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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10.5万亿元,占电商交易规模的比重达30.2%,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且呈现出强劲的后发优势。
关键词: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数字化产品;数据共享
当前,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完善。数字产品进出口的税收征收问题缺乏针对性的税收法律法规。零售进口商品存在交易限额设定不合理、正面清单涵盖性不足问题,制约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发展。税收征管服务不够便利。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实际业务中仍然面对因货品繁杂带来的出口退税申报操作复杂。税收主体责任尚不明确。电商企业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任实际由电商平台承担,导致权利义务错配,影响了平台企业的积极性。社会化协税护税机制不够完善。税务部门数据获取来源和渠道较为单一,获取时效不够及时,数据质量无法确保。部门间的联动协同措施还比较少,在联合取证、联合执法、信用互认等方面的合作还不够深入和普遍,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监管漏洞。
為此,笔者对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密切关注跨境电商国际税收最新规则,做好税收政策协调。
近几年OECD不断发布政策建议,以有效应对包括跨境电商在内的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税收挑战。我们应予密切关注,必要时应深度参与相关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对于相关问题表明立场(比如全球最低税率问题),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同时,对于合理的国际税收规则及时吸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予以落地。
(二)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税收规则做出系统性规定。2019 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排除了在线服务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在税收实践上留有空白。因此,建议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进程,借助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的立法机遇,增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为征税对象,完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同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纳入法治框架。建议修改完善相关程序法,完善跨境电商交易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处理、电子票据管理、税务稽查、委托代征代缴、机构设置等相关事宜。
(三)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给予了鼓励和优惠,在交易限值内的进口零售商品给予法定增值税额的70%征收;在交易限值外则保持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额。这种方式一定时期内可以平衡近年来因零税率带来的电商平台不公问题,又可以为各大电商平台转型升级的提供过渡期。但长远来看,从税收中性公平原则出发,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其对传统商业的冲击不容小觑,也容易引发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应逐步取消单次交易和年度交易限值等相关条款,平衡跨境 B2C 电子商务与传统进口贸易税负,营造更加公平的良性竞争环境。
二、优化征管服务举措
(一)明确跨境电商税务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跨境电商税务登记制度,可考虑按照企业规模实行差别化税务登记标准。对于规模较大的跨境电商,按照一般企业设立流程,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在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税务登记。对规模较小或初创型企业,给予宽松适度的税务登记时限,鼓励其进行纳税登记,但不必把税务登记作为注册跨境电商的前置条件。简化税务登记程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统一登记,主要登记跨境电商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网店网址、域名、IP 地址等必要信息。
(二)完善电子凭证管理。
一方面,加强与支付平台的合作,鼓励通过支付平台代开电子发票,明确交易地点、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关键涉税信息,实现实体货物征管流程与非货物类产品征管流程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在现有统一发票管理的基础上,考虑到跨境电商往往提供(取得)统一发票的难度,可考虑扩大跨境电商合法管理载体。只要跨境电商平台开具的销售凭证能够如实反映交易信息,都应该承认其合法性,进而破解追踪跨境交易信息难的问题。
(三)便利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建议将跨境电商企业管理实行专业化,针对性地跟踪企业发展,积极回应企业诉求。推行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实现出口退税全程网上办、电子化,建立“容缺审核”制度,对诚信度高的重点跨境电商白名单企业,开通绿色办税通道,精简出口退税资料,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时限。
(四)推进风险分类分级监管。
建议利用大数据,对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数据进行集成加工与汇总分析,找出交易频繁且多次以物品申报出入境商家的真实信息,确定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较大的商品、商品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和进口来源地等交易信息,将这些作为监管重点及今后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方向,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模拟疑点企业的行为画像,随时监测其市场价格变动,实现数据的实时协同监管。
三、强化数据共享机制
(一)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
建立跨境电商管理云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采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商务、外汇等部门的数据,搭建跨境电商综合性数据管理平台,集成注册备案、行政许可、日常交易监管、信用管理等多方面功能,实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管理、全过程监控的管理质效。修订报关统计方法,确保能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防止税收流失。
(二)提高数据传递质效。
利用云技术,探索实现税务总局端口可实时向基层税务机关传递出口数据,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跨境电商企业相关信息,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同时,建议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传递,促使政府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接,形成对跨境电商各类涉税信息的实时采集、交换、加工、整合、分析等,推进跨境全流程、全方位信息的共享共通。
(三)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执法机制。
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海关、市场监管、商务、央行、税务、公安等部门参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强化执法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有跨境电商保税仓库的地区可建立部门联合实地勘察机制,开展综合监管。
