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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引起了众多论者的讨论。这些讨论的价值已经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但是,这些争论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不从立法者制定法律的原则出发,而是以法律不能最好地满足实践的可能性为出发点,任何法律都是不完美的,也是不可能完美的。对约定财产制的争论进行评价,目的在于认识所争论的问题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