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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部对现代法律进行理性重构,是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核心方法,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是在这一重构过程中逐步展开的。既然是重构而非推翻重来,就必须继承法哲学研究传统中那些已经存在的关键概念,"权利"则是这些关键概念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从对权利(从而权利体系)的交往性重构入手,哈贝马斯一方面要为权利本身在后形而上学语境中找到合法性根基,另一方面则是要通过对权利合法性根基的论证来证成商谈原则在现代法律之中的可能性与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