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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解读刑法条文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开始,以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前提问题为中心,讨论交通肇事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从违反行政法规的范围及行政违法方式界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前提。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和作用为中心,论证认定交通肇事罪刑事违法与确定行政违法间的关系;以逃逸为例指出两种违法认定间的竞合,并就如何规范两种责任,以及如何处理这两种责任的竞合做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