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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蒋翠云,女,广西全州人,硕士研究生,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区域经济学专业。
摘要: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原则上属于国家之间同级别的经济合作,但从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质来看,它又是一种源于地缘范畴的跨国境、跨地区的经济合作,因而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机遇。我们设想,通过中央和地方两条支线来构建和运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协商、协调机制。中央方面重点是把关战略规划、经贸原则、投资原则、争端解决等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具有主导性和较强的不可变更性;地方方面则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性、操作性、繁琐性事项展开及时的协商和协调,与中央方面时从属关系,具有相对灵活的变更性。
关键词: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跨国;不同层级政府;协商机制;协调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古往今来,对话、协商、合作等双边关系的处理往往是基于同一对等地位的行为主体而发生的,如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竞争。但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与日俱增的交融发展,地方政府进入国际舞台、参与国际层面的政治和外交已然变成了一种现象,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便是表现之一。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指将中国的环北部湾经济合作延伸到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临近北部湾的东盟国家,它包括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七个国家,原则上属于国家之间的同级经济合作①。
但从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质来看,它又是一种源于地缘范畴的跨国境、跨地区的经济合作。因此我们设想,如果根据其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密切程度进一步细分真正参与到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当中的行为主体,则地方(省区)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激励其融入当中。
根据行为主体的假设,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涉及的政府主体可以划分为以广西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与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的国家政府两个层级政府。我们这样理解,从政治层面来看,与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展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是与之政治主体对等的中国;而之所以假设广西这一地方层级的政府与其他六个国家层级的政府同台协商,仅仅是出于对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地缘因素的考虑,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让广西这一次层级政府在经济合作方面,作为中国这一国家层面政府的代表。
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协商、协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从已有的次区域合作案例中探讨不同层级政府进行协商、协调的可能性
制度性分权和政策性分权为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提供了激励和保障(苏长和2010),而次区域经济合作为中国的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层面外交点燃了“导火索”。苏长和对地方政府在国际外交中占据越来越重要地位的研究中指出,地方政府是次区域合作的重要主体,港澳地区、沿海省份、西南省份、西北省份、东北省份以参与主体的身份在国际层面的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并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他在西南省份的案例中表明,通过在中国-东盟中发挥的作用,广西作为次国家主体参与次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地位获得国际组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认可。
(二)从战略定位和发展态势探讨广西以次方层级政府的身份参与协商、协调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广西未来的战略任务进行了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合作平台和机制建设,创新合作机制,构筑广西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将广西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地位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有利于发挥广西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激发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在中国-东盟合作中的潜力。
2006年,中国与泛北部湾区域六国贸易总额达到1307亿美元,占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的81.3%;2007年达到1646.5亿美元(与泛北部湾区域七国贸易总额1992.7亿美元),占比81.3%(占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的98.4%);2008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的总额仍达到2311.2亿美元,其中中国与泛北部湾国家的贸易总额为2269.6亿美元,占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的98.2%。上述数据表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日益强大。这迫切需要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各国构建和完善政府间的协商、协调机制,将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纳入规范的管理体系,以更大作用地推进其发展。
三、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的构建设想
在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时,要充分考虑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属于中国-东盟“一轴两翼”中的一翼,其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的构建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应机制;其次,广西这一地方政府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突出地位,使广西地方政府以次国家主体的身份代表中央政府切实参与泛北部湾各国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中国-东盟合作的协商、协调机制的借鉴
对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涉及的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的构建,学术界目前还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但有学者认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最起码要分别进过中国-东盟高官会议、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和中国-东盟外长会议三大会议讨论通过,才能形成正式的共同决议和声明(韦乃煌2008)。
