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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被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以“流入法”定义收入要素。应税收入是指税法中规定的作为征税对象或其组成部分的经济利益的金额。在税法中未针对增值税应税收入给出一个一般性定义,通常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总的方面看税法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收入。本文将对两者之间的具体内容和差异进行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