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阅第7期《中国劳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现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笔者认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应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探究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依法认定。考虑劳资双方的"主观因素",以用人单位"有无作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