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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规制可以被视为产业规制的应有之义,但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高度依赖于产业规制机构,难以超越垄断格局下的既得部门利益,以致成为实施反垄断法的羁绊。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最大阻力不是源自市场主体,而是与垄断有紧密利益纠葛的产业规制机构。反垄断法要想获得真正的尊重与执行,就必须对执法权进行集权化与分权化改革,建立超越产业规制格局的反垄断执法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