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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全面、准确地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严谨、规范地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避免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报送不够及时等而延误项目审批、核准,现就工业类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