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性司法理论与检察工作实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

来源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bl76233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fice)理论的提出及实践,虽然不过三十年,却以其崭新的法治理念和创新的司法模式,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或者矫正性司法相对应,修复性司法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强调当事人与社区的参与,更加强调社区及人际关系的和谐。该理论对于修正传统型司法的弊端,顺应和谐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借鉴和吸纳修复性司法的合理内核,反思和矫正传统型司法在实践中的不足,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是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其他文献
众所周知,反映一门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是该学科对其理论基础的研究。在这一点上,我国环境法学表现出其尚处于未成熟阶段,至今未曾有过关于环境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和讨论,
目前,农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生意越来越难做。但笔者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同在一个区域内,有的基层经销商却做的比较好,因而获得了较好的效益。陕西渭北某县的李社会,就是一位年轻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