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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或者措施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列具体行政行为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类。这也是本项规定的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搜查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作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之中,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复议。此外,还有行政强制执行。依照我国现有的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也有少数行政机关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如公安、海关、税务等行政机关。对于法院依照司法程序采取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三)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法律对取得这些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也应当是相同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变更、中止、撤销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或资格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四)行政确权行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证书,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五)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对所经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选购权、财务管理权、劳动管理权、产品销售权、工资津贴管理权、经营方式选择权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干预企业的经营,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六)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它是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其他承包者之间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对农业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干预,擅自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因此,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纳入复议范围。
(七)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我国,权利义务都是依法确定的,对于法定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但是,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否则就是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人们称之为“三乱”。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制止“三乱”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是指违法要求承担“三乱”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劳务负担。
(八)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大量的行政许可,涉及到经济、文化、环境、卫生、资源以及公民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许可的形式包括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准许证、特许证、登记证等证书形式,还包括审批、核准。注册等非证书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所以行政许可工作还不规范,存在一些问题,行政许可的形式较多,本项规定只列举了行政许可的一些基本形式,对没有列举的其他行政许可形式,公民也可以申请复议。
(九)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十)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无论是抚恤金、社会保障金,还是最低生活保障费,都是公民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十项规定具体列举了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必全面,还可能出现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项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前十项列举不全面可能带来的遗漏,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表明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或者措施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列具体行政行为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类。这也是本项规定的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搜查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作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之中,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复议。此外,还有行政强制执行。依照我国现有的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也有少数行政机关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如公安、海关、税务等行政机关。对于法院依照司法程序采取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三)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法律对取得这些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也应当是相同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变更、中止、撤销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或资格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四)行政确权行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证书,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五)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对所经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选购权、财务管理权、劳动管理权、产品销售权、工资津贴管理权、经营方式选择权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干预企业的经营,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六)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它是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其他承包者之间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对农业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干预,擅自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因此,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纳入复议范围。
(七)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我国,权利义务都是依法确定的,对于法定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但是,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否则就是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人们称之为“三乱”。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制止“三乱”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是指违法要求承担“三乱”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劳务负担。
(八)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大量的行政许可,涉及到经济、文化、环境、卫生、资源以及公民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许可的形式包括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准许证、特许证、登记证等证书形式,还包括审批、核准。注册等非证书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所以行政许可工作还不规范,存在一些问题,行政许可的形式较多,本项规定只列举了行政许可的一些基本形式,对没有列举的其他行政许可形式,公民也可以申请复议。
(九)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十)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无论是抚恤金、社会保障金,还是最低生活保障费,都是公民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十项规定具体列举了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必全面,还可能出现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项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前十项列举不全面可能带来的遗漏,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表明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