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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为着力点,重点阐述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产生的理论和制度基础以及客观必然性,对近年来吉林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实践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发现目前开展此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吉林省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8-0105-04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14年审计工作会议中透露,2015年全国审计机关将全面推行党政官员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同时对同一地区同一部门(单位)的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相同任职期间内所做的经济责任审计[1]。在我国,地方各级领导工作都是由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共同协作,两位管理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因此,适宜实行“一审二人”的同步审计策略。同步审计在关注“经济”和“责任”的同时主要强调的是“同步”,也就是同时对党、政两位主要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分别审计,在明确界定党委和政府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实现客观的审计评价,从而形成更为准确、公正的审计结论。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理论基础
在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机构和最高行政机构中央(政府)共同掌管着国家政治经济权力。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掌握的管理国家经济工作的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而中央人民政府实施对全国经济工作的管理也必须通过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权得以实现。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授权、分权机制,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了管理全国经济活动的权力,同时相应地也承担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全国受托经济责任,从而建立起中央政府和国家之间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央政府又通过分权形式授予了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管理各行业、各地方经济工作的权力,各政府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地承担了行业和地方经济管理的受托经济责任,从而建立了中央政府部门、省级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建立起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与本级政府、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党政领导干部是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者,代表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行使相应的权力,共同成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代理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运用公共经济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共同承担相应的受托经济责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共同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实施同步审计监督,是党政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制度基础
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安排,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均是国家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代理人,需要为其履行经济责任的后果承担责任和义务。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往往密切相关。虽然党委的工作侧重于决策,包括制定中长期地区经济发展规划、重大经济项目决策、人事决策,类似于“董事会”;政府的主要工作是贯彻党委决策,认真执行,类似于“总经理”。但是许多工作决策后,党委往往直接组织执行,党委工作行政化的情况较为常见。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一把手”也同时兼任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等职务,各级地方政府党政组织一体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种地方党政权力的交织和重叠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党政职能分工的原则和实践为我国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提供了制度基础,审计机关对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实施同步审计,能够更为全面和综合地评价二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挥更好的审计效果。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同步审计不仅在经济领域监督了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符合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形势,同时也有助于在政治领域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符合我国国情。
(一)同步审计是建立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的需要
从党委和政府的职能和运行机制来看,各级党委始终处于领导核心地位,重大经济决策通常都是由党委领导作出,政府领导虽然也处于决策层,但往往难以参与其中,只是充当着执行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而在以往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大多数审计机关常常更加注重对政府领导的审计,政府领导成为了完全责任人,忽视了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的划分,造成政府承担了一些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够全面、客观和公平,由此也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两办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分别明确了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2]。同步审计建立了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并在审计过程中对二人权力运行的各环节进行综合评判,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能够分清各自承担的责任,全面客观地进行审计评价。建立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有利于领导干部认清自己的“权”“责”范围,做到不滥用职权,不推卸责任,同时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协作配合及履职尽责意识,明确工作重点,实现地方发展目标。
(二)同步审计是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2014年,“反腐”无疑成为年度热词,近年来,党中央反腐决心之坚、反腐效率之高令人瞩目,问责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反腐风暴深刻改变了党风政风。在百姓拍手称快的同时,如何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成为让人民放心满意的好官,需要审计机关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各项内容。同步审计有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能够更加全面和彻底地发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经济责任评价,并与纪检监察部门携手共进,实现法制反腐、制度反腐,做到预防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施同步审计并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有助于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合理运用审计结果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有助于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实现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并建立轮审制度有助于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 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吉林省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8-0105-04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14年审计工作会议中透露,2015年全国审计机关将全面推行党政官员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同时对同一地区同一部门(单位)的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相同任职期间内所做的经济责任审计[1]。在我国,地方各级领导工作都是由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共同协作,两位管理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因此,适宜实行“一审二人”的同步审计策略。同步审计在关注“经济”和“责任”的同时主要强调的是“同步”,也就是同时对党、政两位主要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分别审计,在明确界定党委和政府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实现客观的审计评价,从而形成更为准确、公正的审计结论。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理论基础
在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机构和最高行政机构中央(政府)共同掌管着国家政治经济权力。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掌握的管理国家经济工作的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而中央人民政府实施对全国经济工作的管理也必须通过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权得以实现。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授权、分权机制,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了管理全国经济活动的权力,同时相应地也承担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全国受托经济责任,从而建立起中央政府和国家之间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央政府又通过分权形式授予了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管理各行业、各地方经济工作的权力,各政府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地承担了行业和地方经济管理的受托经济责任,从而建立了中央政府部门、省级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建立起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与本级政府、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党政领导干部是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者,代表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行使相应的权力,共同成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代理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运用公共经济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共同承担相应的受托经济责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共同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实施同步审计监督,是党政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制度基础
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安排,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均是国家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代理人,需要为其履行经济责任的后果承担责任和义务。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往往密切相关。虽然党委的工作侧重于决策,包括制定中长期地区经济发展规划、重大经济项目决策、人事决策,类似于“董事会”;政府的主要工作是贯彻党委决策,认真执行,类似于“总经理”。但是许多工作决策后,党委往往直接组织执行,党委工作行政化的情况较为常见。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一把手”也同时兼任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等职务,各级地方政府党政组织一体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种地方党政权力的交织和重叠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党政职能分工的原则和实践为我国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提供了制度基础,审计机关对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实施同步审计,能够更为全面和综合地评价二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挥更好的审计效果。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同步审计不仅在经济领域监督了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符合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形势,同时也有助于在政治领域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符合我国国情。
(一)同步审计是建立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的需要
从党委和政府的职能和运行机制来看,各级党委始终处于领导核心地位,重大经济决策通常都是由党委领导作出,政府领导虽然也处于决策层,但往往难以参与其中,只是充当着执行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而在以往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大多数审计机关常常更加注重对政府领导的审计,政府领导成为了完全责任人,忽视了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的划分,造成政府承担了一些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够全面、客观和公平,由此也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两办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分别明确了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2]。同步审计建立了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并在审计过程中对二人权力运行的各环节进行综合评判,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能够分清各自承担的责任,全面客观地进行审计评价。建立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有利于领导干部认清自己的“权”“责”范围,做到不滥用职权,不推卸责任,同时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协作配合及履职尽责意识,明确工作重点,实现地方发展目标。
(二)同步审计是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2014年,“反腐”无疑成为年度热词,近年来,党中央反腐决心之坚、反腐效率之高令人瞩目,问责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反腐风暴深刻改变了党风政风。在百姓拍手称快的同时,如何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成为让人民放心满意的好官,需要审计机关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各项内容。同步审计有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能够更加全面和彻底地发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经济责任评价,并与纪检监察部门携手共进,实现法制反腐、制度反腐,做到预防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施同步审计并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有助于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合理运用审计结果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有助于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实现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并建立轮审制度有助于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