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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是提高我国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不可缺少的措施,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日益突出,市场调节作用逐渐增大,迫切需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目前,建设项目的决策,已由领导拍板向民主化、科学化转换,产生了评估、咨询办法;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已由国家为主向多元化、经营化为主转换,实行了定期收回、有偿使用制度;工程任务的分配主体,已由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向市场为主转换,实行了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工程项目的承建主体,已由分散的多层次的设计、施工单位为主,向智力密集
型的总承包单位为主转换。适应这种转换的形势,加强横向合同制约和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确立建设领域商品经济的良好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大建设监理的力度便势在必行。
工程监理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全面实施、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经验及法规、并且已被实践证明其卓越实施效果的工程建设先进制度。为我国全面推广工程建设监理制, 使其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从而总结、归纳出现行的许多相关政策、法规, 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 尽管国家建设部及各省、市、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甚至各级人大, 业已出台了不少相对完善的建设法规及条例等, 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工程事故的不断发生。从近几年来各种媒介所报道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笔者所处地区的有关工程实例来看, 这不得不引起同业者的警觉和思考。本文作者根据多年来经历的工程实践, 结合实例, 对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加以分析, 以求获得些许有益的启示。
2项目前期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1993 年全国开始宏观调控之前, 在我国的各级开发区,由于缺少必要的市场规则约束, 加上当时过热的固定资产投资热潮形成的一种“只要越早投入, 就越会有丰厚的回报”的表面假象, 冲昏了一部分人的头脑, 使得相当一部分房地产投资处于失控状态, 出现了不少“边设计、边施工、边筹资”的三边工程。某些地区一些数千万、甚至数亿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出现了一无可靠、真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无完整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纸(当然不可能谈得上有完整的概、预算资料) ; 三无正规的招投标过程; 四无切实可行的财务计划; 五无符合资格的管理班子及承包商; 六无政府建设行政机关的完整审批手续的不正常现象, 存在着擅自开工建设的非正常工程。无庸讳言, 此类项目的投资效果肯定十有八九谈不上什么效益, 若能正常建设完毕、收回投资已是万幸了。如果仔细研究该类工程的各个方面, 就会发现, 由上述非正规操作而产生的损失是相当惊人的。沿海地区的众多“烂尾楼”, 不乏具备上述部分或全部特征者。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的最有效手段, 首推各级政府建设行政职能部门的严格执法。由于没有政府的法规引导, 各建设单位各行其是, 工程管理方式五花八门, 少有监理单位立足的余地。即使有少部分建设单位肯掏钱请监理单位出面管理, 但由于长期形成的观念限制, 致使监理单位所得的授权极为有限。监理方实际上很难扭转建设方不按正常建设程序办事、只图办事快捷、不受或想尽办法少受建设程序约束,使监理效果大打折扣。只有在政府建设监理法规的约束下,全社会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建设监理制。笔者认为, 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政府首先须从法规和制度上建立强制建设方聘请监理单位参与全过程管理的机制, 否则, 很难要求对工程建设缺乏详尽了解的建设方去按程序逐步开展工作,更谈不上应有的监理效果了。如果解决了监理方的全过程管理参与权, 并赋予相应的必要权限, 则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应该控制的主要目标, 就具备了可靠的保证。
3项目建设及竣工阶段分析
作为监理方, 在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 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地实现质量、进度及投资这三大控制目标。具体实施时, 监理效果的理想与否, 除了决定于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深浅、道德品质好坏, 以及监理单位业务管理程序合理与否、管理制度完善与否等监理方自身内因以外, 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创造的外部条件好坏亦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外因。其中, 最重要也是决定监理效果好坏最直接的外因之一, 是监理方从建设方所获得授权的具体内容中, 是否包括监理方为有效开展工作所必须具有的实际权力。如果建设方仍然抱定“工程是我投资, 管理大权理应由我独揽, 不容他人染指”、“工程监理方是我花钱请来的雇员, 就应该按我的要求去实施管理”的旧观念, 不赋予监理方必要的权限, 那最终的受害者仍然是建设方自己。原因很简单, 建设方投资在工程监理上的资金, 因为建设方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发挥应有的功效, 但监理方并不承担非自身原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只能尽其最大的努力, 尽可能地在其能控制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实现被监理工程的监理目标。此种情况下, 工程本身往往伴随着有形或无形的损失, 如工期拖后、投资过多等, 损失仍然是建设方。
4工程实例分析
