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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罪刑相当原则从理论层面引入实证分析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构建了一个罪刑相当的理论模型,他首先设定了在严重程度上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各种犯罪组成的一个犯罪阶梯,在这个阶梯中“它的最高一级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然后他又指出,也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顺序排列的刑罚阶梯。这两个序列之间的高度相当,让最严重的犯罪对应最严重的刑罚,轻微的犯罪对应轻微的刑罚,不使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出现轻重次序混乱,就是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蕴含。