渐渐被遗忘,民族优秀品格失落,马列主义、共产主义信仰缺失,党风、政风、民风每况愈下。受此环境影响,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也不同程度地受到腐蚀和影响。
(二)廉洁文化的缺失与脆弱。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虽然在思想文化教育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成就斐然,但在目前仍未形成强势的廉洁文化。没有与腐败文化抗衡的廉洁文化,腐败文化便得以盛行,形成文化优势。虽然,一些有识之士也极力呼吁打造廉洁文化。出现了一批反映廉洁的小说、电影、电视剧目,但总体上没有形成强势的廉洁文化。廉洁文化的缺失与脆弱,助长了人们的腐败心理。
(三)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不突出。重视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和重要法宝,是中国共产党克敌制胜的武器,但是在当前的环境中,思想教育的作用显得苍白无力。社会是个大课堂,环境太恶劣,好人有时也会变坏。腐败如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人们对腐败默许、容忍、助长甚至参与,从见怪不怪到习以为常。腐败已渗透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个别地方和部门,不送礼不能晋升,不送礼办不成事,成为官场和社会的“潜规则”;虽然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数量众多,虽然报刊媒体上警示教育文章连篇累牍,但是比起客观环境物质性因素的直接作用和影响来说,主观的、精神方面的思想教育,起到的实质性作用非常有限。
三、个人因素
职务犯罪的产生既有社会外界环境和因素的影响,也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为什么处在大体相同的社会环境中,有的人能恪守节操,有的人却变节沉沦?正是由于犯罪人个体的原因造成的。
(一)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首先源于人的自私本性。人性善恶,中西各有不同说法。中国人主张人生之初性本善,西方人认为人之初性本恶,有原罪。而实际是人生之初性本私,自私是一种本能。因私而生贪,故人性是贪婪的。这种本能在小孩身上有明显的体现,随着孩童的成长,这种本能逐渐被理性掩饰了,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人不能时刻都保持这种理性,受到外界影响,一旦这些影响超过自己的理性,人们就会表现自己的贪婪本性,如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的本性,为了利润可以冒绞首的危险,腐败分子也是如此,贪婪的本性使其可以藐视一切法律,敢冒一切风险。其次是源于腐败分子的生理、心理需求的不合理膨胀。人天生是有各种需求的。我国古代哲人把人的各种需求概括为利和名,有人又提炼出一种更高层次的需求: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按照强弱和先后次序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认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并且指出: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人几乎总是在希望什么,人的需要具有无止境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人的需要结构的不合理膨胀,形成强烈的优势欲望,使个体处于紧张的不平衡状态,激发个体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满足需要,以消除心理紧张状态,恢复心理平衡。人们在实现自己的各种需求的过程中,往往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一有机会,就会放纵自我,当自己的需求与他人的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这种需求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就不会发生腐败犯罪;但当这种需求欲望过分膨胀,超出了法理的界线,腐败就会发生,现代社会,充满了各种诱惑,使人们的需求日益多样,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约束机制失效,新的机制又不健全,腐败机会多多,腐败就成了正常的事。这一分析昭示我们,面对腐败的多发,高发,我们必须加大监控力度,堵塞一切可以引发腐败的机会,才能遏止职务腐败多发高发的势头。其三,我们应当承认,人的素质品格是有高下优劣的。同样的机会,不同的人也会产生不同的后果。素质高,品行端的人会面对诱惑,面对机会无动于衷,拒腐蚀永不沾,而一些素质低劣,品格残缺的人,通过正当和合法的手段无法满足自己膨胀甚至扭曲的欲望时,采取违法的手段来刻意追求,就会发生违法案件;如果采取犯罪的手段实现自己的需求,就走向了犯罪。
(二)个人经历对犯罪心理的深刻影响。每个人的经历都是一本最有效的教科书。人在成长的过程中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当耳闻目睹太多腐败现象,当看到某些人因不择手段甚至违法行贿而升官发财,当看到某些人因不违法行贿而不能晋升,当这正反两方面的事情都要亲自面对时,对一个人原本正统的观念就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当正直本分被称作“傻瓜”,当圆滑事故被称作“精明”,当违法犯罪后升官发财被看作“能人”,社会价值标准背离核心价值观,腐败官场“潜规则”就由此产生。由于上述体制弊端和漏洞,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某些人就会选择犯罪。除了以上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十种: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十是权力“过期作废”的危机心理。
四、经济因素
