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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年金在我国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企业年金运行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要重视企业年金的建立、要积极规划、完善政策、加强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等来解决企业年金中存在的问题,将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经济增长及社会稳定。
[关键词]年金;税收;制度;监管
引言
养老保险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是一项强调税收减免的补偿方式,有利于完善企业员工福利保障体系,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增进企业员工的忠诚行为,有利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企业年金会在减轻政府负担、提高退休者生活水平、应对老龄危机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也将成为吸引人才、激励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当前的企业年金的发展过程中,在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迟缓、企业年金面临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尚未规范及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对企业引进优秀员工、防止人才流失、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退休待遇的好坏等都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就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探讨。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至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展开分析。
1、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迟缓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处在起步价段,规模小,发展缓慢,地区行业间发展不平衡,不能充分起到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特别是我国中小企业对建立年金缺乏积极性。具体来讲,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首先,成本上升,不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外部法人受托制度设计导致传导链条过长与冶理主体缺位,长期将会推动成本攀升,不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市场角色过于分散化,传导链过长,就意味着管理环节多和流程长,长期必然推动成本攀升,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来说,公司规模越小,参加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就越高,这是中小企业站在企业年金的门槛之外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制度复杂,影响中小企业进入企业年金市场的信心。受托人缺位和传导链条太长,对中小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他们要面对多个市场主体,这不仅增加了制度交易费用,而制度过于复杂,中小企业主难以一目了然,员工难以计算和把握个人的利益预期,这就影响了中小企业建立企年金的积极性,超出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认知能力和驾驭能力,容易产生“畏难”情绪。第三,中小企业难以建立起“资产池”。如果受托人缺位,就很难为那些在年龄结构、收入水平、企业性质和缴费能力等很多方面有一定同质性的中小企业建立起一个“资产池”。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大多是通过加入集合计划实现的。集合计划相当于“资产池”,没有“资产池”中小企业就很难跨入企业年金市场的门槛。第四,中小企业年金理事会模式面临专业能力不足的风险。受托人的职责对专业胜任能力要求较高,作为长期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受托机构,由于其具有高度专业性,可以胜任受托人职责,而且大型企业设立的年金理事会也可以通过外聘专家等方式来履行职责。而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很难有能力成立单独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法人受托机构来管理企业年金。因此,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理事会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进一步加大了年金计划管理与基金管理的风险。
2、企业年金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限制
税收优惠是企业年金发展的有效诱导与牵引机制,是影响和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就其原因,首先,税收优惠单一,优惠限额偏低。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国家制定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激励企业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只有企业普遍实施了企业年金,其保障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真正实现建立年金的目的。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只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远远低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比例”。在个人缴费方面,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职工为自己的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全额从税后支付,且明确要求对以前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补缴,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导致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动力严重不足。也就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作用。其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门槛低,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按现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由于不和人均工资总额挂钩,也没有更为严格细致的执行条件限制,就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行业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信息途径,加剧了不同行业间职工收入的不平等。目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大都是国企和优势性行业的企业,这些富裕行业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本来就很高,加上开展企业年金,又分享了部分企业利润,如果再实行税收优惠的话,无疑税收补贴的是这些原本收入就很高的优势行业的员工,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
3、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尚未规范
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首先,治理主体缺位。在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其治理主体是受托人,它享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年金的决策权,对确保遵守协议条款及维护计划成员和受益者最佳利益负有最终责任。受托人这个治理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本应与企业年金的首要目标一致,即企业年金是为了确保雇员退休以后能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受托人拥有管理企业年金的法定权利是明确的,它是管理链条中的全责主体。但是,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人地位、独立性及对其他管理机构的监督制约效果等,都与制度设计相距甚远;法人受托机构发起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与投资人兼任时的风险与控制、盈利模式和市场定位、对其他市场主体的管理监督效果等,还缺乏相当的有效性,甚至处于从属地位,而不是主导地位。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制度设计上,受托人的地位名不副实。其次,内部理事会受托制度设计的法律地位与“封转开”问题。内部受托模式中的理事会法律地位不清,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企业年金发展的实践说明,理事会地位问题在法律上一直没有理清。理事会要成为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只有“社团法人”这个出路是最合适的。从理论上讲,社团法人只能在民政部门注册,不能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很不统一;封闭式行业补充保险模式转为开放模式,这是迟早要发生的一个趋势,符合世界发展潮流。 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对策及建议