我们认为,首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最高决策主体,毫无疑问归属于具有同等政治级别的成员国的国家领导人,七个成员国领导人的共同决议,才是真正主宰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最终命运的指挥棒。
其次,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在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内的一个特殊形式的合作,则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内的高官会议、经济部长会议、外长会议,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约束力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仅次于各成员国领导人的共同决议。
再者,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可以充分借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形成的高官磋商、联合合作委员会、商务理事会等五大平行对话合作机制,由中央政府官员主导、民间组织或个人参与,共同组成若干联合委员会,如泛北部湾投资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物流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商品贸易联合委员会等,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进程中投资、物流、商品贸易等方面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和协调。 (二)地方政府参与协商、协调机制的创新
广西以次国家主体的身份参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国家级政府之间的协商,其政治地位是不对等的。为此,可以通过某些特殊方式赋予广西高一级的权力,使广西在与泛北部湾其他六个国家政府展开协商、协调时处于“同等”的地位。这里说的“同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等,仅仅是作为代表的一种同等。当然,所赋予的这种权力,也不是全部范围和绝对震慑的权力,而是仅限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范畴内、次于中央决议威慑力的一种有限权力。
例如,成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央特派专员组,就是其中的一种特殊方式。专员组主要由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最为密切相关的广西政府的力量构成,但为了体现代表国家的特殊性,可以委任中央领导班子中主管全国经济工作、外交工作或者其他相关工作的若干领导人为专员组组长,将广西这一次国家主体转化为与其他泛北部湾成员国“同等”政治地位的行为主体,并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物流、投资、商贸等多方面的规则规范进行协商和协调。
我们设想,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协商、协调机制,可以从中央和地方两条支线进行构建。
中央方面主要是借鉴中国-东盟的协商、协调机制,按照“国家领导人决议——高官会议、经济部长会议、外长会议等——泛北部湾投资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物流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商品贸易联合委员会等”的三级决议顺序构建,重点把关好战略规划、经贸原则、投资原则、争端解决等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的协商和协调。
地方政府(广西)则通过建立若干诸如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国中央特派专员组之类的特殊组织,形成“高一级别”的政府主体,与其他六个成员国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性、操作性、繁琐性事项展开及时的协商和协调。中央与地方两条支线的协商、协调机制,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的运行设想
中国与泛北部湾其他六国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机制是按照三级决议顺序来构建的,因而其对应的机制运行具有原则性和相对固定性;地方政府(广西)与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机制是以一定程度的赋权的方式进行的,具有灵活性和调整性。
(一)中央政府之间协商、协调机制的运行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和协调处于平等地位,可以参照东盟国家的运行机制按以下方式进行:
(1)互不干涉内政
(2)定期举行
国家领导人会议、高官会议、经济部长会议、外长会议参照中国-东盟的方案运行;泛北部湾投资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物流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商品贸易联合委员会等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的会议,就其所管方面的重大问题展开协商和协调。
(3)协商一致
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问题只有在全体成员国都没有反对意见时才能一致通过,如有成员国提出反对意见,该问题有待进一步协商。
(4)协调有余地
当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问题遭到某一成员国或多个成员国反对时,可以由持赞成意见的成员国对持反对意见的成员国进行协调。
(二)地方政府(广西)与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协商、协调机制的运行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地方政府与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具有特殊性,可以参考以下运行方式展开。
(1)主动牵头
依托以地方政府为主成立的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国中央特派专员组等特殊组织,积极联系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为泛北部湾国家内的各级政府机构、工商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搭建更多的合作平台,并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性、操作性、繁琐性的事项主动提出磋商、协商和协调。
(2)定期举行结合不定期开展
在每年中央政府举行的国家领导人会议、高官会议、经济部长会议、外长会议之后,广西政府与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紧接着定期举办协商会议,就国家领导人、各国高官、经济部长、外长达成的共识和规划的蓝图进行落实,协商协调其中具体方案。当这些具体方案在落实的过程中遇到矛盾或者变化,广西政府应主动与东盟其他各国开展非定期的协商协调会议。
(3)从属性和可变更性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会议达成共识具有原则性,具有较强的不可变更性;广西政府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其他各国中央政府之间开展协商协调会议的制定的方案和细则从属于中央政府,当其与中央政府协商协调会议的主要精神有所相悖时,具有灵活的变更性。(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长和.发现中国新外交——多边国际制度与中国外交新思维[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04:11-16+4.
[2]苏长和.中国地方政府与次区域合作:动力、行为及机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05:4-24+156.
[3]王道云.八国集团国际协调机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9.
[4]吴世韶.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间次区域经济合作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5]王玉主.“要约-回应”机制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10:53-72+156-157.
