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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中午,河北省张家口市经侦支队民警通知“失踪”的《网络报》记者关键的朋友,称关键已经被刑事拘留,要求关键家属带钱和药品前往张家口。15日下午,记者致电张家口市公安局政治处,证实关键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拘。(《新京报》2008年12月16日)
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河北张家口市警方到山西抓捕记者关键,不但可以违反公安部的规定,不通知当地警方协助而自行抓捕,而且居然在刑拘记者关键长达14天之久,不将拘留的事情,羁押的地点和羁押的原因通知关键的家属,这与黑社会实行秘密绑架人质何异?这些我们都暂且不说,最诡异的是,据张家口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赵天霄(音)称,张家口市警方抓捕记者关键是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为名。(中广网2008年12月16日)
如果我们不健忘的话,我们还会记得上周媒体曝露出来的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抓央视记者李敏的事件,山西检方抓记者的是是非非我们暂且不管,但是,请注意,检方是以涉嫌“受贿罪”抓捕李敏的。从理论上讲,记者行使的权力不是公共权力而是公民权利,因此,记者进行新闻报道、采访等行为不算是“从事公务”,记者不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鉴于我国国情,平面媒体不可能是民营性质,平面媒体通常是国有的或者至少有国有的背景,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记者采访通常是受所在单位委派,并且要出示新闻出版署颁布的相应证件。因此,从现行的法律上看,记者在履行采访任务时,属于“依照法律履行公务”,记者也算是“国家工作人员”。记者如果在履行采访任务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那么就可能涉嫌“受贿罪”。
目前,诸多法院的判例都支持记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观点。例如,《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利用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以收取顾问费、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形式,向多家单位索要数额钱款共计人民币373万元,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其七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认为,孟怀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 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孟怀虎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网络报》是中国科学院主管、科学时报社主办的一份综合类周报,它的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关键作为《网络报》的记者,也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采访报道,从现行的法律和判例来看,也算是“从事公务”,如果他在采访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财物,至多算是涉嫌“受贿罪”, 张家口警方怎么能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因此,我们想问一句的是:公安机关有什么权力管辖涉嫌“受贿罪”的案件,张家口警方对记者关键的刑事拘留师出何名?
从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指使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再到山西检方以涉嫌“受贿罪”抓捕记者李敏,进而到张家口警方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抓捕记者关键,我们已经洞察出,公权力机关正在改变方式,在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管辖的罪名来对付记者。大概公权力机关已经知道,“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并且是与舆论监督针锋相对比较容易招人闲话,必须选择一个更冠冕堂皇的理由,更让自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的罪名, 才能既方便自身进行管辖,又更巧妙地对付舆论监督,报复记者、躲避公众的质疑。公权力机关“选择罪名执法”,正朝着记者步步逼进。
《网络报》总编辑任鹏宇表示,张家口市委宣传部曾在《网络报》做了两个版的形象广告,这些形象广告是关于张家口市蔚县的,钱是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原一副部长拿到报社的。同时,任鹏宇也说,《网络报》此前曾做过一些蔚县的负面社会新闻。我衷心希望,张家口警方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对记者关键刑事拘留不会是辽宁“西丰县令”张志国打击报复记者的翻版!
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河北张家口市警方到山西抓捕记者关键,不但可以违反公安部的规定,不通知当地警方协助而自行抓捕,而且居然在刑拘记者关键长达14天之久,不将拘留的事情,羁押的地点和羁押的原因通知关键的家属,这与黑社会实行秘密绑架人质何异?这些我们都暂且不说,最诡异的是,据张家口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赵天霄(音)称,张家口市警方抓捕记者关键是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为名。(中广网2008年12月16日)
如果我们不健忘的话,我们还会记得上周媒体曝露出来的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抓央视记者李敏的事件,山西检方抓记者的是是非非我们暂且不管,但是,请注意,检方是以涉嫌“受贿罪”抓捕李敏的。从理论上讲,记者行使的权力不是公共权力而是公民权利,因此,记者进行新闻报道、采访等行为不算是“从事公务”,记者不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鉴于我国国情,平面媒体不可能是民营性质,平面媒体通常是国有的或者至少有国有的背景,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记者采访通常是受所在单位委派,并且要出示新闻出版署颁布的相应证件。因此,从现行的法律上看,记者在履行采访任务时,属于“依照法律履行公务”,记者也算是“国家工作人员”。记者如果在履行采访任务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那么就可能涉嫌“受贿罪”。
目前,诸多法院的判例都支持记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观点。例如,《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利用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以收取顾问费、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形式,向多家单位索要数额钱款共计人民币373万元,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其七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认为,孟怀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 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孟怀虎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网络报》是中国科学院主管、科学时报社主办的一份综合类周报,它的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关键作为《网络报》的记者,也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采访报道,从现行的法律和判例来看,也算是“从事公务”,如果他在采访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财物,至多算是涉嫌“受贿罪”, 张家口警方怎么能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因此,我们想问一句的是:公安机关有什么权力管辖涉嫌“受贿罪”的案件,张家口警方对记者关键的刑事拘留师出何名?
从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指使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再到山西检方以涉嫌“受贿罪”抓捕记者李敏,进而到张家口警方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抓捕记者关键,我们已经洞察出,公权力机关正在改变方式,在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管辖的罪名来对付记者。大概公权力机关已经知道,“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并且是与舆论监督针锋相对比较容易招人闲话,必须选择一个更冠冕堂皇的理由,更让自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的罪名, 才能既方便自身进行管辖,又更巧妙地对付舆论监督,报复记者、躲避公众的质疑。公权力机关“选择罪名执法”,正朝着记者步步逼进。
《网络报》总编辑任鹏宇表示,张家口市委宣传部曾在《网络报》做了两个版的形象广告,这些形象广告是关于张家口市蔚县的,钱是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原一副部长拿到报社的。同时,任鹏宇也说,《网络报》此前曾做过一些蔚县的负面社会新闻。我衷心希望,张家口警方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对记者关键刑事拘留不会是辽宁“西丰县令”张志国打击报复记者的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