1、优化企业年金计划
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着部分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缓慢的问题,与现在的企业年金的发展不匹配。要解决此问题,首先,要给予中小企业年金账户流动性和筹资模式的选择权。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初级阶段,应给予企业自由选择年金筹资模式的权利,特别给予中小企业更加灵活的年金筹资模式。同时,允许中小企业在制定其年金计划中,对员工的流动性做出合理限制,比如可以规定员工需要工作一定年限方可全额或渐进性地获取企业对年金账户的供款,允许企业对不同员工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差别待遇,特别是对高技术含量的人才提供更为优厚的年金给付,以满足企业管理人才、吸引劳动力的需要。其次,给予企业部分使用年金账户基金的权利。年金基金的使用权对处于经济起飞阶段、资本稀缺的我国民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而言,为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必将占用企业大笔资金,并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因此,如果在企业能够保证政府规定的年金收益率的前提下,政府允许企业对其年金账户中的存款拥有一定的使用权,用来扩大再生产或进行资本运作,无疑将对资本稀缺的民营企业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这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初级阶段的合理选择,也是各国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采取的方式。第三,优选法人受托的前端集合模式促进部分企业集合年金发展。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应优选法人受托的前端集合模式。法人受托前端集合模式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是法人受托机构专门为广大中小企业设计的一类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兼容性比较高的企业年金计划产品。是利用了法人受托的全部优点,又解决了专业机构不愿承接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问题。单个职工对于是否参与该年金计划没有选择权,一旦企业选择参与该年金计划,企业所有的有年金参与意愿的职工都必须强制参与该年金计划。由于前端集合模式面临年金计划的统一性与企业个性之间的矛盾,提供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应充分考虑到计划参与企业与职工的同质性,针对特定行业或区域的企业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计划,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具有其特点的年金计划,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现实可操作性。这也将有利于集合年金计划的建立与稳定运行,有利于保障不同企业的计划目标得以实现。
2、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提出了要建立企业年金以来,我国政府就运用减税、免税及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但这些优惠政策的力度不大,甚至有的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要提高缴费环节的税收减免额。企业年金的税负担主要体现在缴费环节,通过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一项推动成本低、收益高的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应将目前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标准上调至1/12。企业缴费分配进入个人账户时不征个人所得税,将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全额免交个人所得税。对国家来说虽然让度了一部分财政税收利益,但是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为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导向,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其次,明确年金投资收益所得免税。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企业年金可投资品种不多,投资收益率不高,在对比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税收收入减少和企业年金能够有效的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贡献,再考虑到对投资收益征税的难度和成本,建议国家发文明确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不再纳税,即将目前在这个环节不纳税的事实规范化。这样既可以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化政策,还起了规范年金投资运作,提高投资收益率的目的,有利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建康发展。第三,促进企业年金公平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实质上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国家出台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更多的从公平的角度来制定、规范和落实政策,以促进社会协调运行。在施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合理限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确保不同行业之间的公平。
3、规范企业年金制度设计
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年金运作是否有效,所以要在运作的过程不断地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提高立法层次、完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我国已出台的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存在某些亟待的改进的地方。一是权威性不够。因此,我们应积极完善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完整的企业年金制度体系与基金监管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中小企业和民运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缺失。企业年金发展需要相关政策支持,当务之急,我国应尽早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等政策,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三是信托型的治理模式亟待确认。我国的《信托法》中缺乏有关养老金信托的条款,这非常不利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不利于企业年金基金防范的给付风险和规避政治风险。其次,加强市场监管力量,成立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当前主要的监管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基金监督司,其职能定位与监管方式主要适应于政策性社会保险基金,而非市场化运营的社会保险金,这显然不适合企业年金基金、未来实现资本化运营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监管方式。政策性资金都具有一定的政策倾向,要确保资金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政策性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由行政框架下的监管机构来监管。而作为非政策性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最终的目标是要通过多种投资渠道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应对未来的支付,增强制度偿付能力。这类资金需要由效率更高的专业监管机构来监管。第三,支持企业年金的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年金市场。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辟企业年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通道,通过企业年金创新投资带动金融资源的有效释放,既促进经济发展,又可使广大年金参保人充分分享经济建设发展的长期成果;同时要深化补充养老体系,可根据各企业情况和筹资能力的不同采取差异战略,构建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全民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开展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体系。
结束语
在企业年金发展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的问题、困难和挑战,对于我国目前经济的现状,诸多难题不可能一下就解决,然而只要我们不断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企业年金将逐步走上正轨,并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生产发展等发面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姜亦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税收政策讨论[J].生产力研究,2009,(1):4-56