关键词: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数字化产品;数据共享
当前,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完善。数字产品进出口的税收征收问题缺乏针对性的税收法律法规。零售进口商品存在交易限额设定不合理、正面清单涵盖性不足问题,制约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发展。税收征管服务不够便利。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实际业务中仍然面对因货品繁杂带来的出口退税申报操作复杂。税收主体责任尚不明确。电商企业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任实际由电商平台承担,导致权利义务错配,影响了平台企业的积极性。社会化协税护税机制不够完善。税务部门数据获取来源和渠道较为单一,获取时效不够及时,数据质量无法确保。部门间的联动协同措施还比较少,在联合取证、联合执法、信用互认等方面的合作还不够深入和普遍,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监管漏洞。
為此,笔者对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密切关注跨境电商国际税收最新规则,做好税收政策协调。
近几年OECD不断发布政策建议,以有效应对包括跨境电商在内的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税收挑战。我们应予密切关注,必要时应深度参与相关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对于相关问题表明立场(比如全球最低税率问题),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同时,对于合理的国际税收规则及时吸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予以落地。
(二)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税收规则做出系统性规定。2019 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排除了在线服务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在税收实践上留有空白。因此,建议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进程,借助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的立法机遇,增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为征税对象,完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同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纳入法治框架。建议修改完善相关程序法,完善跨境电商交易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处理、电子票据管理、税务稽查、委托代征代缴、机构设置等相关事宜。
(三)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给予了鼓励和优惠,在交易限值内的进口零售商品给予法定增值税额的70%征收;在交易限值外则保持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额。这种方式一定时期内可以平衡近年来因零税率带来的电商平台不公问题,又可以为各大电商平台转型升级的提供过渡期。但长远来看,从税收中性公平原则出发,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其对传统商业的冲击不容小觑,也容易引发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应逐步取消单次交易和年度交易限值等相关条款,平衡跨境 B2C 电子商务与传统进口贸易税负,营造更加公平的良性竞争环境。
二、优化征管服务举措
(一)明确跨境电商税务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跨境电商税务登记制度,可考虑按照企业规模实行差别化税务登记标准。对于规模较大的跨境电商,按照一般企业设立流程,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在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税务登记。对规模较小或初创型企业,给予宽松适度的税务登记时限,鼓励其进行纳税登记,但不必把税务登记作为注册跨境电商的前置条件。简化税务登记程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统一登记,主要登记跨境电商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网店网址、域名、IP 地址等必要信息。
(二)完善电子凭证管理。
一方面,加强与支付平台的合作,鼓励通过支付平台代开电子发票,明确交易地点、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关键涉税信息,实现实体货物征管流程与非货物类产品征管流程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在现有统一发票管理的基础上,考虑到跨境电商往往提供(取得)统一发票的难度,可考虑扩大跨境电商合法管理载体。只要跨境电商平台开具的销售凭证能够如实反映交易信息,都应该承认其合法性,进而破解追踪跨境交易信息难的问题。
(三)便利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建议将跨境电商企业管理实行专业化,针对性地跟踪企业发展,积极回应企业诉求。推行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实现出口退税全程网上办、电子化,建立“容缺审核”制度,对诚信度高的重点跨境电商白名单企业,开通绿色办税通道,精简出口退税资料,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时限。
(四)推进风险分类分级监管。
建议利用大数据,对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数据进行集成加工与汇总分析,找出交易频繁且多次以物品申报出入境商家的真实信息,确定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较大的商品、商品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和进口来源地等交易信息,将这些作为监管重点及今后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方向,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模拟疑点企业的行为画像,随时监测其市场价格变动,实现数据的实时协同监管。
三、强化数据共享机制
(一)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
建立跨境电商管理云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采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商务、外汇等部门的数据,搭建跨境电商综合性数据管理平台,集成注册备案、行政许可、日常交易监管、信用管理等多方面功能,实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管理、全过程监控的管理质效。修订报关统计方法,确保能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防止税收流失。
(二)提高数据传递质效。
利用云技术,探索实现税务总局端口可实时向基层税务机关传递出口数据,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跨境电商企业相关信息,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同时,建议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传递,促使政府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接,形成对跨境电商各类涉税信息的实时采集、交换、加工、整合、分析等,推进跨境全流程、全方位信息的共享共通。
(三)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执法机制。
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海关、市场监管、商务、央行、税务、公安等部门参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强化执法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有跨境电商保税仓库的地区可建立部门联合实地勘察机制,开展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