(一)分配制度的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在分配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社会分配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长期存在着分配不公,这也是我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有的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付出很少劳动就可以一夜之间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而有的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却几乎与这些人不成比例,这种生活条件的差距极易使公职人员产生内心的一种不平衡感,进而促成了一种攀比的心理行为。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满足这种攀比心理的时候,必然会出卖手中的权力,通过出卖权力来获得他人已有的现代化生活设施。这种出卖权力的行为表现则是出卖国家法律、贪赃枉法、私放罪犯、出卖国家机密等行为。贪污、受贿、行贿、挪用等职务犯罪便由此而生。而权力一旦成为交换或掠夺的手段,就必然会形成腐败,权力的腐败又继续制造着分配不公,刺激不正当竞争,如此恶性循环,诱发了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活动。
(二)收入差距的拉大。由于多年来机构改革及精简不成功,机构臃肿,公务员队伍庞大,国家财政成了吃饭财政,财力物力有限,决定了公务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普遍不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收入最高与最低的行业之间收入比是11比1,有年薪上千万元的国企高管,也有月工资千元以下的公务员。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那些地处“老、少、边、穷”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收入差距很大,同一职务、同一级别报酬却不同,使一些公职人员的心理更加不平衡,更加脆弱,为了平衡心理,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有适当的条件、机会,便会产生贪污受贿等犯罪。
总之,职务犯罪成因复杂,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
(责任编辑:陈雅莉)
关键词:职务犯罪;致罪因素;探析
中图分类号:F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19-03
腐败现象极端的表现形式就是职务犯罪。近年来,职务犯罪日益突出、危害巨大,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与研究,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本文就职务犯罪的原因作尝试性的探讨,以期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一、体制弊端
(一)权力过于集中。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的权力配置存在着严重弊端。早在1980年8月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著名报告中,就深刻地剖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邓小平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要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等等”。“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高度集权使一些人大权在握,权力不受制约,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个人意志,一些人唯我独尊,自我中心,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滑入腐败的深坑而不可自拔。所以,腐败的根本原因是体制,是制度性腐败。高度集权也加大了掌权人的自由裁量权,他们犯了错误也无法纠正,即使纠正,也使得纠正错误的代价大大提高,弄得不好,打击报复,接踵而来。实践中,不少腐败案件,群众发现了,也不敢举报,即使举报了,集权体制也很容易为他们提供排除障碍的力量,以至于老百姓怨声载道的人,仍然被提拔重用,边腐边升,直到越陷越深,不可收拾,给国家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害,才有被彻查追究的可能。
(二)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曾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被滥用,这是一个千古不变的铁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阿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高度集权政治很容易使公共权力变成个人权力,个人权力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意志就会轻而易举进入权力过程,形成随意放任状态,恣意妄为。由于权力具有排他性、扩张性等特点,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或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握大权的人就会把个人的自私本能、趋利避害本能和掌握的权力结合起来,无限扩展自己手中的权力,使得制度和权力行为规范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也使得各级权力监督机构的监督权和被监督权日益失衡,监督作用大受限制。实践表明,权力越大,这种影响作用愈以突出,权力越应该受到监督和约束。但现实的情况恰恰相反,权力越大,地位越高,受到的监督制约越少,所以,仅有监督是不够的,监督必须有制约的力量,能管着权力,把权力装在有限制的笼子里,使运用权力者要想突破这个笼子,进行腐败的成本,必须十倍、上百倍地大于他的收益,才能遏制其腐败的欲望。