摘要: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原则上属于国家之间同级别的经济合作,但从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质来看,它又是一种源于地缘范畴的跨国境、跨地区的经济合作,因而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机遇。我们设想,通过中央和地方两条支线来构建和运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协商、协调机制。中央方面重点是把关战略规划、经贸原则、投资原则、争端解决等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具有主导性和较强的不可变更性;地方方面则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性、操作性、繁琐性事项展开及时的协商和协调,与中央方面时从属关系,具有相对灵活的变更性。
关键词: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跨国;不同层级政府;协商机制;协调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古往今来,对话、协商、合作等双边关系的处理往往是基于同一对等地位的行为主体而发生的,如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竞争。但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与日俱增的交融发展,地方政府进入国际舞台、参与国际层面的政治和外交已然变成了一种现象,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便是表现之一。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指将中国的环北部湾经济合作延伸到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临近北部湾的东盟国家,它包括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七个国家,原则上属于国家之间的同级经济合作①。
但从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质来看,它又是一种源于地缘范畴的跨国境、跨地区的经济合作。因此我们设想,如果根据其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密切程度进一步细分真正参与到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当中的行为主体,则地方(省区)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激励其融入当中。
根据行为主体的假设,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涉及的政府主体可以划分为以广西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与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的国家政府两个层级政府。我们这样理解,从政治层面来看,与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展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是与之政治主体对等的中国;而之所以假设广西这一地方层级的政府与其他六个国家层级的政府同台协商,仅仅是出于对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地缘因素的考虑,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让广西这一次层级政府在经济合作方面,作为中国这一国家层面政府的代表。
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协商、协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从已有的次区域合作案例中探讨不同层级政府进行协商、协调的可能性
制度性分权和政策性分权为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提供了激励和保障(苏长和2010),而次区域经济合作为中国的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层面外交点燃了“导火索”。苏长和对地方政府在国际外交中占据越来越重要地位的研究中指出,地方政府是次区域合作的重要主体,港澳地区、沿海省份、西南省份、西北省份、东北省份以参与主体的身份在国际层面的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并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他在西南省份的案例中表明,通过在中国-东盟中发挥的作用,广西作为次国家主体参与次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地位获得国际组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认可。
(二)从战略定位和发展态势探讨广西以次方层级政府的身份参与协商、协调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广西未来的战略任务进行了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合作平台和机制建设,创新合作机制,构筑广西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将广西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地位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有利于发挥广西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激发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在中国-东盟合作中的潜力。
2006年,中国与泛北部湾区域六国贸易总额达到1307亿美元,占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的81.3%;2007年达到1646.5亿美元(与泛北部湾区域七国贸易总额1992.7亿美元),占比81.3%(占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的98.4%);2008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的总额仍达到2311.2亿美元,其中中国与泛北部湾国家的贸易总额为2269.6亿美元,占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的98.2%。上述数据表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日益强大。这迫切需要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各国构建和完善政府间的协商、协调机制,将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纳入规范的管理体系,以更大作用地推进其发展。
三、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的构建设想
在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时,要充分考虑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属于中国-东盟“一轴两翼”中的一翼,其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的构建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应机制;其次,广西这一地方政府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突出地位,使广西地方政府以次国家主体的身份代表中央政府切实参与泛北部湾各国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中国-东盟合作的协商、协调机制的借鉴
对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涉及的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的构建,学术界目前还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但有学者认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最起码要分别进过中国-东盟高官会议、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和中国-东盟外长会议三大会议讨论通过,才能形成正式的共同决议和声明(韦乃煌2008)。
