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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网络不正当行为的发展更加隐秘与多发,各类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层出不穷,使得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本文主要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法制完善
一、前言
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面向用户提供众多的服务,也催生了众多的新兴产业,孵化出众多的互联网企业,更是孕育出了如阿里、百度、腾讯等老牌的互联网大鳄,也催生出了如美团、滴滴等新的互联网行业独角兽企业,使得互联网市场蓬勃发展。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如一把双刃剑,也潜在着众多的不正当竞争,如搜索领域的竞价排名、软件的捆绑安装,还有奇虎与腾讯之间的3Q大战等,都是由于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所诱发的市场发展问题。
因此,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规制,对于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极为必要的。过去,我国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只能够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并不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而在2018年颁布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增加了第十二条的“网络专条”,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新颁布的“网络专条”也仅仅是针对于现有部分已知的网络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定,尚且有不少未能够完全企及的地方,使得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治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不足
在2018年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所颁布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相关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进行相应的规定,例如针对域名层面的不正当竞争、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还有恶意刷单、恶意差评的不正当竞争都有着相应的规制。但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技术的发展,目前的立法层面依然未能够完全的覆盖,对于存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仍有着集体条款列举不足的问题。在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未完全地企及。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这将不利于我国的互联网商业市场健康发展。
特别的,在现有的法律当中,对于客体的保护不足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对于客体的保护往往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进行审判。当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到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发起相关的诉讼,但是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时,现有的法规却没有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中存在执法困难
在执法的过程中,当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依然面临着较为突出的执法困难问题。目前的相关执法权主要是将执法权交由当地的工商部门来负责,同时赋予了其他部门在相关情况进行执法的权力。这种做法是为了规避由于在立法中对于执法权力的空白。这种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模糊执法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执法权力上的交叉与重叠,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机关部门之间的管辖争抢或是推諉。在对于同一案件中,不同部门的执法之间可能会存在着标准不一的问题,这将会导致在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出现不同的执法标准,影响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有效处理。
另外,当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中,执法过程中还面临着执法效率较低的问题。在当前进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企业往往都是高科技企业,在进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往往有着较高的技术水平。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自身的网络技术水平、信息化建设水平并不高,既缺乏开展远程执法的相关信息平台,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信息化监管系统与体系,在面临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往往缺乏权威的监管与判断能力。在面对日益发展与复杂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执法过程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够妥善处理案件。在目前我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依然处于摸索阶段,执法部门的专业化建设水平仍然有待加强。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制约
在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取证的困难。由于网络不正当行为存在隐蔽性与高技术特征,电子数据自身的证据收集、证据保存上都有着较高的难度,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利益损害更是难以通过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衡量,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难以进行有效的取证。在网络环境当中,利益损害的相关条款并不健全,对于用户流失、商业信誉的损害、商业市场机会的破坏等方面的侵害,更是没有明确的条文对其进行规定,也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行衡量,这直接地导致了在执法的过程中无法提供明确的有力证据进行判定。
三、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规制
要进一步地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当要构建出更加完善的相关条款,以适应未来不断发展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案件。
一方面,要增加一般条款中的兜底性规定。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兜底性规定,使得部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可循,特别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变得更加复杂与多变,现有的一般条款无法对所有的网络不正当行为作出全面的规定与解释,也难以企及不断变化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需要通过加入兜底性规定,将没有一一列举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到立法规定当中。在具体的兜底性规定当中,应当要结合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点、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进行解释,例如可以增加“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这一兜底性的规定,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更多的解释主动权。 同时,要针对对于立法的主体构成进行明确与补充,在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主要是对于经营者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是对于社会公众则是相对缺乏性。要维持商业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中,需要进一步地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条款进行强调。具体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将“经营者”改为“他人”,将主体的范围进行扩大,使得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与权利能够被纳入到条款的范围当中,当消费者权益受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二)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支持
在强化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处理时候,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支持,一方面是要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在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层出不穷,案件更加频发,在处理过程中相关执法机关存在抢管或是推诿的情况,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进行规避。在执法机构的设立中,需要配置法学背景、计算机技能背景的专业人才,赋予其法律所规定的执法权力,专职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
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机构的专业水平,通过建立起健全的监管网络,引入新型的技术设备,提升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水平。另外还要扩展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监管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相关不正当行为进行公开。
(三)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
在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治建设中,还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司法建设,以提供更加完善的司法程序支持。
一方面要加强审判团队的专业性建设,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取证特殊性,对于证据有效性的判断更加考验审判团队的专业水平。因此在司法建設中,要加快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相关人才培养,引入相关的专业人才,建立专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团队。在法院内部设立专业审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专门小组,专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建立审判辅助团队制度,在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面向行业、学术界邀请具有相关背景的高尖人才组成辅助审判队伍,在相关的技术问题上提供专业帮助。
参考文献:
[1]石必胜.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公共利益考量[J]. 电子知识产权,2015,000(003):31-36.
[2]罗非凡.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与法律规制[J].商情,2019,000(004):259-260.