(三)公民权利伸张不足。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有着天然的监督制约权。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具体生活中,公共权力为实现公众的权利服务,为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正当合理,必须建立健全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机制,防止权力侵犯和践踏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但在现实中,这样的机制并不健全,人民的权利伸张不足,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被虚化、弱化,难以起到权力的杠杆和监督作用;人民代表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领导内定产生,代表人民利益的程度非常有限;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的权利行为,参与性、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不够,现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难以实现,公民对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业绩评估,考核考察,权力违法的揭露,仍处于失语状态;舆论监督对权力违法的监督远未达到高压态势,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很难转化为组织行为。这就使得某些思想不端正而手握重权的人,肆无忌惮,无所顾忌,职务犯罪在所难免。权力的运行离开人民群众的监控,滥用权力是必然的结果。
(四)监督出现真空和盲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弱化了对一把手的监督,其结果导致上级监督太少、同级监督不好、下级监督不了,结果一把手大权独揽,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就在所难免了。
党内监督流于形式。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据党章和国家法律,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党内监督关系必须具有对等性,才能实现有效监督。
法律监督、专门监督缺乏实效。我国已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政府的监察审计等多层次监督体系,从形式上看,设置的权力监督机构是健全的,但是监督的效果还未达预期的目标。特别是对财政预算、行政审批、重大事项等的监督是缺乏实效的,不论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显得乏力。
社会监督鞭长莫及。由于政务不公开不透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党员对决策事项不了解,对决策过程也是无法知晓,知情权、发言权不畅通且无保障;新闻监督要开展深度的新闻调查和批评报道的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证。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鞭长莫及,望洋兴叹。 监督者受监督的机制不完善。各类监督机关之间没有设立相互制约和监督职能,甚至行使监督职能的领导干部也时有发生职务犯罪现象,类似案例已屡见不鲜。
(五)对职务犯罪查处不严,打击不力。由于权力因素的干扰,查处及刑罚力度不够,对职务犯罪查办的多,起诉的少,审判的更少;查办的小案多,大案、要案少;打“苍蝇”的多,打“老虎”的少;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判重刑的更少。有些案件的办案结果与社会民众的期望形成较大反差,不能始终形成高压态势。法律正义得不到伸张,刑罚的惩罚功能大大降低,犯罪成本降低,犯罪者有恃无恐,趋之若鹜。据专家研究发现,在我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中,腐败罪行实际受到查处被判刑的大约在3%~6%之间。
二、思想因素
(一)传统贪渎文化的影响。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是高度集权的专制国家,皇帝家天下私天下,官本位特权思想极其盛行,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以官为荣。贪渎文化流行,“千里去做官,为的吃和穿”,“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就是真实写照。学者王亚南曾说过,中国的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纵观历史,历朝历代贪官污吏数不胜数。这种贪渎文化,由于我们建国后没有一个系统的反封建阶段,而完善地保留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而形成系统的腐败文化。这种腐败文化,实际上是基于腐败现象之上而形成的一套关于腐败的观念、心理、态度、规则等。其突出表现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流行。这种腐败文化同西方的腐朽文化结合,加剧了腐败文化的肆虐。腐败文化,浸淫人们思想,摧残人们意志,腐蚀国家机器,导致传统优秀文化渐渐被遗忘,民族优秀品格失落,马列主义、共产主义信仰缺失,党风、政风、民风每况愈下。受此环境影响,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也不同程度地受到腐蚀和影响。
(二)廉洁文化的缺失与脆弱。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虽然在思想文化教育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成就斐然,但在目前仍未形成强势的廉洁文化。没有与腐败文化抗衡的廉洁文化,腐败文化便得以盛行,形成文化优势。虽然,一些有识之士也极力呼吁打造廉洁文化。出现了一批反映廉洁的小说、电影、电视剧目,但总体上没有形成强势的廉洁文化。廉洁文化的缺失与脆弱,助长了人们的腐败心理。
(三)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不突出。重视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和重要法宝,是中国共产党克敌制胜的武器,但是在当前的环境中,思想教育的作用显得苍白无力。社会是个大课堂,环境太恶劣,好人有时也会变坏。腐败如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人们对腐败默许、容忍、助长甚至参与,从见怪不怪到习以为常。腐败已渗透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个别地方和部门,不送礼不能晋升,不送礼办不成事,成为官场和社会的“潜规则”;虽然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数量众多,虽然报刊媒体上警示教育文章连篇累牍,但是比起客观环境物质性因素的直接作用和影响来说,主观的、精神方面的思想教育,起到的实质性作用非常有限。
三、个人因素
职务犯罪的产生既有社会外界环境和因素的影响,也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为什么处在大体相同的社会环境中,有的人能恪守节操,有的人却变节沉沦?正是由于犯罪人个体的原因造成的。
