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形式及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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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投资入股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法分子往往打着股权认购的幌子,利用股权激励机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的分红收益,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
  委托理财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法分子针对老百姓的投资心理,以个人借款等方式吸收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投资人寄希望于集中资金优势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而实际上嫌疑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把吸收的钱款投入其他P2P平台等高风险的投资领域,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血本无归。
  商品回购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在这一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表面上成立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际上并非希望通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获取利润,而是通过向投资者许诺到期回购商品或者寄存代售等方式承诺保本付息,利用投资者的获利心理,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从目前案發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包括: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高科技开发、生态环保及能源项目等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等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等手段非法集资;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或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进行非法集资。
  此外还有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在各地物色代理人、较广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多层级、广范围的非法集资犯罪网络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成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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