我们认为,首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最高决策主体,毫无疑问归属于具有同等政治级别的成员国的国家领导人,七个成员国领导人的共同决议,才是真正主宰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最终命运的指挥棒。
其次,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在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内的一个特殊形式的合作,则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内的高官会议、经济部长会议、外长会议,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约束力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仅次于各成员国领导人的共同决议。
再者,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可以充分借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形成的高官磋商、联合合作委员会、商务理事会等五大平行对话合作机制,由中央政府官员主导、民间组织或个人参与,共同组成若干联合委员会,如泛北部湾投资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物流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商品贸易联合委员会等,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进程中投资、物流、商品贸易等方面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和协调。 (二)地方政府参与协商、协调机制的创新
广西以次国家主体的身份参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国家级政府之间的协商,其政治地位是不对等的。为此,可以通过某些特殊方式赋予广西高一级的权力,使广西在与泛北部湾其他六个国家政府展开协商、协调时处于“同等”的地位。这里说的“同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等,仅仅是作为代表的一种同等。当然,所赋予的这种权力,也不是全部范围和绝对震慑的权力,而是仅限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范畴内、次于中央决议威慑力的一种有限权力。
例如,成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央特派专员组,就是其中的一种特殊方式。专员组主要由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最为密切相关的广西政府的力量构成,但为了体现代表国家的特殊性,可以委任中央领导班子中主管全国经济工作、外交工作或者其他相关工作的若干领导人为专员组组长,将广西这一次国家主体转化为与其他泛北部湾成员国“同等”政治地位的行为主体,并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物流、投资、商贸等多方面的规则规范进行协商和协调。
我们设想,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协商、协调机制,可以从中央和地方两条支线进行构建。
中央方面主要是借鉴中国-东盟的协商、协调机制,按照“国家领导人决议——高官会议、经济部长会议、外长会议等——泛北部湾投资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物流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商品贸易联合委员会等”的三级决议顺序构建,重点把关好战略规划、经贸原则、投资原则、争端解决等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的协商和协调。
地方政府(广西)则通过建立若干诸如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国中央特派专员组之类的特殊组织,形成“高一级别”的政府主体,与其他六个成员国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性、操作性、繁琐性事项展开及时的协商和协调。中央与地方两条支线的协商、协调机制,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跨国(境)不同层级政府间协商、协调机制的运行设想
中国与泛北部湾其他六国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机制是按照三级决议顺序来构建的,因而其对应的机制运行具有原则性和相对固定性;地方政府(广西)与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机制是以一定程度的赋权的方式进行的,具有灵活性和调整性。
(一)中央政府之间协商、协调机制的运行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和协调处于平等地位,可以参照东盟国家的运行机制按以下方式进行:
(1)互不干涉内政
(2)定期举行
国家领导人会议、高官会议、经济部长会议、外长会议参照中国-东盟的方案运行;泛北部湾投资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物流联合委员会、泛北部湾商品贸易联合委员会等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的会议,就其所管方面的重大问题展开协商和协调。
(3)协商一致
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问题只有在全体成员国都没有反对意见时才能一致通过,如有成员国提出反对意见,该问题有待进一步协商。
(4)协调有余地
当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问题遭到某一成员国或多个成员国反对时,可以由持赞成意见的成员国对持反对意见的成员国进行协调。
(二)地方政府(广西)与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协商、协调机制的运行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地方政府与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具有特殊性,可以参考以下运行方式展开。
(1)主动牵头
依托以地方政府为主成立的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国中央特派专员组等特殊组织,积极联系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为泛北部湾国家内的各级政府机构、工商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搭建更多的合作平台,并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性、操作性、繁琐性的事项主动提出磋商、协商和协调。
(2)定期举行结合不定期开展
在每年中央政府举行的国家领导人会议、高官会议、经济部长会议、外长会议之后,广西政府与其他泛北部湾国家中央政府紧接着定期举办协商会议,就国家领导人、各国高官、经济部长、外长达成的共识和规划的蓝图进行落实,协商协调其中具体方案。当这些具体方案在落实的过程中遇到矛盾或者变化,广西政府应主动与东盟其他各国开展非定期的协商协调会议。
(3)从属性和可变更性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协商协调会议达成共识具有原则性,具有较强的不可变更性;广西政府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其他各国中央政府之间开展协商协调会议的制定的方案和细则从属于中央政府,当其与中央政府协商协调会议的主要精神有所相悖时,具有灵活的变更性。(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长和.发现中国新外交——多边国际制度与中国外交新思维[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04:11-16+4.
[2]苏长和.中国地方政府与次区域合作:动力、行为及机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05:4-24+156.
[3]王道云.八国集团国际协调机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9.
[4]吴世韶.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间次区域经济合作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5]王玉主.“要约-回应”机制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10:53-72+15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