某住宅楼工程, 原设计为7 层, 钢筋砼纯框架结构, 实心砖填充墙, 钢筋砼沉管灌注桩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2300 余平方米。经逐级审批通过的总投资为200 万元, 工程招标书认定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为三级国营企业, 经正常招投标后确定的定标价为196 万元。招标工期为6 个月。建设方无土建专业人员, 又不想聘请正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于是, 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协
议, 聘请该公司土建专业人员代为管理并支付少量管理费。尽管投标方在标底开标时了解到甲方标底与招标书部分条款相矛盾, 而且早已认为质量条款缺乏合理性, 但为了投到该工程, 在正式定标前甲方要求对有关内容表态时, 还是作了无异议的明确表态。定标后, 甲方因经验不足, 未要求有關人员在开标过程的文字纪录上签字确认(聘请人员对此问题亦有责任) , 为以后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埋下了伏笔。工程开工后, 因各种原因发生了多处重大更改,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聘请人员仅仅具有质量控制权, 至于其它工程事务则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自始至终未能承担起技术签证的职责, 加上甲、乙方各有自己的打算, 在聘请人员一再向甲、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声明利害关系后, 仍有很多应该在工程量发生变动时即行解决的现场签证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 该工程在结算阶段因招、投标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 使乙方有了不少扯皮的借口, 工程结算时间创下了超过一年的纪录。
在工程管理中, 在工程监理的管理权限方面,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理应有的效益, 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在下列诸方面应该具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 在工程项目报批结束、设计委托之前, 即应聘请社会监理单位参加项目管理。这有两方面的好处: 其一, 由于资格监理人员具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素质, 其在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积累了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 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他们参与设计阶段监理, 可有效减少设计方面可能存在的保守、脱离施工实际的情况发生, 并且促使设计单位加强自身设计质量管理, 减少错、漏, 从总体上提高出图质量; 其二, 投资方因为有机会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 使得工程项目立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某些不完善或欠考虑的地方, 在委托设计之前即得以调整或完善, 这实际上是为投资方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提供了一个较为有效的保证渠道。如果在此阶段以后才聘请监理方加入工程管理, 至少在上述两点上已无法弥补,如果加以更改, 经济上会有损失, 时间上也会拖得太久, 在讲究时间就是效益的今天, 很可能错失商机。
第二, 在工程管理中, 要改变既有观念, 尊重监理的专业意见, 在下列诸方面给监理方以必要的管理权限, 并且为监理方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1) 工程拨款的审批及否决权。从工程实践来看, 工程管理行为的主要执行者执行效果的好、坏, 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执行者对被执行者直接经济收益好、坏的影响程度强、弱上, 只有让执行者掌握了控制被执行者经济命脉的相当权力, 其对被执行者行为的影响力才会得以充分发挥。这一点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否则, 在工程监理上的投资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工程本身也会受到相当影响。当然, 让投资方完全放手此项权力、任监理方自由控制也不现实, 若在签定监理合同时由投资方和监理方共同拟定双方认可的工程拨款审批程序及否决条件专项条款, 在确保各自相对权力与义务的基础上, 该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
(2) 工程管理技术事务的决定权。很多监理从业人员都有一种共同的感受, 即感到监理从业人员的社会角色过于低微, 表现在监理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缺少必要的权威。很多本应由监理人员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可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由于投资方抱定固有的雇主观念, 很少真正听从监理人员的专业意见, 使监理人员成为摆设。监理人员缺少执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权威, 开展工作时或是缺少应有的积极性, 或是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长此以往, 监理的工作热情势必遭到严重打击, 其工作成效就很难得到充分的保证。
(3) 工程质量的否决权。在一般情况下, 此点不成问题。但在某些特殊场合, 如投资商为追求早日竣工、早日产生效益时,投资方与监理方对质量问题的看法就会产生分歧。相信监理方此时也会对质量否决权进行周密考虑, 权衡利弊, 慎重行使的。投资方若仅顾及眼前利益, 抱侥幸心理, 放松质量控制的话, 其损失会远大于早日竣工使用所产生的微薄效益的。
(4) 必要情况下的工程勒令停工权。此点与上条类似, 同样应予以重视。
(5) 为监理人员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从行为心理学角度而言, 人类的工作成效与其心理上对所处环境的认可程度成正比。在较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下, 监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其工作成效成倍提高, 自身潜力得到充分挖掘, 产生的效益是惊人的。工程监理制在我国的全面实施, 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情, 值得社会各界所有相关人士共同努力、通力协作。
5 结束语
