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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养鸭农民陆老汉饲养的近千只小麻鸭一夜死亡800余只,令人捉摸不透的是,凶手到底是谁呢?为了讨个公道,这位五旬养鸭农民凭着一股子犟劲,三度走上法庭,在其诉讼请求两次被法院驳回后,近日如愿打赢光污染、噪声污染官司,获得赔偿金1.3万余元。
鸭农为800余只鸭三打官司
养鸭人陆老汉已50多岁,从事养鸭业已有5年多的时间。从去年开始,陆老汉为了讨个公道,数次出现在六合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
陆老汉向法官诉称,2004年10月30日,家中饲养的近千只麻鸭一夜之间仅存百余只,他认为造成麻鸭大批死亡的原因就是附近施工工地的强光和噪声。这位养鸭人说,2004年10月,在他的鸭棚附近有一个公路和给排水施工工地.每天晚上都有十多台大拖车在施工。他认为是刺耳的汽车喇叭声和强烈的灯光惊吓了他的鸭于,受刺激的鸭子互相椎挤踩压,致受伤死亡。于是陆老汉状告在谊地施工的工程队,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因鸭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井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六合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陆某所告的施工队不是法人单位,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据此,六合区法院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知道被驳回的理由后,陆老汉再次将修改后的诉状递至六合区人民法院。但这次却由于证据不足,再次被法院驳回。失败了两次的陆老汉总结经验,于去年第三次走进法院,将光污染与噪声污染的真正“主人”——珠海、南京两家施工单位告上六合区人民法院。
他在起诉状中称,自2004年10月起,珠海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南京市某工程公司两家公司,在他的鸭棚附近承建公路和给排水工程。由于两公司昼夜施工,施工车辆带来的强烈光污染和噪声污染,是导致他饲养的800余只鸭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他要求两被告赔偿他因800余只鸭于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焦点回放:
弊鸭老汉:常人都无法忍受噪声,何况是幼弱的鸭子
两上法庭的磨练,让陆老汉在第三次庭审中显得十分有把握。他先拿出了与六合区龙池乡政府签订的养鸭承包合同,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养鸭经营户。接着,为了证明光污染、噪声污染对自己的鸭子确实造成了直接伤害,他又拿出南京市畜牧兽医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和2004年11月1日六合区兽医站及2004年11月21日六合区龙池派出所出具的书证材料各1份。检验报告称:在送检鸭于心、肺、肝、脾脏镜检中,来见细菌,确定该送检鸭为受刺激引起应激反应,打堆挤压受伤死亡。兽医站和派出所的书证证明麻鸭死亡是施工噪音及光污染速成的。
陆老汉认为,施工工地在2004年10月29日开始组织十几台大拖车夜间施工,这时也是震动、噪声、夜间强光和汽车鸣笛声最严重的时候,30日自家的麻鸭就出现大批死亡。凭着他多年的养鸭经验,这绝不是偶然。
“晚上,填埋河塘、倒石干发出的噪声常人都无法忍受,何况是幼弱的鸭子?”陆老汉说。陆老汉表示,在他去兽医站咨询时,站里的工作人员就曾建议他给鸭子提供一个合适的饲养条件。这就证明,鸭子生存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
施工单位:施工中必须使用机械和灯光
珠海和南京两家工程公司在庭审中认为,他们的施工是合法行为,且远离住户,施工中机械和灯光是必须使用的。更何况他们早在2004早8月份就开始施工,而陆老汉是10月份养的鸭子,施工在前,养鸭在后。
两被告还认为,陆老汉自己对鸭子的死亡也负有责任。他们表示.鸭子的饲养与鸭苗、饲养条件、气候条件、管理条件等有密切关系,陆老汉本可采取避让、协商等方式减少甚至避免损失的发生。而且南京市畜牧兽医站的检验报告也明确指出,鸭子被挤压受伤死亡,说明陆老汉在鸭子的养殖管理上有问题。
法官现场勘测:的确存在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为了进一步查清鸭子死亡的原因,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官来到了位于六合开发区牛巴沟西侧的陆老汉家的鸭棚现场,测出鸭棚距离河面12米,距东边两被告施工现场最近处为17米多,距施工路面49米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是施工噪声、光污染引起的赔偿诉讼,依法应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因珠海、南京两工程公司在诉讼中对此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而陆老汉所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有些证据能相互印证,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故应当认定陆老汉饲养的鸭子死亡是两公司施工噪声、光污染造成的。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鸭子死亡数为550只。
