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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群众交通需求的增长,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以其轻便、价廉等优势逐渐成为群众出行、运输依赖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是,由于电动车(包括二轮、三轮、四轮车)驾驶人安全行车、文明交通意识淡薄,各类显见性违法突出,使得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高发,伤亡人数增多,电动车已成为当前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
电动车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车辆入户难。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有关技术参数分析,很多电动车都“超标”,应属机动车范畴,依法应当进行注册登记。但目前,各地很多电动车均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入户和上牌,不能上道路行驶。
车辆安全性能差。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电动车强制技术标准,在车辆碰撞性能、刹车制动性能、灯光配光性能等很多安全性能方面没有相应要求,造成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技术和安全性能参差不齐,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性能较低,根本不适合老年人驾驶。有的驾驶人还用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接送孩子上下学,甚至从事非法营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率高,损害后果大。此外,目前市场上80%以上的电动四轮车行驶速度平均都在40公里/小时以上,而其自身稳定性能和制动性能相对较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难度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明确界定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交通管理实践中,不知该如何管理。按照机动车管理,绝大多数电动车不能登记上牌;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执法力度弱、违法成本低,根本达不到管理效果。因此,电动车交通违法现象普遍,事故处理难度较大。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一旦涉及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能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按机动车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理方式往往遭到质疑,认为平时未按机动车管理,发生事故后却认定为机动车,不合理。同时,由于该类车辆安全性能差,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车主不购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赔偿只能是驾驶人自己承担,而很多驾驶人无力赔偿,一些驾驶人则选择逃逸来逃避赔偿责任,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也给交管部门调处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环境污染不容忽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受低成本制约,普遍采用铅酸电池。铅酸电池对环境污染严重。据统计,97%使用过的铅酸电池虽有回收,但铅的回收率不到30%,低于发达国家的95%。因此,我国每年产生的废铅超过260万吨,严重污染水质和土壤。
加强电动车安全监管的对策
从政府层面真正将电动车纳入正常管理轨道。首先,对电动车出台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区分“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并出台不同的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将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执行,因此需要健全法制,完善地方性法规,将电动车列入法律管理层面,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使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有法可依。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在国家层面,针对当前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安全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契机,对相关的法规、标准进行修订,明确除残疾人轮椅车外,达到机动车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依法进行上牌登记、购买保险,驾驶人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从政策层面将电动车纳入强制保险范围。这样对调解处理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较以前更惠民利民。对于经济水平普遍较低的电动车驾驶人来说,强制保险是一个最有效的保障。
抓好源头监督管理。一是严格驾驶人准入,驾驶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否则按无证驾驶依法处罚。二是把好驾驶人培训、考核关。三是把好电动车生产、销售关。政府部门要限制电动车发展规模,实现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四是严把电动车登记注册关。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交管部门在办理电动车登记注册时,对不符合规定参数的,不予注册登记。五是把好电动车年检审验关。对不达标的,不予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管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一是交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坚决遏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二是质监、经信委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管,严禁生产国家公告目录中没有的车辆。三是严格销售管理。由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管,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商家,依法处罚。四是严格环境执法。由环保部门负责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一是交管部门组织开展上门宣讲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对电动车车主、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二是政府宣传部门牵头,公安、工商、质监等多部门联合,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多种媒体,曝光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车的企业,教育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形成“部门合力、社会参与、群众支持、长效治理”的良性工作格局。
电动车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车辆入户难。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有关技术参数分析,很多电动车都“超标”,应属机动车范畴,依法应当进行注册登记。但目前,各地很多电动车均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入户和上牌,不能上道路行驶。
车辆安全性能差。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电动车强制技术标准,在车辆碰撞性能、刹车制动性能、灯光配光性能等很多安全性能方面没有相应要求,造成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技术和安全性能参差不齐,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性能较低,根本不适合老年人驾驶。有的驾驶人还用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接送孩子上下学,甚至从事非法营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率高,损害后果大。此外,目前市场上80%以上的电动四轮车行驶速度平均都在40公里/小时以上,而其自身稳定性能和制动性能相对较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难度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明确界定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交通管理实践中,不知该如何管理。按照机动车管理,绝大多数电动车不能登记上牌;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执法力度弱、违法成本低,根本达不到管理效果。因此,电动车交通违法现象普遍,事故处理难度较大。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一旦涉及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能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按机动车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理方式往往遭到质疑,认为平时未按机动车管理,发生事故后却认定为机动车,不合理。同时,由于该类车辆安全性能差,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车主不购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赔偿只能是驾驶人自己承担,而很多驾驶人无力赔偿,一些驾驶人则选择逃逸来逃避赔偿责任,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也给交管部门调处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环境污染不容忽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受低成本制约,普遍采用铅酸电池。铅酸电池对环境污染严重。据统计,97%使用过的铅酸电池虽有回收,但铅的回收率不到30%,低于发达国家的95%。因此,我国每年产生的废铅超过260万吨,严重污染水质和土壤。
加强电动车安全监管的对策
从政府层面真正将电动车纳入正常管理轨道。首先,对电动车出台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区分“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并出台不同的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将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执行,因此需要健全法制,完善地方性法规,将电动车列入法律管理层面,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使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有法可依。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在国家层面,针对当前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安全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契机,对相关的法规、标准进行修订,明确除残疾人轮椅车外,达到机动车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依法进行上牌登记、购买保险,驾驶人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从政策层面将电动车纳入强制保险范围。这样对调解处理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较以前更惠民利民。对于经济水平普遍较低的电动车驾驶人来说,强制保险是一个最有效的保障。
抓好源头监督管理。一是严格驾驶人准入,驾驶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否则按无证驾驶依法处罚。二是把好驾驶人培训、考核关。三是把好电动车生产、销售关。政府部门要限制电动车发展规模,实现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四是严把电动车登记注册关。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交管部门在办理电动车登记注册时,对不符合规定参数的,不予注册登记。五是把好电动车年检审验关。对不达标的,不予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管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一是交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坚决遏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二是质监、经信委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管,严禁生产国家公告目录中没有的车辆。三是严格销售管理。由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管,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商家,依法处罚。四是严格环境执法。由环保部门负责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一是交管部门组织开展上门宣讲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对电动车车主、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二是政府宣传部门牵头,公安、工商、质监等多部门联合,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多种媒体,曝光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车的企业,教育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形成“部门合力、社会参与、群众支持、长效治理”的良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