(一)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首先源于人的自私本性。人性善恶,中西各有不同说法。中国人主张人生之初性本善,西方人认为人之初性本恶,有原罪。而实际是人生之初性本私,自私是一种本能。因私而生贪,故人性是贪婪的。这种本能在小孩身上有明显的体现,随着孩童的成长,这种本能逐渐被理性掩饰了,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人不能时刻都保持这种理性,受到外界影响,一旦这些影响超过自己的理性,人们就会表现自己的贪婪本性,如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的本性,为了利润可以冒绞首的危险,腐败分子也是如此,贪婪的本性使其可以藐视一切法律,敢冒一切风险。其次是源于腐败分子的生理、心理需求的不合理膨胀。人天生是有各种需求的。我国古代哲人把人的各种需求概括为利和名,有人又提炼出一种更高层次的需求: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按照强弱和先后次序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认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并且指出: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人几乎总是在希望什么,人的需要具有无止境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人的需要结构的不合理膨胀,形成强烈的优势欲望,使个体处于紧张的不平衡状态,激发个体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满足需要,以消除心理紧张状态,恢复心理平衡。人们在实现自己的各种需求的过程中,往往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一有机会,就会放纵自我,当自己的需求与他人的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这种需求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就不会发生腐败犯罪;但当这种需求欲望过分膨胀,超出了法理的界线,腐败就会发生,现代社会,充满了各种诱惑,使人们的需求日益多样,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约束机制失效,新的机制又不健全,腐败机会多多,腐败就成了正常的事。这一分析昭示我们,面对腐败的多发,高发,我们必须加大监控力度,堵塞一切可以引发腐败的机会,才能遏止职务腐败多发高发的势头。其三,我们应当承认,人的素质品格是有高下优劣的。同样的机会,不同的人也会产生不同的后果。素质高,品行端的人会面对诱惑,面对机会无动于衷,拒腐蚀永不沾,而一些素质低劣,品格残缺的人,通过正当和合法的手段无法满足自己膨胀甚至扭曲的欲望时,采取违法的手段来刻意追求,就会发生违法案件;如果采取犯罪的手段实现自己的需求,就走向了犯罪。
(二)个人经历对犯罪心理的深刻影响。每个人的经历都是一本最有效的教科书。人在成长的过程中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当耳闻目睹太多腐败现象,当看到某些人因不择手段甚至违法行贿而升官发财,当看到某些人因不违法行贿而不能晋升,当这正反两方面的事情都要亲自面对时,对一个人原本正统的观念就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当正直本分被称作“傻瓜”,当圆滑事故被称作“精明”,当违法犯罪后升官发财被看作“能人”,社会价值标准背离核心价值观,腐败官场“潜规则”就由此产生。由于上述体制弊端和漏洞,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某些人就会选择犯罪。除了以上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十种: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十是权力“过期作废”的危机心理。
四、经济因素
(一)分配制度的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在分配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社会分配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长期存在着分配不公,这也是我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有的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付出很少劳动就可以一夜之间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而有的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却几乎与这些人不成比例,这种生活条件的差距极易使公职人员产生内心的一种不平衡感,进而促成了一种攀比的心理行为。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满足这种攀比心理的时候,必然会出卖手中的权力,通过出卖权力来获得他人已有的现代化生活设施。这种出卖权力的行为表现则是出卖国家法律、贪赃枉法、私放罪犯、出卖国家机密等行为。贪污、受贿、行贿、挪用等职务犯罪便由此而生。而权力一旦成为交换或掠夺的手段,就必然会形成腐败,权力的腐败又继续制造着分配不公,刺激不正当竞争,如此恶性循环,诱发了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活动。
(二)收入差距的拉大。由于多年来机构改革及精简不成功,机构臃肿,公务员队伍庞大,国家财政成了吃饭财政,财力物力有限,决定了公务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普遍不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收入最高与最低的行业之间收入比是11比1,有年薪上千万元的国企高管,也有月工资千元以下的公务员。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那些地处“老、少、边、穷”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收入差距很大,同一职务、同一级别报酬却不同,使一些公职人员的心理更加不平衡,更加脆弱,为了平衡心理,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有适当的条件、机会,便会产生贪污受贿等犯罪。
总之,职务犯罪成因复杂,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
(责任编辑:陈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