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是提高我国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不可缺少的措施,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日益突出,市场调节作用逐渐增大,迫切需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目前,建设项目的决策,已由领导拍板向民主化、科学化转换,产生了评估、咨询办法;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已由国家为主向多元化、经营化为主转换,实行了定期收回、有偿使用制度;工程任务的分配主体,已由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向市场为主转换,实行了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工程项目的承建主体,已由分散的多层次的设计、施工单位为主,向智力密集
型的总承包单位为主转换。适应这种转换的形势,加强横向合同制约和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确立建设领域商品经济的良好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大建设监理的力度便势在必行。
工程监理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全面实施、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经验及法规、并且已被实践证明其卓越实施效果的工程建设先进制度。为我国全面推广工程建设监理制, 使其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从而总结、归纳出现行的许多相关政策、法规, 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 尽管国家建设部及各省、市、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甚至各级人大, 业已出台了不少相对完善的建设法规及条例等, 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工程事故的不断发生。从近几年来各种媒介所报道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笔者所处地区的有关工程实例来看, 这不得不引起同业者的警觉和思考。本文作者根据多年来经历的工程实践, 结合实例, 对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加以分析, 以求获得些许有益的启示。
2项目前期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1993 年全国开始宏观调控之前, 在我国的各级开发区,由于缺少必要的市场规则约束, 加上当时过热的固定资产投资热潮形成的一种“只要越早投入, 就越会有丰厚的回报”的表面假象, 冲昏了一部分人的头脑, 使得相当一部分房地产投资处于失控状态, 出现了不少“边设计、边施工、边筹资”的三边工程。某些地区一些数千万、甚至数亿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出现了一无可靠、真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无完整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纸(当然不可能谈得上有完整的概、预算资料) ; 三无正规的招投标过程; 四无切实可行的财务计划; 五无符合资格的管理班子及承包商; 六无政府建设行政机关的完整审批手续的不正常现象, 存在着擅自开工建设的非正常工程。无庸讳言, 此类项目的投资效果肯定十有八九谈不上什么效益, 若能正常建设完毕、收回投资已是万幸了。如果仔细研究该类工程的各个方面, 就会发现, 由上述非正规操作而产生的损失是相当惊人的。沿海地区的众多“烂尾楼”, 不乏具备上述部分或全部特征者。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的最有效手段, 首推各级政府建设行政职能部门的严格执法。由于没有政府的法规引导, 各建设单位各行其是, 工程管理方式五花八门, 少有监理单位立足的余地。即使有少部分建设单位肯掏钱请监理单位出面管理, 但由于长期形成的观念限制, 致使监理单位所得的授权极为有限。监理方实际上很难扭转建设方不按正常建设程序办事、只图办事快捷、不受或想尽办法少受建设程序约束,使监理效果大打折扣。只有在政府建设监理法规的约束下,全社会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建设监理制。笔者认为, 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政府首先须从法规和制度上建立强制建设方聘请监理单位参与全过程管理的机制, 否则, 很难要求对工程建设缺乏详尽了解的建设方去按程序逐步开展工作,更谈不上应有的监理效果了。如果解决了监理方的全过程管理参与权, 并赋予相应的必要权限, 则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应该控制的主要目标, 就具备了可靠的保证。
3项目建设及竣工阶段分析
作为监理方, 在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 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地实现质量、进度及投资这三大控制目标。具体实施时, 监理效果的理想与否, 除了决定于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深浅、道德品质好坏, 以及监理单位业务管理程序合理与否、管理制度完善与否等监理方自身内因以外, 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创造的外部条件好坏亦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外因。其中, 最重要也是决定监理效果好坏最直接的外因之一, 是监理方从建设方所获得授权的具体内容中, 是否包括监理方为有效开展工作所必须具有的实际权力。如果建设方仍然抱定“工程是我投资, 管理大权理应由我独揽, 不容他人染指”、“工程监理方是我花钱请来的雇员, 就应该按我的要求去实施管理”的旧观念, 不赋予监理方必要的权限, 那最终的受害者仍然是建设方自己。原因很简单, 建设方投资在工程监理上的资金, 因为建设方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发挥应有的功效, 但监理方并不承担非自身原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只能尽其最大的努力, 尽可能地在其能控制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实现被监理工程的监理目标。此种情况下, 工程本身往往伴随着有形或无形的损失, 如工期拖后、投资过多等, 损失仍然是建设方。
4工程实例分析
