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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政治参与是和谐社会的重要表征,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主体性支撑和强大动力保障。作为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组织者、引领者,政府组织和保障政治参与的稳定和有序运行,有责任有义务在农民政治参与由盲动走向理性、由无序走向有序、由零星式走向组织化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领和协调作用。在论证农民政治参与中政府责任的应然性的基础上,明确现阶段政府责任出现的错位: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对农民政治参与认识偏差;缺位: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越位:地方政府公权力恣意扩张,行政行为失范。实现政府责任的有效归位,必须要转变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