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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能够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当前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并提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技术创新;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2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立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方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要是促进“三个转变”——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领先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在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国外经济低迷,我国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资本积累所带动的经济增长。目前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并且给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威胁,企业要取得长远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技术创新,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
从行业的税收贡献来考察企业技术创新程度,以常熟市为例,据统计2011年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制造业占全市地方税收比重达30.19%,而高新技术为主的现代制造业税收占比仅为2.26%,在制造业中,以技术创新为主的现代制造业与以资本和劳动力为主的传统制造业的比重严重不协调。从整个工业产值来看,2011年常熟地区工业总产值4382.4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690.38亿元,同比上年增长20.5%,说明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识有所增强,但是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仅为15.75%,比重相对较小,贡献不突出,企业技术创新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固定资产投资来看,2011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533.18亿元,同比增加21.1%,而其中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仅为56.74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0.64%,同比增加3.0%,增幅很不明显。
综上所述,目前,我市经济发展方式从要素结构上来看,主要还是依靠资本和劳动力推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没有实现向技术创新的真正转变。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能够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它对于鼓励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十分明显,是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利影响
目前,就税收政策而言,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来体现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导向作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优惠为主,流转税优惠为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得税方面:第一,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二,为加强产学研相结合,税法规定对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第三,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理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七,对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了一定资金支持,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第八,示范区内的创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流转税方面:第一,对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行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稅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三,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免征营业税。第四,对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五,增值税转型改革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在于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六,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减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3.个人所得稅方面:第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税收优惠对象由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调整目前的区域优惠政策和优惠范围,由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优惠政策逐步转为重点产业优惠政策,将我国对制造业等行业普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转为对国内需要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及其应用实行重点优惠政策,将对国内亟需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同时,对技术创新的优惠由生产销售环节转向研究开发环节,确立企业的研发活动为税收激励的重点,将更好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不利影响
当前的税收政策虽然不同程度地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但由于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运行惯性,再加上我国的税收体系本身的原因,导致现行税收政策不能很好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有限制,导致政策效率低下。那些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企业因未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而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了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的实际效率。
2.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激励,削弱了政策的调控力度。一是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需要来说力度还不够;二是刺激技术创新力度不大;三是研发费用处理方法单一;四是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相对优惠政策,不利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
3.优惠时间过短,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无论是投产之日起的2年,还是自获利年度起的“两免三减半”,在优惠时间上都过短。
4.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现行税收政策手段主要局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定期减免的直接优惠。再者,直接优惠强调的是事后利益的让渡,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创新的作用较弱。尽管我国出台的税收政策已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先征后退、亏损结转和返还以及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但税收优惠的方式仍显单一,优惠的范围仍显较小,优惠的力度仍显不足。
5.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实情,现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激励广大中小企业,此外,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某些歧视。如目前的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课税规定导致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偏重,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资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考虑是否为现金红利,明显阻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因此,如何通过税收政策调动众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是构建和谐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课题。
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税收政策面临的几个重要问题,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加大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以提高整个国家自主创新的能力。首先要调整税收激励对象,转变激励环节,推进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上多下功夫;其次要优化税收激励手段,改变主体税制;再次要加强和完善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使中小企业在完善自身的同时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调整税收激励对象,转变激励环节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内外税制不统一的局面,消除了内外企业的差别负税待遇,取消了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区域身份限制,强化了“产业优惠”的导向,这些体现了我国在税收政策激励对象调整方面的改革成果,必将为促进创新增添新动力。但是,要完成“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现行税制仍需进一步完善。针对技术创新项目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税收激励的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目前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给予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技术研究开发和中试阶段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在中央的统一调控下,各地区在不同时期需选择适合本地区人才、资源状况的重点项目,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新的动态调整。
(二)优化税收激励手段,改革主体税制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针对技术创新,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手段都有了更加明确的运用,大大改善了原来税收激励以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等直接优惠为主,强调事后调整的明显状况,但是对于之前专家强烈建议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并未涉及。技术开发准备金是各国普遍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税收激励手段,例如考虑规定企业可以从其税前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在税前作为损耗计入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严格规定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并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使用(3~5年),否则对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准备金,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这样,促使企业积极使用这笔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在规定年限、指定用途内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进一步加大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亏损结转、投资抵免等激励手段的应用力度。个人所得税方面,比如对从事科研开发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科技创新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基础研究领域应侧重于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科技成果转让方面应侧重于优惠的流转税政策,在应用研究方面应实行优惠的财产税政策。总之,我们应该综合协调流转税、财产税、所得税等多种税收手段推动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改变单一对所得税的侧重,形成政策合力。
(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然成为支撑地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要使中小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一是在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身份界定标准,进一步调低科技型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建议由目前的6%调整为4%,确实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二是解决中小企业高技术人才不足的问题,技术创新过程中人才是关键,谁能够吸引人才留得住人才,谁就能更快更好地进行技术创新,建议对企业出让技术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科技人员进入中小企业初期,可由财政部门解决科技人员的薪金待遇,使技术人才能够安心、专心在中小企业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能更好地发挥技术人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当然,这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措施,形成对企业和技术人员长期有效的激励。三是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以考虑当金融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利息实行分段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同时明确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只要取得合法凭证就允许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四是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进行员工培训。一方面,允许中小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据实列支;另一方面,对社会上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大中专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取得的培训收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员工培训工作。
(四)完善优惠政策立法,增强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
规范科技税收立法,制订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促进自主技术创新政策的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可以考虑制定《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执行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高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与评效。此外,对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立法中,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和重点产业予以扶持,如将财产税政策完整赋予地方政府等。
参考文献:
[1]周娟美.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原理及我国的应用完善[J].生产力研究,2008(24):47-48.
