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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第4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人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