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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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每年都有数万人通过这种司法救助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我国法律援助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以我国法律援助在立法、司法实践和监督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不足为基础,认为应加强立法使法律援助工作更规范、更有效力;强化监督机制,也要使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参与进来。同时,一方面要壮大法律援助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援助信息网络咨询工作,设立针对工作人员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政府法律援助;民间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监督机制;社会认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194-04
  一、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呈现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它的含义不仅体现在对于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无法保障自身利益的公民的救助,而且还体现在无偿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它不仅以服务社会弱势群体为己任,使一些在经济上有困难的且想通过诉讼来给自己讨个公道的人有路可寻,而且也在改善民生上有了诸多贡献。
  (一)法律援助机构由政府设立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的规定将法律援助归于政府的职责,政府在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是重中之重,要将法律中的内容落到实处,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救助。政府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也是将自己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运作。政府法律援助在我国整个法律援助框架中是重中之重,并且由县级以上政府在不同的地域内按等级将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划分与整合。
  从《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部门法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来看,政府的主要职责为,对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使他们能通过这种无偿服务来维护自身权益。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发展方向,使法律援助机构井然有序的运行,并且对于法律援助制定完备的服务体系。对于受帮助的公民,明确提供服务的范围,更可能广泛地为公民提供帮助,让他们感受到法治的阳光。
  (二)民间法律援助作为补充
  民间法律援助是社会私人或团体组织自发形成的,他们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目的是公益性的,免费为经济困难或者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特殊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民间法律援助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在政府法律援助涉猎不到的方面进行覆盖,并且在实践中,促进了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整合。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时间很早,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于1995年就建立了“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年”,华东政法大学于2005年建立了“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等。这只是两个极其普通的例子,像这样的机构还有很多,而民间法律援助的队伍正在不断壮大,这也是我国整个法律援助队伍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法律援助只针对特定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来看,我国法律援助所针对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体现为它只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殊群体和特定情况下的当事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在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扩充,从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限制没有以前苛刻了,只要被告因经济苦难或某种程度上的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法律援助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利,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更多地体现在国家赔偿的案件和当事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
  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提供律师咨询代理案件等法律援助的方式对于案件被告人和特殊群体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在刑事案件领域中,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有经济困难的或者是盲、聋、哑的被告人或者未成年,就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且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事和行政案件领域中,法律援助涉猎的是几种特殊情况下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当然对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人且经济上还算宽裕的人,可以进行相关问题的咨询。法律援助针对这些特殊群体,这是一种便民的表现,说到底只有将群众的切身利益落到实处,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我国法律援助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区别
  早在15世纪时,苏格兰就颁布了一条法规,使得法律援助的雏形初现,在之后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在西方国家得到很好的完善与发展。而我国从1994年提出并实施,2003年才有相应的条例,发展时间远远不及其他国家,但也有显著的成效。虽然起步晚且经验不丰富,但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照应,也有可圈可点之处。
  法律援助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制度,在发达国家中主要是以人格为基础的,只要符合规定即可享有这项权利,在我们国家,法律援助还暂且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于公民来说,还没有颁布“法律援助”这项专门的权利来直接享有,只能是一部分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情境下才可以享有法律援助。因此,我国还需根据立法的深入和国情的变化对于法律援助做出改变。
  无偿法律援助服务使公民的权利得到维护,但是在法律援助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后,也是需要花销的,经费上来说,国外或者国内都是政府支付费用,只是在筹集款项上我国的筹集方式没有国外的方式多,比如国外就可以通过某个基金会的捐款来扩充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等。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是专款专用,无论从法律援助经费占总财政收入的比例,还是从人均法律援助比例来看,都少得可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
  三、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以哈尔滨市法律援助建设存在的问题为例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比国务院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时间上要早,但是自1999年这部条例出台后,就再也没有修改过,总是说法律的颁布在一段时间后有其滞后性,哈尔滨法律援助条例更是有些滞后了,没有从现阶段出现的实际问题中出发,对条例进行补充和修改从而解决实际问题。从《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来看,条例中对法律援助的对象做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对于本市区内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进行救助。   宣传的对象不够全面,群众知晓率不高。就以哈尔滨市周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为例,虽然法律援助机构每年都进行广泛的宣传,但宣传活动主要集中在乡镇集镇,使得一些足不出户的老百姓并没有及时了解到法律援助基本的知识,甚至对于基本的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就更不用说法律援助的内容了,这样的维权意识正是由于宣传的倾向性没有照顾到该照顾的特定主体,使得法律援助付诸实践时成效并不高。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在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机构是设立在司法局下的,有道外区法律援助中心、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等15个法律援助中心。据统计,哈尔滨市从1997年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至2015年,总共受理了35 100余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与条件的案件,并且接待的无偿咨询人数有数万人。看到这些显赫的成绩,可以说,进行法律援助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工作,但是就它本身的单位性质来看,它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要面对的是十分庞大的案件受理,不仅人员上可能跟不上,经费的来源远不能弥补。法律援助的经费还要根据政府每年的财政款项来进行调整,这便会使每年的经费受影响,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说经费不足,会使得工作人员有所懈怠,办理案件的律师不认真办案。