[2]江苏省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解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技术创新;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2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立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方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要是促进“三个转变”——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领先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在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国外经济低迷,我国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资本积累所带动的经济增长。目前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并且给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威胁,企业要取得长远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技术创新,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
从行业的税收贡献来考察企业技术创新程度,以常熟市为例,据统计2011年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制造业占全市地方税收比重达30.19%,而高新技术为主的现代制造业税收占比仅为2.26%,在制造业中,以技术创新为主的现代制造业与以资本和劳动力为主的传统制造业的比重严重不协调。从整个工业产值来看,2011年常熟地区工业总产值4382.4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690.38亿元,同比上年增长20.5%,说明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识有所增强,但是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仅为15.75%,比重相对较小,贡献不突出,企业技术创新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固定资产投资来看,2011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533.18亿元,同比增加21.1%,而其中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仅为56.74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0.64%,同比增加3.0%,增幅很不明显。
综上所述,目前,我市经济发展方式从要素结构上来看,主要还是依靠资本和劳动力推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没有实现向技术创新的真正转变。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能够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它对于鼓励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十分明显,是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利影响
目前,就税收政策而言,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来体现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导向作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优惠为主,流转税优惠为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得税方面:第一,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二,为加强产学研相结合,税法规定对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第三,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理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七,对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了一定资金支持,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第八,示范区内的创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流转税方面:第一,对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行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稅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三,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免征营业税。第四,对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五,增值税转型改革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在于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六,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减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3.个人所得稅方面:第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税收优惠对象由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调整目前的区域优惠政策和优惠范围,由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优惠政策逐步转为重点产业优惠政策,将我国对制造业等行业普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转为对国内需要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及其应用实行重点优惠政策,将对国内亟需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同时,对技术创新的优惠由生产销售环节转向研究开发环节,确立企业的研发活动为税收激励的重点,将更好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不利影响
当前的税收政策虽然不同程度地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但由于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运行惯性,再加上我国的税收体系本身的原因,导致现行税收政策不能很好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有限制,导致政策效率低下。那些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企业因未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而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了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的实际效率。
2.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激励,削弱了政策的调控力度。一是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需要来说力度还不够;二是刺激技术创新力度不大;三是研发费用处理方法单一;四是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相对优惠政策,不利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
3.优惠时间过短,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无论是投产之日起的2年,还是自获利年度起的“两免三减半”,在优惠时间上都过短。
4.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现行税收政策手段主要局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定期减免的直接优惠。再者,直接优惠强调的是事后利益的让渡,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创新的作用较弱。尽管我国出台的税收政策已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先征后退、亏损结转和返还以及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但税收优惠的方式仍显单一,优惠的范围仍显较小,优惠的力度仍显不足。
5.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实情,现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激励广大中小企业,此外,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某些歧视。如目前的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课税规定导致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偏重,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资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考虑是否为现金红利,明显阻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因此,如何通过税收政策调动众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是构建和谐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课题。
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税收政策面临的几个重要问题,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加大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以提高整个国家自主创新的能力。首先要调整税收激励对象,转变激励环节,推进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上多下功夫;其次要优化税收激励手段,改变主体税制;再次要加强和完善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使中小企业在完善自身的同时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调整税收激励对象,转变激励环节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内外税制不统一的局面,消除了内外企业的差别负税待遇,取消了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区域身份限制,强化了“产业优惠”的导向,这些体现了我国在税收政策激励对象调整方面的改革成果,必将为促进创新增添新动力。但是,要完成“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现行税制仍需进一步完善。针对技术创新项目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税收激励的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目前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给予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技术研究开发和中试阶段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在中央的统一调控下,各地区在不同时期需选择适合本地区人才、资源状况的重点项目,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新的动态调整。
(二)优化税收激励手段,改革主体税制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针对技术创新,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手段都有了更加明确的运用,大大改善了原来税收激励以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等直接优惠为主,强调事后调整的明显状况,但是对于之前专家强烈建议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并未涉及。技术开发准备金是各国普遍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税收激励手段,例如考虑规定企业可以从其税前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在税前作为损耗计入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严格规定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并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使用(3~5年),否则对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准备金,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这样,促使企业积极使用这笔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在规定年限、指定用途内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进一步加大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亏损结转、投资抵免等激励手段的应用力度。个人所得税方面,比如对从事科研开发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科技创新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基础研究领域应侧重于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科技成果转让方面应侧重于优惠的流转税政策,在应用研究方面应实行优惠的财产税政策。总之,我们应该综合协调流转税、财产税、所得税等多种税收手段推动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改变单一对所得税的侧重,形成政策合力。
(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然成为支撑地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要使中小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一是在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身份界定标准,进一步调低科技型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建议由目前的6%调整为4%,确实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二是解决中小企业高技术人才不足的问题,技术创新过程中人才是关键,谁能够吸引人才留得住人才,谁就能更快更好地进行技术创新,建议对企业出让技术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科技人员进入中小企业初期,可由财政部门解决科技人员的薪金待遇,使技术人才能够安心、专心在中小企业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能更好地发挥技术人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当然,这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措施,形成对企业和技术人员长期有效的激励。三是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以考虑当金融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利息实行分段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同时明确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只要取得合法凭证就允许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四是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进行员工培训。一方面,允许中小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据实列支;另一方面,对社会上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大中专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取得的培训收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员工培训工作。
(四)完善优惠政策立法,增强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
规范科技税收立法,制订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促进自主技术创新政策的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可以考虑制定《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执行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高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与评效。此外,对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立法中,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和重点产业予以扶持,如将财产税政策完整赋予地方政府等。
参考文献:
[1]周娟美.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原理及我国的应用完善[J].生产力研究,2008(24):47-48.
[2]江苏省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解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