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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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删除了草案中授予监管部门一般条款执法权的内容,原因是有意见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是,监管部门对竞争行为是否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认定与法院对其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是相互独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监管法属性越发突出.一般条款监管执法能够促进民事诉讼更好地实现保护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立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监管执法裁量权的必要约束.一般条款执法权应秉持谦抑,备而少用,但不宜用而不备.我国未来应在重新修订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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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删除了草案中授予监管部门一般条款执法权的内容,原因是有意见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是,监管部门对竞争行为是否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认定与法院对其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是相互独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监管法属性越发突出.一般条款监管执法能够促进民事诉讼更好地实现保护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立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监管执法裁量权的必要约束.一般条款执法权应秉持谦抑,备而少用,但不宜用而不备.我国未来应在重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追加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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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综合既有研究可知,社会治理共同体指多元主体在既有组织网络的基础上,以实现社会治理目标而形成的一种再组织化网络结构.基于浙江省舟山市“东海渔嫂”案例的研究表明:党委组织网络、政府部门网络、群团组织网络和社会组织网络,在社区内部、跨越社区和基层社会三个不同层次中实现了网络的再组织.具体而言,多重网络以人民福祉为最大公约数,确立了合作共识;继而打破主体间的界限,建立起组织网络的关联;并在合作行动中嵌入,实现功能的相互依存.再组织化超越了单一网络功能而迈向整体性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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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债券承销商存在重大过错,但未明确界定承销商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类型,也未明确中介机构间的内部责任分担.在承销商非故意的情形下,判决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并以债券本息作为损失基数,值得商榷.宜结合行业尽调指引及个案情形对承销商过错予以审慎认定,并视其过错情形承担全部或比例连带责任,中介机构间宜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内部责任分担,应当以虚假陈述信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程度来划定承销商责任范围.
新《证券法》明确了妨碍证券执法行为的性质和行政责任,其可追责性源于证券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职权强制性,包括所妨碍的执法主体、执法活动的属性以及妨碍行为的方式等构成要件.认定中应当把握妨碍执法行为与规避调查行为、一般抗拒心理的区别,与隐瞒、篡改相关文件资料的联系和区别,明确单位实施该行为的认定要点,辨析执法程序瑕疵对认定的影响.同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厘清违法行为责任及与并处治安管理处罚的关系.
基于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路径的间接强制性以及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意图,是理解与适用《证券法》第91条现金分红规则的逻辑起点.应当从私法与公法两个层面发掘相关制度的作用空间.在私法层面,应借助于软法机制与惯例机制去关注现金分红章程条款设计、股东承诺等指引规则的完善问题;在公法层面,应关注如何将现金分红监管理念融入信息披露与公司内部决策机制等其他监管措施,同时考量如何将现金分红监管与行政许可监管脱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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