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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西方社会法律与政治关系演进的历史进程,剖析其中彰显的核心义理,可以将现代社会之前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演进划分为两个阶段、概括为两种模式:现代国家之前,法(律)以超越性存在作为基础,形成具有神圣性的法(律)居于政治之外、高于政治之上的外在超越性二元结构。这种结构的问题在于,具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抽象法(律)存在实践软弱、自身免于批判以及沦为禁锢人类异己力量的危险。现代国家早期消解了法律的超越色彩,把世俗化的政治权力作为法律的根基,法律由此实证化、政治化,形成政治高度统摄法律的一元结构。这种结构的最大问题在于政治成为超越法律之外跃居法律之上的恣意力量。现代法治社会之前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内在缺陷,使得现代社会需要构建起符合现代社会特征的新型法政关系模式,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超越性二元结构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