近日,六合区法院一审判决,珠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南京市某工程公司两家单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陆老汉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鸭农为800余只鸭三打官司
养鸭人陆老汉已50多岁,从事养鸭业已有5年多的时间。从去年开始,陆老汉为了讨个公道,数次出现在六合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
陆老汉向法官诉称,2004年10月30日,家中饲养的近千只麻鸭一夜之间仅存百余只,他认为造成麻鸭大批死亡的原因就是附近施工工地的强光和噪声。这位养鸭人说,2004年10月,在他的鸭棚附近有一个公路和给排水施工工地.每天晚上都有十多台大拖车在施工。他认为是刺耳的汽车喇叭声和强烈的灯光惊吓了他的鸭于,受刺激的鸭子互相椎挤踩压,致受伤死亡。于是陆老汉状告在谊地施工的工程队,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因鸭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井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六合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陆某所告的施工队不是法人单位,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据此,六合区法院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知道被驳回的理由后,陆老汉再次将修改后的诉状递至六合区人民法院。但这次却由于证据不足,再次被法院驳回。失败了两次的陆老汉总结经验,于去年第三次走进法院,将光污染与噪声污染的真正“主人”——珠海、南京两家施工单位告上六合区人民法院。
他在起诉状中称,自2004年10月起,珠海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南京市某工程公司两家公司,在他的鸭棚附近承建公路和给排水工程。由于两公司昼夜施工,施工车辆带来的强烈光污染和噪声污染,是导致他饲养的800余只鸭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他要求两被告赔偿他因800余只鸭于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焦点回放:
弊鸭老汉:常人都无法忍受噪声,何况是幼弱的鸭子
两上法庭的磨练,让陆老汉在第三次庭审中显得十分有把握。他先拿出了与六合区龙池乡政府签订的养鸭承包合同,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养鸭经营户。接着,为了证明光污染、噪声污染对自己的鸭子确实造成了直接伤害,他又拿出南京市畜牧兽医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和2004年11月1日六合区兽医站及2004年11月21日六合区龙池派出所出具的书证材料各1份。检验报告称:在送检鸭于心、肺、肝、脾脏镜检中,来见细菌,确定该送检鸭为受刺激引起应激反应,打堆挤压受伤死亡。兽医站和派出所的书证证明麻鸭死亡是施工噪音及光污染速成的。
陆老汉认为,施工工地在2004年10月29日开始组织十几台大拖车夜间施工,这时也是震动、噪声、夜间强光和汽车鸣笛声最严重的时候,30日自家的麻鸭就出现大批死亡。凭着他多年的养鸭经验,这绝不是偶然。
“晚上,填埋河塘、倒石干发出的噪声常人都无法忍受,何况是幼弱的鸭子?”陆老汉说。陆老汉表示,在他去兽医站咨询时,站里的工作人员就曾建议他给鸭子提供一个合适的饲养条件。这就证明,鸭子生存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
施工单位:施工中必须使用机械和灯光
珠海和南京两家工程公司在庭审中认为,他们的施工是合法行为,且远离住户,施工中机械和灯光是必须使用的。更何况他们早在2004早8月份就开始施工,而陆老汉是10月份养的鸭子,施工在前,养鸭在后。
两被告还认为,陆老汉自己对鸭子的死亡也负有责任。他们表示.鸭子的饲养与鸭苗、饲养条件、气候条件、管理条件等有密切关系,陆老汉本可采取避让、协商等方式减少甚至避免损失的发生。而且南京市畜牧兽医站的检验报告也明确指出,鸭子被挤压受伤死亡,说明陆老汉在鸭子的养殖管理上有问题。
法官现场勘测:的确存在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为了进一步查清鸭子死亡的原因,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官来到了位于六合开发区牛巴沟西侧的陆老汉家的鸭棚现场,测出鸭棚距离河面12米,距东边两被告施工现场最近处为17米多,距施工路面49米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是施工噪声、光污染引起的赔偿诉讼,依法应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因珠海、南京两工程公司在诉讼中对此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而陆老汉所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有些证据能相互印证,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故应当认定陆老汉饲养的鸭子死亡是两公司施工噪声、光污染造成的。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鸭子死亡数为550只。
近日,六合区法院一审判决,珠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南京市某工程公司两家单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陆老汉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