[2]马葚.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障碍与对策[N].中国保险报,2009-8-11(2)
[3]孙守清.加强中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8,(8):64-66
[关键词]年金;税收;制度;监管
引言
养老保险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是一项强调税收减免的补偿方式,有利于完善企业员工福利保障体系,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增进企业员工的忠诚行为,有利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企业年金会在减轻政府负担、提高退休者生活水平、应对老龄危机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也将成为吸引人才、激励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当前的企业年金的发展过程中,在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迟缓、企业年金面临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尚未规范及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对企业引进优秀员工、防止人才流失、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退休待遇的好坏等都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就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探讨。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至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展开分析。
1、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迟缓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处在起步价段,规模小,发展缓慢,地区行业间发展不平衡,不能充分起到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特别是我国中小企业对建立年金缺乏积极性。具体来讲,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首先,成本上升,不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外部法人受托制度设计导致传导链条过长与冶理主体缺位,长期将会推动成本攀升,不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市场角色过于分散化,传导链过长,就意味着管理环节多和流程长,长期必然推动成本攀升,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来说,公司规模越小,参加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就越高,这是中小企业站在企业年金的门槛之外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制度复杂,影响中小企业进入企业年金市场的信心。受托人缺位和传导链条太长,对中小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他们要面对多个市场主体,这不仅增加了制度交易费用,而制度过于复杂,中小企业主难以一目了然,员工难以计算和把握个人的利益预期,这就影响了中小企业建立企年金的积极性,超出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认知能力和驾驭能力,容易产生“畏难”情绪。第三,中小企业难以建立起“资产池”。如果受托人缺位,就很难为那些在年龄结构、收入水平、企业性质和缴费能力等很多方面有一定同质性的中小企业建立起一个“资产池”。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大多是通过加入集合计划实现的。集合计划相当于“资产池”,没有“资产池”中小企业就很难跨入企业年金市场的门槛。第四,中小企业年金理事会模式面临专业能力不足的风险。受托人的职责对专业胜任能力要求较高,作为长期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受托机构,由于其具有高度专业性,可以胜任受托人职责,而且大型企业设立的年金理事会也可以通过外聘专家等方式来履行职责。而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很难有能力成立单独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法人受托机构来管理企业年金。因此,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理事会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进一步加大了年金计划管理与基金管理的风险。
2、企业年金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限制
税收优惠是企业年金发展的有效诱导与牵引机制,是影响和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就其原因,首先,税收优惠单一,优惠限额偏低。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国家制定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激励企业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只有企业普遍实施了企业年金,其保障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真正实现建立年金的目的。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只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远远低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比例”。在个人缴费方面,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职工为自己的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全额从税后支付,且明确要求对以前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补缴,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导致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动力严重不足。也就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作用。其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门槛低,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按现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由于不和人均工资总额挂钩,也没有更为严格细致的执行条件限制,就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行业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信息途径,加剧了不同行业间职工收入的不平等。目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大都是国企和优势性行业的企业,这些富裕行业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本来就很高,加上开展企业年金,又分享了部分企业利润,如果再实行税收优惠的话,无疑税收补贴的是这些原本收入就很高的优势行业的员工,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
3、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尚未规范
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首先,治理主体缺位。在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其治理主体是受托人,它享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年金的决策权,对确保遵守协议条款及维护计划成员和受益者最佳利益负有最终责任。受托人这个治理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本应与企业年金的首要目标一致,即企业年金是为了确保雇员退休以后能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受托人拥有管理企业年金的法定权利是明确的,它是管理链条中的全责主体。但是,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人地位、独立性及对其他管理机构的监督制约效果等,都与制度设计相距甚远;法人受托机构发起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与投资人兼任时的风险与控制、盈利模式和市场定位、对其他市场主体的管理监督效果等,还缺乏相当的有效性,甚至处于从属地位,而不是主导地位。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制度设计上,受托人的地位名不副实。其次,内部理事会受托制度设计的法律地位与“封转开”问题。内部受托模式中的理事会法律地位不清,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企业年金发展的实践说明,理事会地位问题在法律上一直没有理清。理事会要成为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只有“社团法人”这个出路是最合适的。从理论上讲,社团法人只能在民政部门注册,不能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很不统一;封闭式行业补充保险模式转为开放模式,这是迟早要发生的一个趋势,符合世界发展潮流。 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对策及建议
1、优化企业年金计划
