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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过数百年的积淀,许多发达国家名牌大学都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现代大学制度,已经经历了大学制度化的成熟阶段。德、英、美三国的大学制度已广泛地为学术界认可为差异典型,对这三个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的把握现代大学制度的共性。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学术自由;大学自治
一、西方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德国
1.大学与政府关系密切
德国大学从中世纪大学发展起来时就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多数大学是由政府创办的,政府提供大学的办学经费,最初设立的布拉格大学、海德堡大学和维也纳大学的办学经费都是由当时的城市政权提供的。政府对大学的直接控制是德国大学制度的重要特点,但在大学内部,教师却拥有较大的学术自主权,这使大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的直接干预。
2.大学教师拥有较高学术自主权
德国大学的教授学者直接归于政府管理,不受大学管理;教授的研究经费直接从政府那里领取,不需经过学校;多數教授拥有自己的研究所,研究所内的资金和设备完全由教授自己掌控。因此,德国高等学校的科研成果产出率很高,德国一所财力不足的三流大学一年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比财力充足的英国一流大学在十年中取得成果还要多。[1]
3.大学内部管理组织权利微弱
德国大学内部组织结构由三级构成:最基层为讲座,其次为学部,最高一级为大学评议会,基于大学教授享有高度自主权的传统,其内部管理明显呈现出倒置式特点,越往上,权利和责任越小。[2]学术事务由教授主管,大学的重要事务又由政府主管,大学评议会实际上没有多少工作可以做,实质上是一个教授利益的协调机构。
(二)英国
1.政府对大学实行非直接干预政策
英国的大学主要不是由政府举办,更多的是一种民间机构,这一特点使大学始终保持着较大的自治权。政府对大学的影响主要是财政拨款,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中介机构——大学拨款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决定拨款对象和拨款数额,这体现了政府不介入大学管理的明确态度。
2.大学拥有高度自治权,建立了完善的大学自治体系
在英国大学真正起领导作用的是副校长,副校长由大学自己选举产生,而正校长是由政府任命的,只是一种荣誉称号,并没有实际的管理权。英国大学对政府拨款拥有自由使用权,大学的日常管理活动由大学自己决定,像招生数量及办法,教师聘任,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标准和组织机构等的决定权均在学校方面,政府无权干涉。
(三)美国
1.更为完备的大学自治权
美国大学可以自行决定课程计划、授课内容和教师的聘任等,无需通过政府审批。美国大学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以及教学内容等方面完全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划与模式。学生还有自主自由选择专业、课程及教师的权利,教师也可以自主地制定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学校对教师的教学通常采取弹性而松散的管理。
2.通过董事会制度实行大学民主管理
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是美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特色,成为美国大学民主管理的核心代表和集中体现。美国大学制度之所以能够享誉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的大学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不仅充分调动了美国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为高等教育发展筹措了充足资金,同时还开创了校外人员管理高等学校的先例。
3.依法治教
美国是西方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法律至上是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最高原则,也是美国大学制度的灵魂所在。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赋权的形式规定大学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将高等教育置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还在法律的开篇就明确了高等教育立法的目的和地位,为有法可依提供了保障,切实保证了高等教育法制化发展的运行轨迹。
二、西方国家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一)重视高等教育立法和宏观调研
各国均有重视高等教育立法的传统,注重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大学权利,在法律赋权的过程中,三国的共同特点是:①明确规定政府与大学等权力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各方的权力内容具体化、明晰化;②尽可能的将大学发展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③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重视法律的作用,或是通过高等教育法律的制定开启高等教育改革的进程,或是将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法律化,及时巩固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
(二)依法正确处理政府权利和高等学校自主之间的关系
从上述三国的改革趋势来看,对于政府、社会和大学在大学管理与发展中的权力分配,各国都基于法律手段来确立。政府都是在运用立法等手段试图寻找一种政府、高等学校、社会三者和谐发展的大学制度模式,实现大学自治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
(三)依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大学的适应性
大学自治是英美国家的传统,它们的大学在产生之初就十分重视给予大学办学自主权,政府和社会较少干预其管理活动,而德国大学具有集权化管理倾向,这些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并积极进行高等教育改革,主要的是以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形式逐渐赋予大学自主管理的权力,承认大学的独立法人地位,政府权力逐渐退出校园。
(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保证大学自主权
在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过程中,三国都将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中介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大学与政府的矛盾、促使大学自治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1919年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被认为是中介组织的典型代表。
(五)加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大学的民主管理化程度
民主管理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国在高等教育改革中积极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多元化和决策机制科学化,并将管理重心下移,各国在改革中有意识的将管理权力向院一级或系一级下放,以利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协调,捍卫大学的理想。
研究国外大学制度的最终目标是为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供参考系,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别国的现实做法,而是要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道路。
参考文献:
[1]贺国庆.德国和美国大学发达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196
[2]张俊宗.现代大学——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时代回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44
