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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思维认为我国司法只能严格依法进行,法官没有司法能动的空间,原因来自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和宪法选择以及法官素质。这种错误思维对我国现阶段危害颇深,直接影响到我国和谐与宪政的实现。为此,我们需要改变传统的司法思维和取向,对宪法和法律作创造性解释,综合运用多种救济手段,谨慎运用“无法的司法”,沟通与释宪机关的对话,适时创造宪法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