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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自7月1日起,吉林省各市(州)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上年度基础上普遍增加140元。据了解,这次调整是1995年吉林省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将直接惠及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广大农民工。充分体现了吉林省委、省政府在改善民生,增加劳动者收入方面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