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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权利。教育教学权也是人民教师实现自身价值,服务社会的核心权利之一。社会对教师的这一权利应充分给予保障。《教师法》第八条还规定,人民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教师因行使教育教学权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近午来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在数量上似有上升的趋势,这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