某住宅楼工程, 原设计为7 层, 钢筋砼纯框架结构, 实心砖填充墙, 钢筋砼沉管灌注桩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2300 余平方米。经逐级审批通过的总投资为200 万元, 工程招标书认定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为三级国营企业, 经正常招投标后确定的定标价为196 万元。招标工期为6 个月。建设方无土建专业人员, 又不想聘请正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于是, 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协
议, 聘请该公司土建专业人员代为管理并支付少量管理费。尽管投标方在标底开标时了解到甲方标底与招标书部分条款相矛盾, 而且早已认为质量条款缺乏合理性, 但为了投到该工程, 在正式定标前甲方要求对有关内容表态时, 还是作了无异议的明确表态。定标后, 甲方因经验不足, 未要求有關人员在开标过程的文字纪录上签字确认(聘请人员对此问题亦有责任) , 为以后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埋下了伏笔。工程开工后, 因各种原因发生了多处重大更改,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聘请人员仅仅具有质量控制权, 至于其它工程事务则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自始至终未能承担起技术签证的职责, 加上甲、乙方各有自己的打算, 在聘请人员一再向甲、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声明利害关系后, 仍有很多应该在工程量发生变动时即行解决的现场签证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 该工程在结算阶段因招、投标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 使乙方有了不少扯皮的借口, 工程结算时间创下了超过一年的纪录。
在工程管理中, 在工程监理的管理权限方面,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理应有的效益, 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在下列诸方面应该具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 在工程项目报批结束、设计委托之前, 即应聘请社会监理单位参加项目管理。这有两方面的好处: 其一, 由于资格监理人员具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素质, 其在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积累了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 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他们参与设计阶段监理, 可有效减少设计方面可能存在的保守、脱离施工实际的情况发生, 并且促使设计单位加强自身设计质量管理, 减少错、漏, 从总体上提高出图质量; 其二, 投资方因为有机会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 使得工程项目立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某些不完善或欠考虑的地方, 在委托设计之前即得以调整或完善, 这实际上是为投资方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提供了一个较为有效的保证渠道。如果在此阶段以后才聘请监理方加入工程管理, 至少在上述两点上已无法弥补,如果加以更改, 经济上会有损失, 时间上也会拖得太久, 在讲究时间就是效益的今天, 很可能错失商机。
第二, 在工程管理中, 要改变既有观念, 尊重监理的专业意见, 在下列诸方面给监理方以必要的管理权限, 并且为监理方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1) 工程拨款的审批及否决权。从工程实践来看, 工程管理行为的主要执行者执行效果的好、坏, 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执行者对被执行者直接经济收益好、坏的影响程度强、弱上, 只有让执行者掌握了控制被执行者经济命脉的相当权力, 其对被执行者行为的影响力才会得以充分发挥。这一点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否则, 在工程监理上的投资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工程本身也会受到相当影响。当然, 让投资方完全放手此项权力、任监理方自由控制也不现实, 若在签定监理合同时由投资方和监理方共同拟定双方认可的工程拨款审批程序及否决条件专项条款, 在确保各自相对权力与义务的基础上, 该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
(2) 工程管理技术事务的决定权。很多监理从业人员都有一种共同的感受, 即感到监理从业人员的社会角色过于低微, 表现在监理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缺少必要的权威。很多本应由监理人员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可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由于投资方抱定固有的雇主观念, 很少真正听从监理人员的专业意见, 使监理人员成为摆设。监理人员缺少执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权威, 开展工作时或是缺少应有的积极性, 或是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长此以往, 监理的工作热情势必遭到严重打击, 其工作成效就很难得到充分的保证。
(3) 工程质量的否决权。在一般情况下, 此点不成问题。但在某些特殊场合, 如投资商为追求早日竣工、早日产生效益时,投资方与监理方对质量问题的看法就会产生分歧。相信监理方此时也会对质量否决权进行周密考虑, 权衡利弊, 慎重行使的。投资方若仅顾及眼前利益, 抱侥幸心理, 放松质量控制的话, 其损失会远大于早日竣工使用所产生的微薄效益的。
(4) 必要情况下的工程勒令停工权。此点与上条类似, 同样应予以重视。
(5) 为监理人员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从行为心理学角度而言, 人类的工作成效与其心理上对所处环境的认可程度成正比。在较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下, 监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其工作成效成倍提高, 自身潜力得到充分挖掘, 产生的效益是惊人的。工程监理制在我国的全面实施, 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情, 值得社会各界所有相关人士共同努力、通力协作。
5 结束语
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