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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ALM Intelligence最近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正越来越多地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在律师事务所的传统领域内与其展开竞争。
这份报告发现,有69%的受访律所领导人将“四大”的法律部门视为重大威胁。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和安永这四家会计师事务所雇佣的律师人数平均为2 200名,業务遍布全球72个国家,就其规模而言,已与Jones Day、CMS和Clifford Chance等主要律师事务所持平。新兴市场一直是“四大”扩张法律服务领域的关键战场。但该报告没有关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
那么,对于来自“四大”法律部门的威胁,传统的律师事务所该如何应对?在“四大”扩张法律服务领域抢战新兴市场份额的背景下,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拓展新业务领域?
“四大”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律所受威胁
该报告显示,自2016年初以来,“四大”在法律行业内的招聘有76%发生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四大”正在着手重建自己的法律服务业务,而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发布之后,这项业务一直处于萎缩状态。
ALM Intelligence的高级分析师尼古拉斯·布鲁赫(Nicholas Bruch)表示:“通过调查,我们看到‘四大’正大力拓展自身的法律服务。对于某些领域而言,它们是‘四大’审计工作、税务、顾问或咨询等现有业务线的自然延伸。显而易见的是,‘四大’提供的法律服务与税收相关。在担当税务顾问或审计师角色的同时,打包提供律师服务具有重大的意义。长久以来,‘四大’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看到在这一领域,‘四大’正在实现自然增长。”
此外,该报告还发现“四大”在劳务和就业等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的业务也有所增长。布鲁赫说:“‘四大’在劳务和就业领域的相关服务已经得到了相当完善的发展。它们打造了强大的咨询部门,拥有大规模的移民咨询团队,它们以这些优势为桥梁,进而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其现有业务线的自然延伸。‘四大’拥有特别强大的移民咨询团队,在律师事务所的传统劳务和就业市场上,与其展开了最为激烈的竞争。”
该报告还发现,“四大”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也有所增长。
布鲁赫指出:“律师事务所将‘四大’这一业务视为主要威胁。并购一直是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服务,是其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律师事务所认识到‘四大’在这一业务领域内具有独特的卖点,这令它们感到担忧。‘四大’可以提供完整的一站式并购打包服务。”
布鲁赫指出,“四大”可以提供前端的咨询服务,确定并购业务的候选对象,然后让税务专业人员加入进来,与律师一起展开尽职调查以准备和安排交易;在此之后,或许借助外部金融服务公司的帮助,达成和处理交易;紧接着,完成并购后的实体清理工作(这部分工作通常由律师完成)以及实体的财务清算工作(这部分工作传统上由会计师完成);最后,由它们实施并购后的整合工作,这部分工作通常由顾问完成。
鲁赫谈到:“‘四大’可以打包提供所有的服务,这对于CFO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他们倾向于由一家服务提供商提供所有服务,且因为打包性服务有望获得稍微便宜的费用报价。我们看到‘四大’就此制定了激进的定价。但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这种模式对于CEO或业务线负责人而言更具吸引力。相比于安排15或16个不同的供应商,他们可以寻求一个合作伙伴,由这个合作伙伴负责相关业务背后的所有关系并管理一切相关事务。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交易,特别是对于那些交易金额在5亿美元以下的工厂常规合并而言。”
该报告并没有关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它发现“四大”的法律服务在美国以外增长得尤其明显。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四大”不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布鲁赫谈到:“对于‘四大’而言,这是一个显而易见但又被忽略的事实。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之间的监管环境各不相同。在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发挥着强大的监管作用。许多律师认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让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涉足法律服务市场,但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是,‘四大’被禁止向其审计客户提供特定的系列服务,而这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
律师行业需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对于“四大”法律部门的威胁,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与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王桦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大”对法律业务的渗透由来已久,目前“四大”都成立了自己的关联业务律师事务所或与业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达成紧密合作关系,也都成立或单设了税务师事务所或独立的税务业务部门。在这种“混业经营”并提供“综合中介”服务的情况下,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市场充分竞争才能有效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产品给终端客户,从这个意义上讲,“四大”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并非坏事。但毫无疑问的是,“四大”依托其强大的组织、客户和专业资源,对传统的法律服务行业和律师事务所造成的冲击仍是较大的。“四大”的这种“跨界”“集团”和“连锁化”经营,甚至会出现“你能提供的服务我都能提供,你不能提供的服务我也能提供”的挤出效应。但律师行业需要更多地、客观地面对市场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不断提高环境适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就具体而言,王桦宇提出并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一是加快业务交叉融合,提升整体实力。