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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修改以后设区市立法权的行使实践表明,设区市的立法需求总体上是比较旺盛的。就立法权限的遵循而言,所谓"越权立法"尚未成为设区市立法权行使中的比较明显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由此就可以放松对设区市越权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警惕"。各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呈现出明显的"趋同性",有些设区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为追求"大而全"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晰设区市立法权行使边界的同时,设区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应更加着重于突显地方特色和力求立法的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