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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贿赂犯罪的惩治过程中,通过与行贿人进行辩诉交易,以不起诉、减少起诉罪名或是刑期交易等为代价来换取行贿人有罪供速,或作为指控受贿人犯罪行为的污点证人以达到惩治贿赂犯罪的目的;这种做法对于我国打击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这种借鉴应建立在中圆国情之上。在肯定辩诉交易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制度上应对辩诉交易的范围、参与主体、司法审查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