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可以与同样量级和服务能力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强强联合”,在综合业务服务能力方面提升自身能力。二是深耕在专业领域的技能、经验和名誉,在专项业务方面集中优势专业人员,突出在细分市场领域的专业竞争力,如此亦能开拓足够大且具有持续生长能力的市场。三是加强律师业界的并购整合力度,专业领域、区域优势、资源匹配等方面能够互补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通过实体并购、连锁经营、业务联盟等方式实现“1+1>2”的效能。 “如此,才能在‘四大’拓展法律业务的背景下,打造律师行业‘大而综合,小而精专’、‘强强联合,资源互补’和‘层次分明、布局完整’的新局面。”王桦宇表示。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从律所自身建设的角度提出了五条具体的建议措施。第一,坚持自身业务特色。律所应正视“四大”在专业服务领域的扩张态势,坚持律所自身业务特色和充分发展优势业务类型。第二,建立律所的文化与核心价值观。通过建立律所的文化与核心价值观,明确全体人员的基本准则与律所的发展方向,增强全体人员的凝聚力,围绕该核心价值,确立共同的理想与目标,以维护律所核心价值为己任,杜绝一切有损律所利益的行为,确保律所的核心价值不受侵犯。通过核心价值的执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增强律所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品牌建立。律所通过建立网站、设立网页、微信推广等网络宣传手段提高自身的知名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承办、组织有关论坛,增强自身在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在专业领域内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第四,建立健全律所的管理制度。律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避免管理混乱的情况发生,使律所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内部矛盾得以有效解决。律所建立统一的合伙人权利分配、制约机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合伙人,律所根据相关制度进行惩罚,以确保其可长远发展。第五,建立合适的分配方式。律所的分配方式包括提成制、工资制以及工资加提成方式。律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一种除兼顾律师个人利益外,还有利于律所长远发展的分配方式。
延伸阅讀
“四大”咨询业务强势“回归”
“四大”咨询业务由来已久,并且在整个咨询界都曾举足轻重。但受美国安然事件的影响,会计师同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在独立性上被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质疑。迫于各方的压力,SEC随后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确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等。
尽管提供咨询服务是否会导致审计失败、降低审计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但“四大”还是陆续分拆了其咨询业务。
时过境迁,自2010年四大所再次重塑咨询部门并厉兵秣马,“收购、扩张、高薪挖人,”纷纷加大了兼并收购的步伐,力图在咨询业务中占据有利地位。除了稳定的审计、税务传统业务外,咨询业再次成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增长最快的业务之一。
这份报告发现,有69%的受访律所领导人将“四大”的法律部门视为重大威胁。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和安永这四家会计师事务所雇佣的律师人数平均为2 200名,業务遍布全球72个国家,就其规模而言,已与Jones Day、CMS和Clifford Chance等主要律师事务所持平。新兴市场一直是“四大”扩张法律服务领域的关键战场。但该报告没有关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
那么,对于来自“四大”法律部门的威胁,传统的律师事务所该如何应对?在“四大”扩张法律服务领域抢战新兴市场份额的背景下,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拓展新业务领域?
“四大”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律所受威胁
该报告显示,自2016年初以来,“四大”在法律行业内的招聘有76%发生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四大”正在着手重建自己的法律服务业务,而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发布之后,这项业务一直处于萎缩状态。
ALM Intelligence的高级分析师尼古拉斯·布鲁赫(Nicholas Bruch)表示:“通过调查,我们看到‘四大’正大力拓展自身的法律服务。对于某些领域而言,它们是‘四大’审计工作、税务、顾问或咨询等现有业务线的自然延伸。显而易见的是,‘四大’提供的法律服务与税收相关。在担当税务顾问或审计师角色的同时,打包提供律师服务具有重大的意义。长久以来,‘四大’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看到在这一领域,‘四大’正在实现自然增长。”
此外,该报告还发现“四大”在劳务和就业等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的业务也有所增长。布鲁赫说:“‘四大’在劳务和就业领域的相关服务已经得到了相当完善的发展。它们打造了强大的咨询部门,拥有大规模的移民咨询团队,它们以这些优势为桥梁,进而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其现有业务线的自然延伸。‘四大’拥有特别强大的移民咨询团队,在律师事务所的传统劳务和就业市场上,与其展开了最为激烈的竞争。”
该报告还发现,“四大”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也有所增长。
布鲁赫指出:“律师事务所将‘四大’这一业务视为主要威胁。并购一直是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服务,是其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律师事务所认识到‘四大’在这一业务领域内具有独特的卖点,这令它们感到担忧。‘四大’可以提供完整的一站式并购打包服务。”
布鲁赫指出,“四大”可以提供前端的咨询服务,确定并购业务的候选对象,然后让税务专业人员加入进来,与律师一起展开尽职调查以准备和安排交易;在此之后,或许借助外部金融服务公司的帮助,达成和处理交易;紧接着,完成并购后的实体清理工作(这部分工作通常由律师完成)以及实体的财务清算工作(这部分工作传统上由会计师完成);最后,由它们实施并购后的整合工作,这部分工作通常由顾问完成。