[3]王卓雅.美国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及其借鉴[D]. 暨南大学,2007.
关键词: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法制完善
一、前言
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面向用户提供众多的服务,也催生了众多的新兴产业,孵化出众多的互联网企业,更是孕育出了如阿里、百度、腾讯等老牌的互联网大鳄,也催生出了如美团、滴滴等新的互联网行业独角兽企业,使得互联网市场蓬勃发展。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如一把双刃剑,也潜在着众多的不正当竞争,如搜索领域的竞价排名、软件的捆绑安装,还有奇虎与腾讯之间的3Q大战等,都是由于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所诱发的市场发展问题。
因此,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规制,对于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极为必要的。过去,我国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只能够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并不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而在2018年颁布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增加了第十二条的“网络专条”,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新颁布的“网络专条”也仅仅是针对于现有部分已知的网络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定,尚且有不少未能够完全企及的地方,使得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治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不足
在2018年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所颁布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相关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进行相应的规定,例如针对域名层面的不正当竞争、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还有恶意刷单、恶意差评的不正当竞争都有着相应的规制。但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技术的发展,目前的立法层面依然未能够完全的覆盖,对于存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仍有着集体条款列举不足的问题。在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未完全地企及。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这将不利于我国的互联网商业市场健康发展。
特别的,在现有的法律当中,对于客体的保护不足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对于客体的保护往往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进行审判。当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到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发起相关的诉讼,但是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时,现有的法规却没有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中存在执法困难
在执法的过程中,当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依然面临着较为突出的执法困难问题。目前的相关执法权主要是将执法权交由当地的工商部门来负责,同时赋予了其他部门在相关情况进行执法的权力。这种做法是为了规避由于在立法中对于执法权力的空白。这种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模糊执法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执法权力上的交叉与重叠,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机关部门之间的管辖争抢或是推諉。在对于同一案件中,不同部门的执法之间可能会存在着标准不一的问题,这将会导致在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出现不同的执法标准,影响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有效处理。
另外,当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中,执法过程中还面临着执法效率较低的问题。在当前进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企业往往都是高科技企业,在进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往往有着较高的技术水平。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自身的网络技术水平、信息化建设水平并不高,既缺乏开展远程执法的相关信息平台,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信息化监管系统与体系,在面临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往往缺乏权威的监管与判断能力。在面对日益发展与复杂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执法过程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够妥善处理案件。在目前我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依然处于摸索阶段,执法部门的专业化建设水平仍然有待加强。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制约
在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取证的困难。由于网络不正当行为存在隐蔽性与高技术特征,电子数据自身的证据收集、证据保存上都有着较高的难度,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利益损害更是难以通过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衡量,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难以进行有效的取证。在网络环境当中,利益损害的相关条款并不健全,对于用户流失、商业信誉的损害、商业市场机会的破坏等方面的侵害,更是没有明确的条文对其进行规定,也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行衡量,这直接地导致了在执法的过程中无法提供明确的有力证据进行判定。
三、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规制
要进一步地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当要构建出更加完善的相关条款,以适应未来不断发展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案件。
一方面,要增加一般条款中的兜底性规定。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兜底性规定,使得部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可循,特别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变得更加复杂与多变,现有的一般条款无法对所有的网络不正当行为作出全面的规定与解释,也难以企及不断变化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需要通过加入兜底性规定,将没有一一列举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到立法规定当中。在具体的兜底性规定当中,应当要结合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点、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进行解释,例如可以增加“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这一兜底性的规定,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更多的解释主动权。 同时,要针对对于立法的主体构成进行明确与补充,在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主要是对于经营者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是对于社会公众则是相对缺乏性。要维持商业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中,需要进一步地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条款进行强调。具体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将“经营者”改为“他人”,将主体的范围进行扩大,使得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与权利能够被纳入到条款的范围当中,当消费者权益受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二)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支持
在强化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处理时候,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支持,一方面是要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在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层出不穷,案件更加频发,在处理过程中相关执法机关存在抢管或是推诿的情况,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进行规避。在执法机构的设立中,需要配置法学背景、计算机技能背景的专业人才,赋予其法律所规定的执法权力,专职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
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机构的专业水平,通过建立起健全的监管网络,引入新型的技术设备,提升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水平。另外还要扩展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监管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相关不正当行为进行公开。
(三)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
在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治建设中,还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司法建设,以提供更加完善的司法程序支持。
一方面要加强审判团队的专业性建设,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取证特殊性,对于证据有效性的判断更加考验审判团队的专业水平。因此在司法建設中,要加快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相关人才培养,引入相关的专业人才,建立专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团队。在法院内部设立专业审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专门小组,专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建立审判辅助团队制度,在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面向行业、学术界邀请具有相关背景的高尖人才组成辅助审判队伍,在相关的技术问题上提供专业帮助。
参考文献:
[1]石必胜.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公共利益考量[J]. 电子知识产权,2015,000(003):31-36.
[2]罗非凡.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与法律规制[J].商情,2019,000(004):259-260.
[3]王卓雅.美国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及其借鉴[D]. 暨南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