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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做的两件事和“字”号的大小有关。一个是去邮快递。由于我没有戴眼镜,竟把收信人和寄信人两栏弄反了,结果信又回到了我的手里。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笑话呢?主要是“特快专递”上的字号还不到小蚂蚁的二分之一大。这得是专业射击运动员,或者那个“楚有养由基者,善射,去柳叶百步而射之,百发百中”这样的高人才能看清。当然,再花一次邮费不要紧,要紧的是,既然是快递,肯定是急件,但是由于字号小,客人看不清(我也算马虎),耽误了急事。
另一件事,是我从三亚坐飞机回哈尔滨,托运两瓶十分难得的高档白酒。在托运行李的时候,我强调我托运的是酒,希望对方小心。于是他们在包装箱外贴上了一个酒杯的笺,然后让我在一个三指宽的小纸条上签字。纸条上全是密密麻麻的小字,近乎于微雕,肉眼根本看不清上面写了什么。我以为不过是让我签个字而已,就笔走龙蛇地签了。飞机落地以后,由于野蛮搬运(我包装得极好,里面放了好多泡沫塑料),被干碎了一瓶,弄得整个行李室酒香弥漫,不知今夕是何夕。我依稀地知道,对方不会给我包赔什么,但我还是怀着侥幸的心理对服务人员说,看,干碎了,这是野蛮搬运呀!工作人员跟我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签字了吗?我问签什么字?他说,在行李条上。我说,签了。他说,那是说你同意损坏自负。亲爱的同志哥,我哪里知道我签的是这样的字呀,那上面的字我根本看不清呀。然后,我笑了笑,就这样,近两千块钱一瓶的酒在小字的掩护下,对方成功地逃脱了责任。
其实类似的情况,在许多的商品包装上都不难见,如被隐藏或遮掩的生产日期,顾客怎么也找不到,有趣的是不是没有,而是肯定有,不过这要看顾客耐心如何,眼神怎样。于是乎让不少人买了马上就要过期的商品、食品。好在这是小商品,吃小亏而已,不必恼丧。但大亏就吃不消了。譬如说,买房合同、买车合同、贷款合同,诸如此类的合同文本同样是密密麻麻的小字,而且语焉不详,不是古文胜似古文,再加上一些怪字、怪词和专业术语。且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在卖方。如果买方是行家,指出合同条款之弊端1、2、3,卖方一听,得,不卖给你了,或者口头给你“解释”其含义。但口头解释有法律效应吗?当然没有。这些都是因为字号小,导致消费者和托运者受到了损失。那么,对方为什么要把字印得这样小呢?商家不是喜欢过度包装吗?一个小东西过度包装得很厉害呀,里三层外三层的,为什么到了这样需要说明的地方字号却变小了呢?个中的道理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一、就是要骗你;二、就是要骗你没商量;三、骗了你,还让你没话说。试想,这样的商家和服务部门怎么谈得上诚信为本呢?那么,对待这样的商家,即在商品、合同上印小字、怪字怪词的商家,我们的工商部门、商检部门,是否有专门的规定呢?是否对他们合同上的字号大小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呢?对其文本上那些怪词怪字是否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呢?如果没有,大约就可以视作是卖方同伙或者准同伙。这样说虽然刻薄了一些,尖锐了一点,但我仍要建议有关部门,不要指望教育这些写小字的商家去改正,应当立法,并做出严格的规定,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利益的优良作风。一句话,小事不小,小字反映大事。
井延峰摘自《天津日报》 编辑/刘杨
另一件事,是我从三亚坐飞机回哈尔滨,托运两瓶十分难得的高档白酒。在托运行李的时候,我强调我托运的是酒,希望对方小心。于是他们在包装箱外贴上了一个酒杯的笺,然后让我在一个三指宽的小纸条上签字。纸条上全是密密麻麻的小字,近乎于微雕,肉眼根本看不清上面写了什么。我以为不过是让我签个字而已,就笔走龙蛇地签了。飞机落地以后,由于野蛮搬运(我包装得极好,里面放了好多泡沫塑料),被干碎了一瓶,弄得整个行李室酒香弥漫,不知今夕是何夕。我依稀地知道,对方不会给我包赔什么,但我还是怀着侥幸的心理对服务人员说,看,干碎了,这是野蛮搬运呀!工作人员跟我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签字了吗?我问签什么字?他说,在行李条上。我说,签了。他说,那是说你同意损坏自负。亲爱的同志哥,我哪里知道我签的是这样的字呀,那上面的字我根本看不清呀。然后,我笑了笑,就这样,近两千块钱一瓶的酒在小字的掩护下,对方成功地逃脱了责任。
其实类似的情况,在许多的商品包装上都不难见,如被隐藏或遮掩的生产日期,顾客怎么也找不到,有趣的是不是没有,而是肯定有,不过这要看顾客耐心如何,眼神怎样。于是乎让不少人买了马上就要过期的商品、食品。好在这是小商品,吃小亏而已,不必恼丧。但大亏就吃不消了。譬如说,买房合同、买车合同、贷款合同,诸如此类的合同文本同样是密密麻麻的小字,而且语焉不详,不是古文胜似古文,再加上一些怪字、怪词和专业术语。且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在卖方。如果买方是行家,指出合同条款之弊端1、2、3,卖方一听,得,不卖给你了,或者口头给你“解释”其含义。但口头解释有法律效应吗?当然没有。这些都是因为字号小,导致消费者和托运者受到了损失。那么,对方为什么要把字印得这样小呢?商家不是喜欢过度包装吗?一个小东西过度包装得很厉害呀,里三层外三层的,为什么到了这样需要说明的地方字号却变小了呢?个中的道理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一、就是要骗你;二、就是要骗你没商量;三、骗了你,还让你没话说。试想,这样的商家和服务部门怎么谈得上诚信为本呢?那么,对待这样的商家,即在商品、合同上印小字、怪字怪词的商家,我们的工商部门、商检部门,是否有专门的规定呢?是否对他们合同上的字号大小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呢?对其文本上那些怪词怪字是否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呢?如果没有,大约就可以视作是卖方同伙或者准同伙。这样说虽然刻薄了一些,尖锐了一点,但我仍要建议有关部门,不要指望教育这些写小字的商家去改正,应当立法,并做出严格的规定,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利益的优良作风。一句话,小事不小,小字反映大事。
井延峰摘自《天津日报》 编辑/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