鲁赫谈到:“‘四大’可以打包提供所有的服务,这对于CFO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他们倾向于由一家服务提供商提供所有服务,且因为打包性服务有望获得稍微便宜的费用报价。我们看到‘四大’就此制定了激进的定价。但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这种模式对于CEO或业务线负责人而言更具吸引力。相比于安排15或16个不同的供应商,他们可以寻求一个合作伙伴,由这个合作伙伴负责相关业务背后的所有关系并管理一切相关事务。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交易,特别是对于那些交易金额在5亿美元以下的工厂常规合并而言。”
该报告并没有关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它发现“四大”的法律服务在美国以外增长得尤其明显。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四大”不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布鲁赫谈到:“对于‘四大’而言,这是一个显而易见但又被忽略的事实。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之间的监管环境各不相同。在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发挥着强大的监管作用。许多律师认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让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涉足法律服务市场,但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是,‘四大’被禁止向其审计客户提供特定的系列服务,而这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
律师行业需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对于“四大”法律部门的威胁,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与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王桦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大”对法律业务的渗透由来已久,目前“四大”都成立了自己的关联业务律师事务所或与业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达成紧密合作关系,也都成立或单设了税务师事务所或独立的税务业务部门。在这种“混业经营”并提供“综合中介”服务的情况下,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市场充分竞争才能有效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产品给终端客户,从这个意义上讲,“四大”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并非坏事。但毫无疑问的是,“四大”依托其强大的组织、客户和专业资源,对传统的法律服务行业和律师事务所造成的冲击仍是较大的。“四大”的这种“跨界”“集团”和“连锁化”经营,甚至会出现“你能提供的服务我都能提供,你不能提供的服务我也能提供”的挤出效应。但律师行业需要更多地、客观地面对市场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不断提高环境适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就具体而言,王桦宇提出并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一是加快业务交叉融合,提升整体实力。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可以与同样量级和服务能力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强强联合”,在综合业务服务能力方面提升自身能力。二是深耕在专业领域的技能、经验和名誉,在专项业务方面集中优势专业人员,突出在细分市场领域的专业竞争力,如此亦能开拓足够大且具有持续生长能力的市场。三是加强律师业界的并购整合力度,专业领域、区域优势、资源匹配等方面能够互补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通过实体并购、连锁经营、业务联盟等方式实现“1+1>2”的效能。 “如此,才能在‘四大’拓展法律业务的背景下,打造律师行业‘大而综合,小而精专’、‘强强联合,资源互补’和‘层次分明、布局完整’的新局面。”王桦宇表示。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从律所自身建设的角度提出了五条具体的建议措施。第一,坚持自身业务特色。律所应正视“四大”在专业服务领域的扩张态势,坚持律所自身业务特色和充分发展优势业务类型。第二,建立律所的文化与核心价值观。通过建立律所的文化与核心价值观,明确全体人员的基本准则与律所的发展方向,增强全体人员的凝聚力,围绕该核心价值,确立共同的理想与目标,以维护律所核心价值为己任,杜绝一切有损律所利益的行为,确保律所的核心价值不受侵犯。通过核心价值的执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增强律所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品牌建立。律所通过建立网站、设立网页、微信推广等网络宣传手段提高自身的知名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承办、组织有关论坛,增强自身在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在专业领域内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第四,建立健全律所的管理制度。律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避免管理混乱的情况发生,使律所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内部矛盾得以有效解决。律所建立统一的合伙人权利分配、制约机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合伙人,律所根据相关制度进行惩罚,以确保其可长远发展。第五,建立合适的分配方式。律所的分配方式包括提成制、工资制以及工资加提成方式。律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一种除兼顾律师个人利益外,还有利于律所长远发展的分配方式。
延伸阅讀
“四大”咨询业务强势“回归”
“四大”咨询业务由来已久,并且在整个咨询界都曾举足轻重。但受美国安然事件的影响,会计师同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在独立性上被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质疑。迫于各方的压力,SEC随后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确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等。
尽管提供咨询服务是否会导致审计失败、降低审计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但“四大”还是陆续分拆了其咨询业务。
时过境迁,自2010年四大所再次重塑咨询部门并厉兵秣马,“收购、扩张、高薪挖人,”纷纷加大了兼并收购的步伐,力图在咨询业务中占据有利地位。除了稳定的审计、税务传统业务外,咨询业再次成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增长最快的业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