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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2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000年和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没有对此规定进行修改,那么,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如何理解?《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节规定,该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