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着部分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缓慢的问题,与现在的企业年金的发展不匹配。要解决此问题,首先,要给予中小企业年金账户流动性和筹资模式的选择权。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初级阶段,应给予企业自由选择年金筹资模式的权利,特别给予中小企业更加灵活的年金筹资模式。同时,允许中小企业在制定其年金计划中,对员工的流动性做出合理限制,比如可以规定员工需要工作一定年限方可全额或渐进性地获取企业对年金账户的供款,允许企业对不同员工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差别待遇,特别是对高技术含量的人才提供更为优厚的年金给付,以满足企业管理人才、吸引劳动力的需要。其次,给予企业部分使用年金账户基金的权利。年金基金的使用权对处于经济起飞阶段、资本稀缺的我国民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而言,为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必将占用企业大笔资金,并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因此,如果在企业能够保证政府规定的年金收益率的前提下,政府允许企业对其年金账户中的存款拥有一定的使用权,用来扩大再生产或进行资本运作,无疑将对资本稀缺的民营企业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这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初级阶段的合理选择,也是各国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采取的方式。第三,优选法人受托的前端集合模式促进部分企业集合年金发展。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应优选法人受托的前端集合模式。法人受托前端集合模式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是法人受托机构专门为广大中小企业设计的一类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兼容性比较高的企业年金计划产品。是利用了法人受托的全部优点,又解决了专业机构不愿承接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问题。单个职工对于是否参与该年金计划没有选择权,一旦企业选择参与该年金计划,企业所有的有年金参与意愿的职工都必须强制参与该年金计划。由于前端集合模式面临年金计划的统一性与企业个性之间的矛盾,提供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应充分考虑到计划参与企业与职工的同质性,针对特定行业或区域的企业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计划,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具有其特点的年金计划,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现实可操作性。这也将有利于集合年金计划的建立与稳定运行,有利于保障不同企业的计划目标得以实现。
2、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提出了要建立企业年金以来,我国政府就运用减税、免税及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但这些优惠政策的力度不大,甚至有的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要提高缴费环节的税收减免额。企业年金的税负担主要体现在缴费环节,通过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一项推动成本低、收益高的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应将目前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标准上调至1/12。企业缴费分配进入个人账户时不征个人所得税,将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全额免交个人所得税。对国家来说虽然让度了一部分财政税收利益,但是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为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导向,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其次,明确年金投资收益所得免税。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企业年金可投资品种不多,投资收益率不高,在对比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税收收入减少和企业年金能够有效的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贡献,再考虑到对投资收益征税的难度和成本,建议国家发文明确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不再纳税,即将目前在这个环节不纳税的事实规范化。这样既可以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化政策,还起了规范年金投资运作,提高投资收益率的目的,有利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建康发展。第三,促进企业年金公平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实质上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国家出台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更多的从公平的角度来制定、规范和落实政策,以促进社会协调运行。在施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合理限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确保不同行业之间的公平。
3、规范企业年金制度设计
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年金运作是否有效,所以要在运作的过程不断地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提高立法层次、完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我国已出台的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存在某些亟待的改进的地方。一是权威性不够。因此,我们应积极完善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完整的企业年金制度体系与基金监管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中小企业和民运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缺失。企业年金发展需要相关政策支持,当务之急,我国应尽早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等政策,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三是信托型的治理模式亟待确认。我国的《信托法》中缺乏有关养老金信托的条款,这非常不利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不利于企业年金基金防范的给付风险和规避政治风险。其次,加强市场监管力量,成立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当前主要的监管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基金监督司,其职能定位与监管方式主要适应于政策性社会保险基金,而非市场化运营的社会保险金,这显然不适合企业年金基金、未来实现资本化运营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监管方式。政策性资金都具有一定的政策倾向,要确保资金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政策性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由行政框架下的监管机构来监管。而作为非政策性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最终的目标是要通过多种投资渠道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应对未来的支付,增强制度偿付能力。这类资金需要由效率更高的专业监管机构来监管。第三,支持企业年金的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年金市场。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辟企业年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通道,通过企业年金创新投资带动金融资源的有效释放,既促进经济发展,又可使广大年金参保人充分分享经济建设发展的长期成果;同时要深化补充养老体系,可根据各企业情况和筹资能力的不同采取差异战略,构建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全民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开展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体系。
结束语
在企业年金发展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的问题、困难和挑战,对于我国目前经济的现状,诸多难题不可能一下就解决,然而只要我们不断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企业年金将逐步走上正轨,并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生产发展等发面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姜亦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税收政策讨论[J].生产力研究,2009,(1):4-56
[2]马葚.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障碍与对策[N].中国保险报,2009-8-11(2)
[3]孙守清.加强中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8,(8):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