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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内法上关于条约名称的表述多种多样,其中,国际条约、协定、条约都是常用的称谓。但是我国国内法上条约名称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如条约名称的运用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有些法律法规中“条约”的具体含义不清楚;我国国内法上“条约”名称的运用既不能与国际法上的“条约”名称相对应,也不能与我国缔约实践中的“条约”名称相对应等等。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条约名称与条约内涵发生了冲突,存在着对立和矛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该以条约名称与务约内涵的和谐一致为出发点,规范国内法上条约名称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