  (二)我国法律援助突显的几点不足
  立法层次低。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健全且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至少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出台,或者说在一国宪法中有所体现,但我国宪法里没有关于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立法的层次太低,立法不够完善,法律援助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也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援助没有得到解决。
  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运作的不足。从机构内部来看,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制和运行经费上。对于法律援助内部运作来说,在部分地区还有乱收费的现象,这使得法律援助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可能会受到损伤,而且此类事件对于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声誉来说会很不利的。因此可以看出,造成以上情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监督机制和专业的监督手段,当上述的情况愈演愈烈时,会影响当事人所处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利于己的后果的担心,同时也产生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不信任。经费保障存在不足,法律援助是政法的职责,自然经费的多少是与政府的经济状况有关联的,再加之一些地区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不重视,使得经费就更少了。在我国,律师是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如若经费少,那么对于律师的补偿就更少了,这也是会对他们积极办案有直接影响的。
  社会认知存在着片面现象。法律援助在一些区域能有利开展是与宣传力度的大小有着直接关系的。更何况对于一些偏远的地区,还有农村地区,宣传不到位,农民根本不知道什么样的条件才符合法律援助,以及如何去申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法律援助在我国没有受到重视,一些社会公益组织因相关证件的缺失就不能担任法律援助的工作,这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也进一步使得需要得到帮助的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的方式仅限于政府下的法律援助机构,局限了群众的办案选择。
  四、针对我国法律援助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立法要深入
  提高立法层次,有针对性的一部法律来规定法律援助的有关问题是关键。全国上下应当将法律援助重视起来,出台更高层次的立法,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相应的条例,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化,并在实践中更有效力,从而反过来也能促使我国法律得到发展与完善。
  (二)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运作效率
  对于一个机构来说监督机制的建立和保障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使各个部门有效地完成工作,还可以杜绝机构内部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对于法律援助来说,监督机制的完善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法律援助的案件众多,但始终没有一个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估。标准的不确立,会导致对于相同的案件,法律援助的机构处理的结果可能不同,这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对案件质量设定相关标准,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并定期对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服务情况进行评审和监督。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能力要提高要求,并形成工作人员惩戒办法,对他们的工作进行严格管理。这样的要求,会减少工作人员的违纪现象,提高工作服务质量。同时,社会中广大群众的监督也十分重要,法律援助机构可建立诉讼、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在受到群众的监督下,会有效减少违规办案行为的发生,提高案件的质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合理化。
  经费支持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是很重要的,对于经费不足的事实,只有通过多渠道获得经费的支持,提高补偿,才能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更有积极性。法律援助队伍的壮大也应落到实处,毕竟一个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如若人员不足便很难支撑所有需要办理的案件。那么,这对于当事人想要迫切得到法律帮助,工作人员想要尽量解决当事人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此,经费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社会认知的覆盖率
  要让基层人民群众知晓并能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深入农村、各个社区及企业,加强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对于民间法律援助工作者来说,更应该受到鼓舞,既然是本着服务大众的爱心活动,也应当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来,呼吁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使大众能对法律援助有个基础性的了解。
  (四)我国法律援助创新制度的推进
  最大限度地确保弱势群体的公平正义,遵守法律程序,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若要想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就要通过创新的方式。如今面对新的形势,法律援助的开展应当与时俱进,有所创新。
  首先,根据这种司法救助的对象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我国应当扩大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让民间法律援助也参与进来,使法律援助工作能高效运作,和谐发展。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特殊群体的法律问题,对于一个受案范围广,政府法律援助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同时兼顾不好案件质量,在全心全意办好案件的同时降低了工作效率。解决这一对矛盾的最好方法是扩大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机构范围,让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也能更广泛地参与进来。比如政府可允许工会、有能力的高校及其他有法律援助意愿的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这样使他们投身于法律服务工作中,很好地解决了这对矛盾,也为和谐社会的建设献上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尤其对于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诊所,有雄厚法律知识功底的教师带领有相关法律知识储备的学生进行法律援助工作,这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学生实践课程,而且将课堂获取的知识运用于现实案件中,无偿帮助了弱势群体,弘扬正义。某种程度上,民间法律援助对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进行了补充,那么政府应当面向社会组织设立较为宽松的政策,让他们尽可能地参与进来。对于民间法律援助相关证件证明的问题应当放宽,这样才能使更多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其中,他们也才有信心参与其中,为老百姓办实事。   其次,各个地区应当建立健全功能全面、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咨询工作网络。有必要时可以创建相应APP应用软件的服务功能,在微信等网络公共平台中推送订阅号,让更多的人关注法律援助在本辖区的最新动态,以及对于不懂的问题进行线上咨询。当然,对于法律援助热线12348的提供,各个地区应当有专职人员接听解答,使群众通过最便利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
  最后,要建立服务型政府,应当对政府工作人员设立一个评价体系,法律援助机构也不例外,接受服务的群众可以对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律师进行满意度评价。这样不仅可以杜绝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行为懒散、态度恶劣的情况,而且可以提高服务质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朝着科学高效的方向发展。
  五、总结
  从法律援助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年来看,法律援助工作经历了风风雨雨,取得许多可喜可贺的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想要解决变化中的困境,就要牢牢抓住与时俱进的思想,主动出击解决问题,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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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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