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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四大类主体功能区是具有跨行政区域特性的基础性、战略性、约束性规划,其协调发展需要系统完善的法制作保障;我国目前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和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的惯性,使得主体功能区各行政区政府之间的有效深入合作和区域发展的和谐互补面临极大的挑战;"区域联合立法"是规范主体功能区内各行政区经济发展的新的立法形式,有利于克服目前存在的各行政区区域经济间重复建设、互不衔接和恶性竞争等问题,更好地为主体功能区内各行政区政府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供指导规则和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