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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其客体为集体土地这一“物”;土地经营权具有“公权性”;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是三层次权利构造关系,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自由性”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经营权的顺序可延展性,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则表现为土地经营权向土地所有权的逆序可回归性;土地经营权是与土地承包权并列的异化型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