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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而使用警械和武器等武力,在理论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在规范适用上,可为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所涵盖,这与其职务行为属性并不矛盾。司法实践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明显违反“最小武力原则”、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即防卫过当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