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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就是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两个要素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劳动而使劳动力与劳动资料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劳动力与劳动资料相结合,才能实现劳动。在資本主义社会,劳动资料主要表现为资本,拥有者是资本家,而劳动力的拥有者为工人。资本家用于投资的资本,根本且的是追逐利润。工人出卖劳动力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需求,两者在本质上不同,决定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尽管当代西方各国政府尽了最大努力来缓和这种矛盾,但由于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使它们无法建立起永久的和谐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资料从形式上仍主要表现为资本,由于是公有制为主体,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与劳动力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是可以建立一种永久和谐的劳动关系。但由干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中,必然采取政府主导方式,也就是政府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等,自上而下来推行一套和谐制度。自然政府也要承担主要责任。
(一)应完善立法来协调劳动关系
过去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1994年的《劳动法》,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已显得力所难及。2008年又正式实施了《劳动合同法》,随之又出台了《劳动争议处理法》。虽然在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现有的法律制度,仍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第一、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以合理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狭窄且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处罚不力。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无人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扩展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规范我国的劳动关系。
第二、尽快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法》的争议处理程序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采用先仲裁后诉讼的争议解决模式,即将劳动仲裁设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不经过仲裁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劳动争议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这样的处理模式的目的是使大量的劳动纠纷消化在仲裁程序中,今天看来这种处理程序问题很多。首先,劳动仲裁实行强制仲裁,有违仲裁自愿的根本特征,且实行强制仲裁,有限制宪法赋予公民诉讼自由之嫌疑。其次,人为地延长了争议处理的期限,造成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且先裁后审(又裁又审)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再次,劳动争议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对劳动者不公平。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商事争议而设立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完全平等主体,诉讼中让两者承担完全相同的举证责任,对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是绝对不公平的。
因此,应尽快针对上述的几个方面进行修正。首先,应当废除劳动争议的强制仲裁。可以建立“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争议处理模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选择,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以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并缩短争议处理期限,以保障权利得到尽快的救济。其次,根据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建立劳动诉讼特殊的规则原则和举证原则。在规则原则上,对劳动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对用人单位分配更多的举证责任。
(二)完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仅仅依靠劳动法的完善远不能实现,还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律的配合。比如社会保障法、行政法、刑法等。特别是刑法应当发挥重要作用。针对目前矿难不已、拖欠工资等突出问题,现行刑法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针对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刑法应作出调整。我国现行刑法的责任事故罪(131条至139条)均为结果犯。就是说只要不出现事故,没有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就不会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工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由于监管不力、官商勾结等原因,仅仅以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足以抵抗高额利益的诱惑,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将刑法中部分责任事故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即虽然还没有发生事故,只要足以造成重大事故就构成犯罪,以杜绝侥幸心理,惩处那些视生命为儿戏的人。
其次,针对拖欠工资已成十分普遍的现象,建议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现行刑法271条为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或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该罪。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当发放的工资拒不发放,却不构成相应的犯罪。事实上单位有能力发放工资而拒不发放,也属于侵犯职工的财产,从理论上也应当视为侵占财产的犯罪。
(三)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004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建立与社会主义阶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落实宪法规定应尽快建立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为和谐社会建立可靠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使最广大的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政府要加强劳动监督、执法力度
在各种法律制度建立后,法律监督就成为政府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各种原因我们不能指望人们都能自觉的遵守法律,不能指望立法完善就万事大吉了。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保证机制,没有监督,法律实施就会处于失控状态,偏差和失误就难以纠正,法律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政府赋有监督权力,同时也是神圣的义务。否则,违法得不到制裁,无疑于鼓励违法,其他人为了获利也会效仿。
总之,政府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中,扮演主要角色。政府要转变观念,虽然发展经济是政府的中心工作,但不是唯一的工作。如果仅仅是经济发展了而社会不和谐,甚至因此而陷入动荡和混乱,一切发展成果都会葬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资料从形式上仍主要表现为资本,由于是公有制为主体,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与劳动力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是可以建立一种永久和谐的劳动关系。但由干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中,必然采取政府主导方式,也就是政府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等,自上而下来推行一套和谐制度。自然政府也要承担主要责任。
(一)应完善立法来协调劳动关系
过去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1994年的《劳动法》,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已显得力所难及。2008年又正式实施了《劳动合同法》,随之又出台了《劳动争议处理法》。虽然在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现有的法律制度,仍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第一、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以合理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狭窄且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处罚不力。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无人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扩展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规范我国的劳动关系。
第二、尽快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法》的争议处理程序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采用先仲裁后诉讼的争议解决模式,即将劳动仲裁设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不经过仲裁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劳动争议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这样的处理模式的目的是使大量的劳动纠纷消化在仲裁程序中,今天看来这种处理程序问题很多。首先,劳动仲裁实行强制仲裁,有违仲裁自愿的根本特征,且实行强制仲裁,有限制宪法赋予公民诉讼自由之嫌疑。其次,人为地延长了争议处理的期限,造成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且先裁后审(又裁又审)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再次,劳动争议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对劳动者不公平。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商事争议而设立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完全平等主体,诉讼中让两者承担完全相同的举证责任,对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是绝对不公平的。
因此,应尽快针对上述的几个方面进行修正。首先,应当废除劳动争议的强制仲裁。可以建立“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争议处理模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选择,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以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并缩短争议处理期限,以保障权利得到尽快的救济。其次,根据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建立劳动诉讼特殊的规则原则和举证原则。在规则原则上,对劳动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对用人单位分配更多的举证责任。
(二)完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仅仅依靠劳动法的完善远不能实现,还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律的配合。比如社会保障法、行政法、刑法等。特别是刑法应当发挥重要作用。针对目前矿难不已、拖欠工资等突出问题,现行刑法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针对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刑法应作出调整。我国现行刑法的责任事故罪(131条至139条)均为结果犯。就是说只要不出现事故,没有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就不会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工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由于监管不力、官商勾结等原因,仅仅以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足以抵抗高额利益的诱惑,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将刑法中部分责任事故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即虽然还没有发生事故,只要足以造成重大事故就构成犯罪,以杜绝侥幸心理,惩处那些视生命为儿戏的人。
其次,针对拖欠工资已成十分普遍的现象,建议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现行刑法271条为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或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该罪。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当发放的工资拒不发放,却不构成相应的犯罪。事实上单位有能力发放工资而拒不发放,也属于侵犯职工的财产,从理论上也应当视为侵占财产的犯罪。
(三)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004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建立与社会主义阶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落实宪法规定应尽快建立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为和谐社会建立可靠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使最广大的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政府要加强劳动监督、执法力度
在各种法律制度建立后,法律监督就成为政府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各种原因我们不能指望人们都能自觉的遵守法律,不能指望立法完善就万事大吉了。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保证机制,没有监督,法律实施就会处于失控状态,偏差和失误就难以纠正,法律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政府赋有监督权力,同时也是神圣的义务。否则,违法得不到制裁,无疑于鼓励违法,其他人为了获利也会效仿。
总之,政府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中,扮演主要角色。政府要转变观念,虽然发展经济是政府的中心工作,但不是唯一的工作。如果仅仅是经济发展了而社会不和谐,甚至因此而陷入动荡和混乱,一切发展成果都会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