作者简介:姓名:王晶,出生年月:1987.06,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山东省潍坊市,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学术自由;大学自治
一、西方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德国
1.大学与政府关系密切
德国大学从中世纪大学发展起来时就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多数大学是由政府创办的,政府提供大学的办学经费,最初设立的布拉格大学、海德堡大学和维也纳大学的办学经费都是由当时的城市政权提供的。政府对大学的直接控制是德国大学制度的重要特点,但在大学内部,教师却拥有较大的学术自主权,这使大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的直接干预。
2.大学教师拥有较高学术自主权
德国大学的教授学者直接归于政府管理,不受大学管理;教授的研究经费直接从政府那里领取,不需经过学校;多數教授拥有自己的研究所,研究所内的资金和设备完全由教授自己掌控。因此,德国高等学校的科研成果产出率很高,德国一所财力不足的三流大学一年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比财力充足的英国一流大学在十年中取得成果还要多。[1]
3.大学内部管理组织权利微弱
德国大学内部组织结构由三级构成:最基层为讲座,其次为学部,最高一级为大学评议会,基于大学教授享有高度自主权的传统,其内部管理明显呈现出倒置式特点,越往上,权利和责任越小。[2]学术事务由教授主管,大学的重要事务又由政府主管,大学评议会实际上没有多少工作可以做,实质上是一个教授利益的协调机构。
(二)英国
1.政府对大学实行非直接干预政策
英国的大学主要不是由政府举办,更多的是一种民间机构,这一特点使大学始终保持着较大的自治权。政府对大学的影响主要是财政拨款,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中介机构——大学拨款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决定拨款对象和拨款数额,这体现了政府不介入大学管理的明确态度。
2.大学拥有高度自治权,建立了完善的大学自治体系
在英国大学真正起领导作用的是副校长,副校长由大学自己选举产生,而正校长是由政府任命的,只是一种荣誉称号,并没有实际的管理权。英国大学对政府拨款拥有自由使用权,大学的日常管理活动由大学自己决定,像招生数量及办法,教师聘任,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标准和组织机构等的决定权均在学校方面,政府无权干涉。
(三)美国
1.更为完备的大学自治权
美国大学可以自行决定课程计划、授课内容和教师的聘任等,无需通过政府审批。美国大学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以及教学内容等方面完全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划与模式。学生还有自主自由选择专业、课程及教师的权利,教师也可以自主地制定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学校对教师的教学通常采取弹性而松散的管理。
2.通过董事会制度实行大学民主管理
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是美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特色,成为美国大学民主管理的核心代表和集中体现。美国大学制度之所以能够享誉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的大学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不仅充分调动了美国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为高等教育发展筹措了充足资金,同时还开创了校外人员管理高等学校的先例。
3.依法治教
美国是西方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法律至上是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最高原则,也是美国大学制度的灵魂所在。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赋权的形式规定大学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将高等教育置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还在法律的开篇就明确了高等教育立法的目的和地位,为有法可依提供了保障,切实保证了高等教育法制化发展的运行轨迹。
二、西方国家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一)重视高等教育立法和宏观调研
各国均有重视高等教育立法的传统,注重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大学权利,在法律赋权的过程中,三国的共同特点是:①明确规定政府与大学等权力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各方的权力内容具体化、明晰化;②尽可能的将大学发展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③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重视法律的作用,或是通过高等教育法律的制定开启高等教育改革的进程,或是将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法律化,及时巩固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
(二)依法正确处理政府权利和高等学校自主之间的关系
从上述三国的改革趋势来看,对于政府、社会和大学在大学管理与发展中的权力分配,各国都基于法律手段来确立。政府都是在运用立法等手段试图寻找一种政府、高等学校、社会三者和谐发展的大学制度模式,实现大学自治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
(三)依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大学的适应性
大学自治是英美国家的传统,它们的大学在产生之初就十分重视给予大学办学自主权,政府和社会较少干预其管理活动,而德国大学具有集权化管理倾向,这些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并积极进行高等教育改革,主要的是以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形式逐渐赋予大学自主管理的权力,承认大学的独立法人地位,政府权力逐渐退出校园。
(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保证大学自主权
在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过程中,三国都将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中介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大学与政府的矛盾、促使大学自治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1919年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被认为是中介组织的典型代表。
(五)加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大学的民主管理化程度
民主管理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国在高等教育改革中积极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多元化和决策机制科学化,并将管理重心下移,各国在改革中有意识的将管理权力向院一级或系一级下放,以利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协调,捍卫大学的理想。
研究国外大学制度的最终目标是为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供参考系,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别国的现实做法,而是要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道路。
参考文献:
[1]贺国庆.德国和美国大学发达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196
[2]张俊宗.现代大学——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时代回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44
作者简介:姓名:王晶,出生年月:1987.06,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山东省潍坊市,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